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066546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36.8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1.2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建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 1.3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3职业卫生管理各部门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项目部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3.2经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3劳资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上岗,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3.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内容与要求 4.1总则 4.1.1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在业务上纳入公司安全部管理。 4.1.2安全部需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生产现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生产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真相。 4.1.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保护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健康。 4.1.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必须就地组织抢救治疗,并在事故发生的七十二小时(重大急性中毒事故应在二十四小时,重大急性中毒事故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急性中毒三人以上的事故)内向所在地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4.1.5确保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评价、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相关费用。 4.1.6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4.2职业健康监护 4.2.1职业健康体检 (1)按结合生产实际对职工实行上岗前、换岗前、退休前及有关特定体检,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职工的体检由安全部、医院会同劳资部、公司工会结合用工安排协同制定体检计划。 (3)上岗前体检。新上岗的员工需上岗前进行体检。 (4)换岗前体检。因工作需要进行换岗的员工需进行体检。 (5)退休前体检。到年龄退休的员工需进行体检。 (6)特定的体检。司机,接触粉尘、噪声和危险物品处理人员需定期体检。 (7)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室,保管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4.2.3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放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2.4公司对接触有毒有害工种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危害严重的应每年检查一次,疑似放射损伤的人员或诊断为放射性疾病的员工,每年须检查一次,并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职工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4.2.5员工在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外出检查、应按出差处理。检查者如需进一步住院治疗,需有XX省劳动卫生职业防治研究所出具住院证明,住院期间,不在享受出差待遇,住院天数超过三十天(含),停发住院期间奖金。 4.2.6员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后,公司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 4.2.7公司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定期轮换。 4.2.8公司一旦发现传染病例,必须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及时通报公司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使得病情在最小范围内得到有效的控制;做好常见传染病防治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4.3职业危害检测 4.3.1粉尘、毒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害物质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每六个月测定一次,经验收认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未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一年测定一次。 4.3.2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的专项检查,严格落实"四级"检查制度。 4.3.3对职业危害检测出的异常指标进行分析,找出产生的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努力降低和减少职业危害的产生。 4.3.4公司安全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辐射、水污染等职业危害的检测工作,并做好数据存档。 4.4职业危害控制 4.4.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业设计卫生标准,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2防尘技术措施。 4.4.2.1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2mg/m3以下),严禁干式作业。 4.4.2.2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通风除尘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并建立操作、维护、检修管理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未经公司安全部同意不得停止运行或拆除防尘设施。 4.4.2.3凡进入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4.4.2.4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尘知识教育,对新上岗职工需从事粉尘作业的,公司各级安全教育必须要有防尘知识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后可从事粉尘作业。 4.4.2.5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经常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地面润湿,以减少二次扬尘。 4.4.2.6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10mg/m3的产尘点或职工个体呼吸粉浓度超过5mg/m3时,由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公司安全部。 4.4.3防毒技术措施 4.4.3.1依靠科学技术,改革工艺,使生产过程机械化、密闭化;禁止使用危害严重的化工产品,加强通风。 4.4.3.2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防错误操作,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4.3.3消除或减少铅毒发生源,降低生产环境空气中铅烟浓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0.03mg/m3以下。 4.4.3.4在那些通风不良的电焊作业场所尽量采用低尘低毒焊条或无锰焊条,用自动焊代替手工焊等措施,使空气中锰烟浓度降低到0.2mg/m立方以下,有锰烟作业场所内严禁吸烟,喝水,进食。 4.4.3.5喷漆时,用采用密闭的操作或局部抽风排毒等综合性预防措施,使苯在空气中的浓度下降到国家卫生标准(40mg/m3)以下(甲苯、二甲苯为100mg/m3)。 4.4.3.6在进入密闭的场所,如地下室、油罐等环境工作时,应戴防毒面具。 4.4.3.7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射不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 (2)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和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3)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对散热和有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4)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装置,并不的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4.4.4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 夏季强烈的太阳光线中,含有红外线和紫外线,生产中红外线和紫外线主要来源于火焰和加热的物体,如气焊和气割等。 4.4.4.1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攘铱特指防护眼睛片的面罩,可根据焊接电流强度和个人眼睛情况,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止镜片。 4.4.4.2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电焊手套和鞋盖等。 4.4.5噪声危害的防护措施 4.4.5.1控制和减弱噪声源,从改革工艺入手,以无声的工具代替有声的工具。 4.4.5.2控制噪声的传播:合理布局,应从消声方面采取措施:消声、吸声、隔声、隔振、阻尼。 4.4.5.3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戴耳塞、耳罩、头盔等防噪声用品。 4.4.6防暑降温措施 4.4.6.1高温作业人员因大量出汗而损失的水分和盐水,要供应充足的清凉茶水和含盐饮料。 4.4.6.2每年暑假来临前,做好防暑降温宣传工作,使职工懂得防暑降温基本知识,掌握预防中暑及中暑后自救、互救的方法,同时配备防暑降温药品,做到以防为主。 4.4.6.3高温期间、合理调整作业时间和班次,尽量避开高温时段。 4.4.6.4对从事高温作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凡有心血管器质性疾病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4.4.7冬季施工作业现场应注意防寒取暖,防止冻伤。 4.4.8加强作业场所的日检工作,确保照明设施的完好,对于因环境原因导致的光源不足,必须增设照明。确保作业场所的光照度符合操作要求。 4.4.9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国家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和法规、利用班前会、安全学习日、员工再教育等安全活动宣传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辨识及提高自我防护的能力。 