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年XX省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XX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及
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以及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意
见》(洛发"2012"22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
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洛政"2014"57号)
有关规定,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
改造升级,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
和名副其实的副中心城市,市政府决定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推
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加速推动科技与金融
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切实
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应有作用,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设计的一种可兑现券种。第三条科技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18—
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相结合。科
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
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
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
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创
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每年从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科技创新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对科技—19—
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第八条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XX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逐步实行县(市、区)联动。
第九条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条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机器人等战略新兴产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以及
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具体为。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费用;
(二)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用;
(三)企业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
(四)企业因研发而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加强与在洛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合作。
第四章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0—
(一)在XX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科研条件具备“四有”:
1.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2.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员
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开展有研发活动,近3年内企业自身有项目立项、新
产品、专利或标准;
4.企业有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比
例不低于2%。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小巨人”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或现代农业企业等;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券支持的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第五章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科技创新券当年发放额度由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21—
第十六条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现。
第十八条科技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
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付款证明材料;
(六)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
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
成,必须严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论证并出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22—
第二十一条科技创新券设置兑现额度。除检验检测类项目兑现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外,其它单个项目兑现额度原
则上不超过合作经费的20%。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券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设备供应商、检验检
测机构等企业合作方凭领导小组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和科技创新券到市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三条外地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研发设备供应商有委托的,可由合作企业代办兑现。第六章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资金。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事业单位,注销其科技创新券,
追回骗取资金;对违规违纪的工作或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增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能。第二十六条当年度市财政预留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因兑现数额大未能兑付的,可结转下年度兑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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