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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四项规章制度》辅导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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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四项制度辅导提纲 同志们: 根据本次会议的主题,下面我提纲挈领地归纳一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监督四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在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基础上作了修订,于2002年月日颁布实施。经过修订形成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比暂行条例增加了2章20条,包括第七章“任职”、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主要包

2、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原则条件(第1-2章);第二部分:工作程序(第3-9章);第三部分:相关制度(第10-11章);第四部分:纪律监督(第12章);第五部分:其他说明性规定(第13章)。同时,干部任用条例对有些规定比较具体,对有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在行文中用“可以”、“一般”、“应当”、“必须”等不同修饰词加以明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党管干部是任用干部的一项最重要原则,其实质就是坚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对干部人事

3、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把“任人唯贤”放在“德才兼备”的前面,这是因为任人唯贤是党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标准。很显然,干部路线的地位高于干部标准。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其所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干部由谁评价和如何评价的问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领导体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体现,是实现干部工作“三化”的根本保证。依法办事原则,贯彻了“依法治国”方略,其所要解决的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遵守法律如何相统一的问题。 (二)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

4、基本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突出了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程序。干部任用条例将暂行条例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的规定中的“应当”二字改为“必须”。两字之差,把民主推荐确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础性环节。同时还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着重点在强调推荐理由,而不仅仅限于领导干部个人署名。 (三)规定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六项基本条件与党章的规定是一致的。七项任职资格是在总结多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

5、在领导干部任职资格中指出担XX县区(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这“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在内,但不包括兼职职务。还要说明的是,干部任用条例中使用了“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两个概念。所谓破格,除了第七条规定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规定外,越级提拔也是一种破格。在通常情况下,只能越一级提拔。越级提拔的,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必须明确,讲“破格”指破任职资格的“格”,而不能破条例规定的任职的基本条件这个格,不能破基本程序这个格。 (四)规定了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和两种类型。两种形式是会议投票推荐和个

6、别谈话推荐;两种类型是个人推荐和组织推荐。还规定了民主推荐的四项具体程序(第三章第十三条)。这里要强调五点:一是明确了民主推荐两种方式并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各有特点。会议投票推荐参与面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了解民意,而且保密性强,便于推荐者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但在推荐中也不排除有些人不是出以公心,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来投票。而个别谈话推荐有利于推荐者较为直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有时一些推荐者又往往有这样那样的顾虑,不愿或不敢说 1真话、实话。这两种形式孤立地使用,在某些情况下,都可能造成一定程序上的“民意失真”,而两种形式同时使用,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则有利

7、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的群众公认情况,防止考察工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察失误。二是会议推荐中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三是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四是“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指的是实行差额考察,一般情况是按1:2进行考察,公开选拔时按1:3进行考察。五是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对不同职务层次人数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五)规定了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主要强调五方面:一是新增了对干部“廉”的考察,突出了干部廉洁素质的重要性;二是明确规定要实行考察预告制;三是突出了考察组的作用,有权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四是明确了领

8、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考察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五是明确规定要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强调了考察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考察资格。 (六)明确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即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规定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三项具体程序(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这里着重强调的是针对原来的讨论决定干部时间太短、讨论的干部过多等问题,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在“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对干部问题的调查作出了时间上的限制。 (七)规定了干部交流的范围、对象和重点(第十章)。这里主要说

9、明三点:一是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这个“任职满十年”指的是在同一级同一个领导班子内连续担任某一职务的。二是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这是针对原先干部调动过于频繁现象作出的新规定,也包括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原则上应任满一届,特别是乡镇党政一把手的任职。三是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把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修改为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这更加科学,“本人成长地”指的是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成熟的重要时期,一般以“18周岁”为界限,同时结合干部主要社会关系的所在地。 (八)明确规定了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这里需要指出的在年度

10、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干部应当免去现职,这里的“年度考核”指的是组织部门组织的年度干部考核,不是指公务员年度考核;由于各单位人员多少不一致,故“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要由组织部门作具体分析后再进行考核认定。 (九)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即“干部工作十不准”。需要指出的是第六十三条第七款中,规定“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新增加了“调整”两个字,这就明确了在机构变动和重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除了突击提拔干部不允许外,“突击调整干部”也是干部工作纪律不允许的。 二、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四项

11、监督制度 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今年月日,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月日,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分别简称为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办法)。上述四个办法统称干部监督四项制度。这四项监督制度可以比作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撒手锏”,选人用人工作上的“过滤器”,评估选人用人效果的“度

12、量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情形和责任追究方式都作了明确规定。 在“追究谁”的问题上,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明确了39种责任追究情形。其中,涉及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11种,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9种,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8种,纪检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4种,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8种。这5类主体39种情形,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很强,选人用人上出了问题,追究责任时,板子打在谁身上,为什么打,清清楚楚。 2在“谁来追究”的问题上,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查。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

13、的,凡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二是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带病提拔”要倒查。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提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这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该调查的不调查,该追究的不追究,负有调查追究责任的也要受追究。 在“如何追究”问题上,办法规定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3种方式。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受

14、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提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追究政纪责任或涉及犯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现代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责任追究办法是近年来干部工作中最严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既是使违规失责的人受到从严处理的制度,也是保证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能够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还是督促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中有“纲举目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二)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事前报告制度。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将报告事项分

15、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共5种: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越级提拔干部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此项还需报经更上一级的组织部门批复同意);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另一类是党委(党组)做出决定前必须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共7种,其中有5种是现实工作中容易产生问题、应予规范,却在以往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如:除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16、(系统)内提拔任用,或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三)关于“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所谓“一报告两评议”就是,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办法对报告形式、时机、评议形式、结果运用等作了明确规定。在报告时机上,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与年度总结或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在参加评议的范围上,办法确定了六

17、类参加人员,规定得非常明确;在评议方式上,为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在民主结果的运用上,对满意度偏低、群众反应强烈的地方,经组织考核认定,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满意度低、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部门要对选拔任用情况做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在推行要求上,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执行,也即是说,“一报告两评议”覆盖了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 (四)关于离任检查制度。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

18、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明确了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检查结果的运用。离任检查制度看似是对市县党委书记个人用人行为的检查,实则也是对所在市县干部工作以及干部队伍风气的整体考核。 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领导干部四项监督制度测试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领导干部四项监督制度测试题 编者按。2014年1月,中央新修订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这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中央要求,要认真开展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切实做到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为进一步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

19、选拔任用条例,建三江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决定在全局组织开展学习测试活动。 测试问卷共55道填空题,60个空,每空2分,满分120分。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测试题 1.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制定本条例。 2.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

20、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5.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6.提XX县区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7.提XX县区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 2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8.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

21、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9.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10.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11.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12.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13.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

22、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14.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5.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6.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 3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7.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18.考

23、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19.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20.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21.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

24、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22.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 4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2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2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2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26.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

25、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2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28.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29.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30.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3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

26、应当说明破格的 5具体情形和理由。 32.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 33.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34.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35.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36.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27、。 37.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38.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39.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640.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41.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XX县区(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

28、、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42.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4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44.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45.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

29、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6.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47.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4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 7免干部。 49.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0.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5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5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

30、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53.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5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5种;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7种。

31、55.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

32、查办法(试行)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 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

33、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年月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年月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34、提供制度保障。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

35、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

36、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

37、必严、违规必究。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 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重点是开展买官卖官专项整治。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

38、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

39、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

4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

41、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

42、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

4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

44、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

45、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 (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

46、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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