5相关记录 5.1《体检计划》 5.2《人员的任命书》 5.3接尘史、接触噪音史证明 5.4《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5.5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 5.6《矽肺档案》 6附则 6.1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6.2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北方联合电力公司高头窑煤矿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矿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矿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配合卫生机构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管理。 四、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一)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1、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名称、矿址、通讯方 法、法人代表姓名及其他的企业基本信息;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状况;(3)、主要产品; (4)、生产的工艺流程、设备布置等; 2、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卫生防护设施验收资料; 6、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维护使用情况资料; 7、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8、既往的职业危害与职业危害事故资料。 9、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整改措施。 10、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记录及报表。 11、职业危害申报现场核查意见书。 (二)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健康监护档案册。 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三)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部室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档案的保管。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要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归档资料应为原件,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供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要求,书写必须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 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件号排列装盒,以查早方便为原则。并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卫生行政部室、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签章。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档案的借阅。 各有关部室、单位、个人查阅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必要时提供复印材料。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拆卷、标记、涂改档案资料,归还时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一矿一档。主要包括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等资料;受检人员花名册(即工人体检一览表)即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和其他资料,病与每年12月25日归档。 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规范,职业病诊断标准等档案。 各级来往有关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文件档案。年度计划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总结档案。宣传培训资料档案。 第三篇: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职业健康体检表;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 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 1.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公司具体有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档案。 2.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3.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篇:1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在设立人事档案的同时必须设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凡入矿的员工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健康状况、是否患有职业病或患有职业禁忌症,不得录用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患者。 3、对入矿一年以上的员工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4、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装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作为员工健康状况的凭证,也为员工从事的工种提供依据。 5、用人单位应设专人管理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管理员对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要登记汇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6、矿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2、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如下。对长期接触煤尘的作业人员每2年检查1次;对长期接触岩尘的作业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每年检查一次;对长期接触煤尘的观察对象和Ⅰ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检查一次。 3、煤矿企业和作业人员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 4、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申请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与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在30日做出诊断。 5、经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它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和患者应当积极配合治疗,促使职业病患者早期康复。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 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2、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在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中要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作业人员防护用品做出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3、当生产建设发生较大变化,所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及时修改计划,按规定补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4、矿长和分管矿长必须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取防治经费,经常检查防护设置和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库存情况,严禁将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挪作他用。 5、财务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专用账本,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提取防治经费,必要时可增加防治经费开支,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XX市欧林煤矿2010年9月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本着“反映迅速、处置得当”的原则,制定本矿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章 职业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本矿井生产特点及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来源,确定以下地点为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1、采煤工作面 作业地点:+150右部二上层一分层。采煤工艺:高档普采(机采)。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有:(1)粉尘,主要是煤尘;(2)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一氧化碳;其它有害气体有:硫化氢、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有。火灾事故、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由于以上事故发生时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而且中毒事故受灾人数多、危害程度大。 2、煤巷工作面 作业地点:+170右部二中层机道、+150右部二上层机道。掘进工艺:钻眼爆破法落煤、人工攉煤、刮板输送机运煤。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有:(1)粉尘,主要是煤尘;(2)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一氧化碳,其它有害气体有:硫化氢、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有。火灾事故、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3、岩巷工作面 作业地点:+100中央运输石门。主要生产工具:风动凿岩机、耙斗装岩机。掘进工艺:钻眼爆破法破岩,耙斗装岩机装岩、电机车运输。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有:(1)粉尘,主要是矽尘;(2)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氮,其它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3)噪声,主要来源于风动凿岩机(风钻)打眼产生的声音。 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是二氧化氮中毒(炮烟中毒)。 4、主要运输巷 作业地点:+150右部集中运输巷、+150中央运输石门、胶带输送机主井。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有:(1)煤尘,(2)一氧化碳。 