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经营者必须主动下架、退出流通领域: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疫的商品; 三、国家临时监控必须退市的商品; 四、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 五、商品退市时要作好记录,报相关部门备查; 六、经营者明知或者知其所经营的商品属不合格商品,既不主动采取措施,又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既要承担消费者的损失赔偿,又要负法律责任,接受经济处罚。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市,是指商品
2、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采取的暂停销售、撤柜、召回、扣押封存、没收、强制退出市场等措施。上述商品包括商业性服务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加强自律,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 (三)、侵权商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五)、国家禁止买卖的商品; (六)、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商品;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 (八)、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拍查中严重不合格的商
3、品; (九)、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 第五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商品,该批次或同型号、同规格商品退出流通领域;同一种商品,连续两次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该种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前款所指商品,须经整改和复查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第六条经营者要经常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清理和查验,发现有第四条所列的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填写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表。 第七条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其所经营的商品属第四条所列情况,既不主动采取措施,又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从严查处,并录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 第八条经营者主动
4、清除应当退市的商品,可以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出的监管执法工作。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市场巡查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本制度条四条所列的商品,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填写不合格商品强制退市登记表,同时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十条本制度由XX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 第二篇: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五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
5、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
6、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篇: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
7、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五、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六、需重新入市场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购销台账制度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 二、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真实记载食品购销事 项,明确专人管理。 三、购进和仓储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 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
8、联系电话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 标志和注册商标证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四、建立销售台账(食品批发户),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 称、商标、规格、数量、购买者、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处理情况。 五、在购进食品时,农村食品经营户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 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 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
9、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购进食品时,要严格实行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向生产厂家或 供货商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注册商标证等证明文件以及购销发票,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批量采购食品按所进食品批次索取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质量合格证等文件,查验其是否真实有效;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质是否真实;查验 食品包装标识是否
10、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过期的食品自制加贴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注册商标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印章。食品信息资料应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三、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应详细造册登记, 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四、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批发经营户应利用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提高食品经营管理水平,建立食品信息电子档案,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食品等重要商品电子备案查询系统
11、,方便消费者查询食品经营信息。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有条件的大中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食品 的服务场和其它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检测条件,对上市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抽检或送检。 二、有条件的大中型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购置检测设 备,对入市前或已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的质量实行自检或抽检,没有条件购置检测设备的,也可以对部分入市食品进行抽样送检。 三、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 食品,易污染的食品以及其它认为需要进行检测的食品。 四、自行检测法相的有毒有害、污染、不合格和伪劣食品,不得进 货、不得入市销售。 五、自行检测的食品质量信息,应
12、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 的,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防止进入市场销售。 质量承诺制度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 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以及工商部门的检查。 二、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质量合格、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不经销 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无厂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假冒仿冒食品。 三、销售食品应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四、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 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断定位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
13、理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五、积极负责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 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通知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篇: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费环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食品标准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措施,退出流通环节。 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 (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法律规定必须有qs认证标识
14、而无标识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持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质量监测中被判定 为不合格的; (九)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国际标准采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 (十)经营者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
15、(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必须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退市措施,特别是将退市食品重新进入市场时应主动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五篇:不合格商品处理制度不合格商品处理制度 1.不合格商品的范围: 1)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商品及假冒商品。 2)无医疗器械经营或生产许可证的厂家或公司提供的产品。3)超过有效期的商品。 4)包装破损、污染、残损不能使用的商品。5)外观质量及/或内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2.不合格商品的管理: 1)按要求建立不合格商品专库,有专人负责。 2)入库验收,
16、发现不合格商品应挂红牌,存放于不合格商品库。由质量管理部填写商品拒收单据,并负责办理退货或换货事宜。3)在库检查发现不合格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挂红牌,移至不合格商品库。 4)对不合格商品应进行登记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处理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等。 5)对无法挽回价值的不合格商品,填写不合格商品报损审批表,报有关部门核准,由主管部门审批销毁。 3.不合格商品的销毁制度: 1)经审批同意报损的商品,由库房派专人负责销毁,质量检验员负责监督。 2)商品被确认销毁后,监督人员在审报表上签字或盖章。3)审报表由质量检验员专人保管存档,并以此为依据进行销账。第12页 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