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精河镇流动人口登记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对辖区的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流动人口登记内容:
第一条。根据《XX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河镇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各社区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条。各社区要将辖区进行合理划分,做到领导包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包片区。对辖区流动人口进行排查登记,做到人不漏户,户不漏项。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做到包片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社区每位工作人员作为所包片区的流动人口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对片区的每户居民楼栋和商业网点及建筑工地中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每天将流动人口的登记信息及时反馈给社区民警,由民警进行办证、录入微机进行网上比对。
第四条。各社区工作人员针对来本地3日以上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包括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针对来本地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办证,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第五条。各社区工作人员针对辖区外出人口要做好登记工作,社区劳动保障和计生工作站同时做好,外出务工登记证和外出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六条;各社区要切实落实“以房管人”落实“谁用工、谁负责”的流动人口管理的工作思路,各社区工作人员要将所包片区的出租房屋信息摸排出来,移交给管区民警进行建档管理。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作为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每月定期不定期的要对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变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各社区要将目前开展的“四清四知四掌握”工作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有机结合,民警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每天晨会要将社区工作人员收集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及时的汇总、办证、和录入,做到日清、每周小结一次、每月汇总一次上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和派出所,由派出所对全镇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数据进行汇总后上报精河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流动人口服务内容:
第九条:各社区司法警务室提供服务:针对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方面服务。
劳动保障服务站。针对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劳动就业合同的签订事项、以及产生的劳资纠纷,针对流动人口享受城镇医保的相关政策。
计生服务站:针对流动人口提供的各项计生服务项目。医疗卫生服务站:针对流动人口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民政工作站:做好流动人口群体中贫、孤、残弱等个体的救助帮扶的相关服务内容
第十条。精河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制作流动人口服务卡,和向流动人口提供具体服务内容的宣传单,下发至各社区针对辖区流动人口进行宣传和发放。
第十一条。针对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申报点,要积极发挥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作用。
第十条。各社区警务室针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要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针对违反《新疆维维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坚决予以处罚。
上述制度规定内容,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各社区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行为,严格按照《精河镇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奖惩。
第二篇:伊敏河镇流动人口计生登记制度伊敏河镇流动人口计生登记制度
一、把好流动人口上报关。村(居)委每月向乡镇计生站上报一次流动人口的变动及变更情况,乡镇计生站、县直单位每半年向旗计生局流动人口办报告一次流动人口情况,确保及时准确上报。
二、把好发证、验证关。流出育龄人口严格执行办理婚育证明制度,乡镇(县直单位)计生站(委)定期向村(居)反馈流出人员情况。乡村两级计生机构负责对流入人口的持有婚育证明情况进行查验登记,对未持证的督促其尽快办理。
三、把好合同签订关。乡镇(县直单位)计生机构(委)与村(居)委流入人员和房主分别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四、把好属地化管理和定期联系关。各乡镇(县直单位)根据流出人口名单,向流入地发出协助管理联系函,对流入人员向其户籍地发出信息函,进一步强化属地化管理落实定期联系制度。
五、把好孕情监测关。通过属地化管理和定期联系,本人定期寄回孕情检查证明,如发现政策外怀孕或出生,及时与其户籍地联系,协助做好补救或处理。
六、把好服务关,及时做好培训、办证、随访季服务工作,促进流动人口计生观念转变,提高遵守计生法规意识,共同配合做好计生工作。
五、凡是流出(流出后返回)的育龄妇女信息必须填入《村级信息报告单》、进行台帐登记。
六、凡是《全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提交的流动人口信息,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三篇:伊敏河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制度伊敏河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制度
完善社区(嘎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制度,是新时期建设流动人口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能要求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是计生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采集人员
各社区(嘎查)的居委会计生专干。
二、采集方式
各社区(嘎查)的居委会计生专干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以查验流动人口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方式落实信息采集等工作。
采集的具体区域安排,由计生专干为主,公安部门各管辖派出所民警随往协助。
三、采集内容
1、采集的主要对象。辖区内所有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其中怀孕、生育、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采集对象。
2、采集的内容:协助计生联络员核实、采集计生信息
四、相关工作
在采集信息时,应同时做好以下工作的结合:
1、发放《流动人口服务指南》、依法生育告知书和其他宣传服务资料等;
2、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对象出具《限期补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通知书》;
3、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天报告镇(区)计生办;并对计划外怀孕对象,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4、为有需求的流动人口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5、其他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篇:流动人口房东登记报告制度流动人口房东登记报告制度
(1)、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生育的,房主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村(社区居)委会。
(2)、单位和个人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积极配合村(社区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
(3)、向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都应与流动人口逐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属单位的还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4)、单位和个人每季度应向所在地村(居)委会通报一次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和“三查”情况。
(5)、单位和个人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第五篇:木耳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镇社事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村(居)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村(居)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
1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积极协助所在村(居)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木耳生活。
7.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居)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指导各村(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村(居)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村(居)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25.整个信息采集工作,由镇社事办负责指导与检查。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实行三级巡查责任制,即镇社事办巡查各村(居),各村(居)巡查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维护情况,流动人口协管员巡查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分别由镇、村(居)制定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开展实地倒查,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用工单位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时限
镇社事办每月对各村(居)工作进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应当做好记载。
(三)巡查人员
镇社事办对各村(居)工作的巡查,由镇社事办工作人员承担,各社事办对各(村)居民小组长信息采集情况、系统增减维护情况的巡查由站长、专兼职协管员或站长指定一名村(社区)干部承担;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或责任区内用工单位的巡查由承担责任区的专兼职协管员负责。
(四)巡查内容
1.镇社事办对各村(居)的巡查,主要包括该村(居)一周内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各采集点对变动房屋、人员的3信息采集情况,以及系统信息数的增减维护等内容。
2.各村(居)对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系统增减情况的巡查,主要查信息采集小组是否认真履行信息采集工作、所采集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无遗漏或错误等内容,查是否按时对系统进行信息增减与维护等内容。
3.专兼职协管员对责任片区的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新增流动人口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并入户开展“三查三见面”。
b、原有出租房屋变动情况,发现变动的及时登记上门登记。
c、对片区内用工单位使用流动人口情况,及时收集人员名册。
(五)巡查要求
1.各级巡查组织要将巡查情况如实登记,并建立巡查台账,包括巡查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或防范意见,巡查人员签名等内容。
2.各级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3.巡查方式,应结合实际,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讲求实效。要将日常检查与各级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将自行组织巡查和联合开展巡查结合起来,做到巡4查工作的全覆盖。
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制度1.为进一步落实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根据《XX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流动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3.全面推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协管责任制,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负责人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4.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搞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6.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负责督促使用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不得雇佣为依法申报暂住证的流动人口。
7.镇社事办和各村(居)负责对本单位业主的协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相关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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