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因胶带着火而引发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第三章 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矿成立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总指挥:孙永春 矿 长副总指挥:王成岐 总工程师 高 付 安全矿长 成员:马学龙、刘佩吉、陈文彬、包玉贤、刘学丰、 盛 岱、黄孝林、张 力、周文英、侯庆君 三、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矿长室 四、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组。 1、现场指挥组:设在矿井临时指挥地点,由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抢险救灾组:由救护队和应急救援指挥部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3、抢险技术组:由矿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技术负责人组成; 4、物资供应组:由供应和经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5、警戒保卫组:由矿护卫队和派出所负责人组成; 6、医疗救护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组成; 7、后勤保障组:由综合办、总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8、善后处理组。由工会、人力资源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2、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面的规章制度。 3、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决策工作,在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研究、拟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救援力量实施紧急救助,防止事故扩大,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负责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5、根据救援工作的难易程度,协调现场救援力量,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有关救援部门发出请求援助支持。 6、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救援力量的调配。 7、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8、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总结、上报和相关事宜的处理。 二、总指挥职责 1、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领导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当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在矿长未到之前,由矿值班领导负责指挥。 2、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批准工作。 3、负责对外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三、副总指挥职责 1、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总指挥作好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人力和物力调配,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并由指定的专门人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签发参与抢救事故人员的入井证。 2、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应急救援方案。 3、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 四、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制定应急救援程序,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3、在接到险警后,应迅速标定险警的方位和灾情的等级等要素,及时拟定概略救援计划并向指挥部汇报;根据事态的发展,随时修正救援方案,供指挥部决策。 4、根据总指挥的授权,与相关救援单位进行协调并下达有关命令。 5、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统计人员、财物的损失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将有关材料建档、归档。 五、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各小组职责 1、现场指挥组。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2、抢险救灾组。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抢险技术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物资供应组。主要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及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矿井的安全警戒工作。 6、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主要负责伤亡员工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六、有关成员职责 1、矿各专业技术负责人。根据矿长命令,负责各专业方面的抢救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 2、救护队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领导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 3、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批准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按照《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 4、调度室主任。及时安排矿值班调度员调清情况,并作好记录。立即向矿长、矿总工程师及有关领导和单位汇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及事故处理情况。保证井上、下通讯畅通,及时传达矿长命令,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协调各单位处理事故的工作,随时调度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 5、技术人员。按照矿长命令负责协调技术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矿长命令完成测量、打钻等工作。 6、供应人员。及时准备好必需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命令迅速运送到指定地点。 7、运搬人员。负责将遇险人员及时运送井上,保证将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送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8、机电人员。安排矿灯、自救器发放室负责人,根据入井人员领取矿灯、自救器,迅速查清井下作业人员的姓名、人数和所在单位,并及时报告调度室;对没有持“入井证”的人员,不得让其领取矿灯、自救器。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改变主要扇风机的工作性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掌握矿井内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救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有关任务。 9、有关的队长、班长。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域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将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的报告给矿井调度室,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10、综合办公室主任。保证对救出的遇险人员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其它生活事宜。 11、工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伤亡员工家属的安抚等善后处理工作。 12、人事部长。主要负责伤亡员工家属的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13、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护理和药物供应。 14、护卫队队长。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XX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第四章应急救援反应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灾情汇报给调度室,调度员按事故汇报程序首先汇报矿值班领导,然后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二、矿值班领导命令调度员立即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有关人员。 三、各有关人员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到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到。 四、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时查明现场情况,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 五、调度室按人员清点制度查明受灾区域人员数量和井下人员数量,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 六、各抢险小组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各单位必须以抢险救灾为首要任务。 七、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在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按要求将事故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一、应急救援预案一经制定,各有关单位必须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与考试。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体系的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雨季“三防”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演练活动。 三、各种演练活动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整理归档上报有关部门。 四、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修改补充完善。 第六章应急救援设备与设施管理 一、各施工地点必须配备应急救援物资,物资的种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二、各种应急救援物资要放在距施工地点不超过200米的明显位置。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