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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函询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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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党员领导干部函询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委和组织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二、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委或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请县委批准。 四、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五、党员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县纪委XX县区委组织部留存。 六、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需要进行函询的,由乡镇党委参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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