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报告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排查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部发199533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的生产、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分级事故隐患共分为四级。级隐患为影响程度特别重大级对应国家劳部发
2、199533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解决难度最大级其它、级依次递减。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级事故隐患分别是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级其它微小事故隐患。 第四条拓博昊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副总负责重大及以上、级安全隐患的排
3、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个车间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生产部和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安全隐患、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公司每月召开由技术负责人主持行政一把手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会。会议落实以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进行相应考核。对所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隐患分级制定整改措施。 第六条公司每月1820日召开总工程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会以下简称总工排查会对总工排查会排查收集到的
4、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按隐患分级责任范围制定编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落实督促检查单位。难以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分级责任制订防范、监控措施。安全生产部按照总工排查会要求编写会议纪要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第七条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熟降温、空气净化等设施。 第八条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报警装置、切断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第九条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
5、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等。 第十条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第十一条锅、容、管、特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储存管理等。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十六条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十七条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如焊接作业、设备内作
6、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第十八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危险源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第十九条未编制本单位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第二十条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一条公司负责a、b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专业部门负责a、b、c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并负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a、b级隐患制定监控运行和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
7、对查处的安全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准。 第二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范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岗位员工要通过“想、看、干、管”对岗前、岗中、岗后、岗位四个环节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走动式排查与治理,实现零漏洞、零空白的全过程控制,并实行督办责任人挂牌制度。 二、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组每月要对所管辖范围活动场所进行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处调度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单位对当班不能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打报告,经处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将治
8、理结果向处调度室进行汇报。 五、调度室每月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时将书面统计分析表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六、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按照“岗前就近管理”方法,当班清除,并向单位工作组及处领导组报告治理情况。 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并在治理前,由挂牌督办责任人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预案培训和演练,并告知作业人员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
9、隐患和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能够持续稳定地保持下去,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分管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的副职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四)、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
10、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五)、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 (六)、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组织 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上级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准确认定 (一)、隐患的确定捕捉。主要依靠煤矿各分管系统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依据点、线、面全面检查,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排查隐患。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认定。 (三)、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
11、告时,必须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建档登记。 (四)、有下列情况的均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臵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
12、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
13、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设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4、(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控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
1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出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有冲出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出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 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
16、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以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
17、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
18、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并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
19、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2)未实行壁式
20、开采的; (3)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4)以掘代采的; (5)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6)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 (9)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配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10)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的;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一)、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组长:冯宏伟(矿长) 副组长:樊鹏
21、、刘洧源、刘西伍、赵爱敏 成员:刘志军、景孟佳、董俊鹏、李云飞、赵西川、 李建松、宗志强 (二)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排查整改措施 1、每月初由矿长亲自组织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定。 2、排查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从采、掘、机、通、运各环节入手,认真辩识认定,并做好记录,查出的隐患建档备案。 3、本矿井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煤矿生产现场,生产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以导致事故发生的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提升、火灾、水灾和其它方面的隐患。 4、列为排查的隐患必须由各分管负责人及时上报到矿生产调度室(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办公室)
22、。 5、生产调度室将捕捉到的排查隐患按照权限、责任、资金、难度四个原则进行筛选和分类。 6、通过分类,一些需求资金较多,处理解决难度大的重大隐患必须报矿长负责解决;一些投资小,难度小的隐患由生产调度室负责解决。 7、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三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8、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驻矿“三委派”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矿长签字备案。 9、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 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
23、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方可恢复生产。 10、坚持每班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每班排查工作由下井带班的矿级领导负责,组织当班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由带班矿长负责立即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由带班矿长向矿长汇报后,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驻矿“三委派”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矿长签字备案。 11、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治理防范措施,立即停止生产,排查隐患。 12、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职,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业务部
24、门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 1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确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进行隐患处理,对于装备设施上的安全生产隐患绝对不准带病运行,坚决地限期整改合格。 14、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先停止其它工作,进行隐患处理,直到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成为止。 15、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1、实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是一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科室、各部门必须坚持经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监督检
25、查和定期“会诊”相结合的办法,将排查治理制度落到实处。 2、矿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和统计报告。 3、明确实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目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避免推委扯皮,拖拖拉拉,责任不到位的不良倾向,促进解决问题的主动性,保证人员落实、资金落实、设备落实、措施落实,处理隐患及时,达到“预防为主,超前控制”的目的。 4、凡是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落实、不彻底、导致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五、执行每月、每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煤矿要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张贴
