资源描述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管理制度
XX县区东莱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
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XX县区东莱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推进各项工作、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
适用于XX县区东莱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各级安全隐患(检)排查、整改治理、建档监控及公示挂牌的管理。
职责
1各车间、专业、班组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治理。
2安健环科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监督各专业、班组隐患的整改治理。
管理内容
1总则
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3XX县区东莱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由总经理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组织,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还应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做到认真检查、落实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1.4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将检查内容编制成《安全检查表》进行逐项检查并不断对检查表进行完善补充。
1.5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险源识别,排查事故隐患,对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1.6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都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领导报告,均有权向安健环科和有关专业及部门报告。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形式与内容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形式有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形式。具体执行部门《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要求。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隐患建档监控
1.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专业。
2.各级领导和相关专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处理。
3.公司级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以情况简报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形式通知被检单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4.公司级(包括各专业部门)、班组均应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监控,落实责任人。台帐内容包括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
措施、计划完成日期、实际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备注等项目内容,并在备注项目中注明发现隐患的个人或组织。
5.各级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6.班组每周对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专业领导。
7.各车间每年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初或次年初向部门领导、安健环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部门、专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相关部门报告,安健环部汇总并存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2)3)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9.安健环科每季、每年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报总经理签字确认。隐患整改及验收
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责任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及时拿出落实措施,落实整改措施。
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部门、专业、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3.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四定”、“三不推”。即定项目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来源;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专业,凡专业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凡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或其他部门,限期整改。
隐患整改通知单要存档备查。
4.部门级检查和公司级检查的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安健环部下达,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不按期整改或由于不抓紧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期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7.对因物质、技术所限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在期限前2天将原因书面报安环科,同时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部门应将此纳入年度技措、安措、计划检修和大修计划内,限期解决或停产。确因非部门因素而不具备整改能力的,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8.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验收),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9.各项检查结果、隐患整改情况、验收结果应及时报安环科,安环科登记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奖惩
1.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经济奖励和表彰。
2.隐患排查及项目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指标及奖励细则在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中规定。
3.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每处扣150元。
4.未按时上报《安全检查整改落实反馈单》的每次扣60元。
XX县区东莱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29日
附件:安全隐患排查限期整改通知单
第二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的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二、制定具有依据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
三、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并进行汇总总结。
四、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做好汇总登记台账,确定隐患等级,并登记建档。
五、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六、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的安全生产检查。
七、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八、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九、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办公室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第三篇: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由各处室负责人及班主任组成,负责对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工作。
二、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一)校舍及教学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一查学校是否新出现危房;二查是否存在继续使用危及师生安全的校舍房屋上课或活动;三查学校安全工作是否正常运转;四查学校围墙及重点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和警示标志。
(二)学校消防安全隐患。
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二查灭火器材是否好用;三查消防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正常;四查防火警示标志是否损坏;五查学校用电线路有无安全隐患。
(四)学生路途安全隐患。
一查各班对学生开展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知识的教育情况;二查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教育活动是否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三定”原则,并经教育局批准。三查师生有无搭乘“三无”车(无驾驶执照、无牌照、无客运执照)、病车、超载车、机动三轮车情况和有无学生搭、骑摩托车上学回家的情况;四查学生路途安全是否采取了向家长预告通报制度。
三、安全隐患整改的工作方法
1、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2、学校每学期对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在风、汛、雪、雨季进行突击性的检查。每次安全检查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学校安全档案保存备查。
3、对发现结构损坏、破裂或其它重大险情的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
4、各班责任到人。班主任为本班第一责任人。对重要部位和贵重物品检查要定时、定位检查。
5、安全检查每期制定检查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把电器、电源、燃气、体育设施等均作为检查的重点。按时检查,促进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6、班主任每日对所在班级进行一次全面晨检,学校领导小组每月组织相关责任人组成检查组对全校安全工作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尽最大可能当场落实到具体人头上。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要检查验收。
7、重要阶段专项检查。学校除定时的安全检查之外,元旦、春节、五
一、暑假、国庆、寒假分别进行六次大检查,在重要阶段或特殊时期可随时进行专项或全面的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校内进行通报。
9、开展安全检查评比。对自查自改无隐患的班级以及相关责任人要给予表扬;对隐患多、漏洞大,又迟迟不整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每次安全检查的结果均作为期末工作考核的内容。
10、坚持空档值班,校门口东至乡政府、西至王都村门楼。
11、邀请镇司法所赵所长、派出所同志定期开展法制报告会。
12、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13、利用金属探测仪每周2—3次检查随身携带物品。
第四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我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项目部和各施工队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项目部和施工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
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施工队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项目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管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定期对施工队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时期督查、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三种方式。
(一)重点时期督查检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安全生产月、法定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各施工队要根据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上报;
(二)日常检查。必须结合项目的建设特点,开展经常性日常隐患排查,确保公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分为综合性、经常性、季节性和专业性检查;
(三)专项督查。针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和突出问题以及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公路工程施工进展或上级的有关要求,项目部组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督查组不定期对所辖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第二十条项目部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监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部实施动态监控,督促项目部整改。
第二十二条受检单位(或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严重威胁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的隐患,必须停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整改完毕后要报项目部组织验收。有关部门要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四)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按严重违约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接到《停产停业整改指令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施工队和个人,由项目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项目部公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我项目部施工的施工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系指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等级分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事故,违反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项目部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事故的跟踪调度工作,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和人员伤亡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部要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级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他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上级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照上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认真整改,落实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负法律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部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对承担直接责任的施工、监理或勘察设计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较大事故以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项目部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施工队和个人。第三条项目部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急预案内容及演练要求
第四条项目部应根据《突发应急事件预案(试行)》和《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所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项目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六条项目部应督促检查并指导各施工队普及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高度重视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化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
第七条项目部要督促各施工队组织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针对性强,提高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五篇: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一、总则
1.1生产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1.2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
2.1公司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2.2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3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2.4季节性安全检查
2.4.1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2.4.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2.4.3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2.4.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2.4.5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2.5专业性安全检查:
2.5.1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2.5.2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
2.5.3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
2.5.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2.5.5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2.5.6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2.5.7检查设备开停工等安全状况;
2.5.8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2.5.9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车间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6节假日安全检查
2.6.1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
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2.6.2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2.6.3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a: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b: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c: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d: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e: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f: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g。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2.7不定期安全检查
2.7.1新、改、扩建装臵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臵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2.7.2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2.7.3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2.7.4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两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2.7.5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厂里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2.7.6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生产部监督执行;
2.7.7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2.7.8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生产办签发,由车间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2.7.9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2.7.10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车间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三、隐患整改
3.1事故隐患范围
3.1.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3.1.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3.1.3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3.2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验收
3.2.1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生产部需建立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并负责日常的隐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备案工作;
3.2.2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两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3.2.3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监护;
3.2.4安全主管领导须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3.3各部门及车间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并做好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3.4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3.4.1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报请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建立竣工档案;
3.4.2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车间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3.5车间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小组依据发现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隐患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后果程度及事故隐患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对发现重要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同时对不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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