26、到井口、检身房等场所,提高职工辩别、认定安全生产隐患的能力。 2、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以递交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材料形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督部门。 3、每季度第一周要将上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书面报告县安监局。 4、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煤炭安全监督部门。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煤矿 第四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管理制度2009泰州振昌钢铁安生第04号 泰州振昌钢铁有限
27、公司(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07年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为有效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现安全管理中的缺陷,以便及时得到整改纠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28、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各生产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好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各生产部门是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 第六条各生产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职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体系。 第七条公司应当优先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
29、理所需资金,建立安全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八条各生产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委会成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并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各生产部门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发动、鼓励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1 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各部门使用外工队伍时,要与外工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外工队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部有权对公司区域的事故隐患,进行检查、监督,各责
30、任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各生产部门应当每月、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生产安全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各生产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生产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分管安全公司领导报告,并报告生产安全部。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生产部门主管副部长负责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各生产部部长负责
3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各生产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各生产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
32、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的内容为查思想、查制度、查领导、查纪律、查组织、查隐患。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
33、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进行危险作业。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栏杆、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作用。 12、不安全装束。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建筑(构筑)物、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三)安全管理
34、的缺陷 1、对物(含作业环境)性能控制的缺陷,如设计、监测和不符合处置方面的缺陷。 2、对人失误控制的缺陷,如教育、培训、指示、雇佣选择、行为监测方面的缺陷。 3、工艺过程、作业程序的缺陷,如工艺、技术错误或不当,无作业程序或作业程序有错误。 4、用人单位的缺陷,如人事安排不合理、负荷超限、无必要的监督和联络、禁忌作业等。 5、对来自相关方(供应商、承包商等)的风险管理的缺陷,如合同签订、采购等活动中忽略了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6、违反安全人机工程原理,如使用的机器不合适人的生理或心理特点。 第四章安全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经常性安全检查 包括各级领导进行的巡视检查
35、,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日常检查,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和工具进行的经常检查。 (二)定期安全检查 1、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年转季、国庆节、春节等节日的前夕进行节日前安全检查,由公司生产安全部组织进行。 2、各生产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由生产部门主管领导组织进行,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 3、车间(工段)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由车间主任(或工段长)牵头。 4、班组在每日接班前和班中,有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负责进行检查。 (三)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是针对危险作业、危险物品、特种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有煤气、电气、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防暑降温、防洪防汛、
36、防尘防毒等,由生产安全部组织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四)季节性安全检查 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风、防静电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涝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煤气中毒、防冻、防滑、防倒塌为重点。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的方法 (一)安全检查以自查为主,对不断变化的现状随时随地进行检查,及时纠正、清除作业现场和岗位的事故隐患。 (二)公司组织安全联查和互查,通过联查和互查,达到相互学习、相互评比、相互促进的目的。 (三)安全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汇报会、座谈会、讨论会、现场询问职工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各种、各级安全检查要留下相关记录
37、,车间(工段)、生产部、公司生产安全部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检查记录和安全隐患整改台帐。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区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检查表见附件)。 第五章安全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是手段,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是目的,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逐项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和“三不推”原则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四定”原则:定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第二十七条“三不推”原则: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或车间、凡工段或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生产部、凡生产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第二十八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
38、应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整改完毕之前,应制定防范措施、悬挂相应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对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整改,甚至可责令停产整改,由于工程施工量大、资金不足或受自然条件、技术等因素限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由公司主管部门决定延长期限,但应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责任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将整改结果填写在相应栏目,返回检查人。逾期未完成或不及时反馈整改信息的,给予严格考核。 第三十二条对于各生产部门、车间(工段
39、)、班组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设法解决,如限于技术条件、物资条件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可制定出可行的治理计划,报送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危险源的检查执行危险源分级监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1、整改通知单 2、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3、安全检查表。 二九年七月日 发:各职能部室、生产部门 承办单位:生产安全部联系人:张明宸联系电话:150528402328080 第五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危险源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落实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
40、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方针:本公司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本公司属区域,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预防本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排查流程: 3.1本公司各部门采取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隐患排查实行从下到上、逐级排查; 3.2各部门将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登记交安全办汇总; 3.3安全办将汇总后的生产安全隐患根据隐患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分类,分成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后报分管领导; 3.4由分管领导(安全
41、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安全办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分析,从管理制度、人员素质、遵章守纪等方面深刻分析其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措施、整改责任人,并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 3.5会议形成安全隐患统计分析表,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每季度上报街道办一次。(存档) 4、排查内容: 4.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疏散设施; 4.2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性; 4.3原材料、产品的存放条件及存放的规范性; 4.4作业过程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使用等。 4.5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装臵、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臵4.6危险化学品临时存放的条件,存放的规范性; 4.7危险化学品使用位臵的防火防爆; 5、排查周期。 5.1各部门每季度
42、进行一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2每季度上报街道安全办一次; 6、安全隐患整改和治理规定: 6.1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6.2对本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的临时防范措施外,应立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6.4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书,落实整改经费、责任人、整改实效,并组织验收。 7、隐患整改和治理档案管理 对隐患排查和检查过程中的安全排查记录、隐患统计分析表、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记录等资料由安全办负责收集,归档备查。 8、责任追究 8.1对于不
43、及时确定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未建立事故排查整改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部门,本公司安全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8.2因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记录10.1.隐患汇总台账附件8-110.2.隐患检查记录附件8-210.3.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8-310.4.各项检查表(综合、专业、季节性、节假日、日常)附件8-410.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附件8-510.6.事故隐患排查分析报告 10.7.报送安全监管部门的记录、回执 10.8.安全检查记录附件8-610.9.防火巡查情况记录附件8-7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重大、重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重大、重要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3.相关术语定义 3.1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臵、设施或场所,或同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