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如何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为了进一步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地位,更好地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时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八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详细的计划,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责任范围以及基本要求和目标。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排查时间、事故隐患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隐患具体情况,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等,不得不记、漏记,更不得做虚假记录。记录要向从业人员通报,使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工作岗位上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对达不到规范和公司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
3、对现场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第九条
分支机构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参照《抽查(检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分支机构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相关《检查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经理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协助公司负责人上报南方集团公司。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于每半年底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处罚细则:
1、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公司领导(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其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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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如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如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国务院安委会确定08年为“全国隐患治理年”,结合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精神,联系我镇近年来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实际,就建立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浅析如下:
一、坚持“三个结合”,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发现机制。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的形态和行为,是滋生事故的土壤。隐患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安全监管的全过程,旧的隐患治理了,还可能产生新的隐患,因此,事故隐患的存在是客观必然,必须充分认识排查隐患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持之以恒抓好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工作。我们必须做到:一是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研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总体方案,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把排查治理工作贯穿整个安全监管工作始终,同日常监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实现事故隐患治理常态化管理。二是和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围绕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企业、重点设备、重点工艺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利用各种行政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建立领导、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工作制度及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把关制度,提高排查事故隐患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和打造“阳光”安监相结合。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设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措施,将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置于“阳1
光”下操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三项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落实,而落实的最好抓手就是排查治理隐患。消灭一个隐患,就是预防一个事故,增加一份安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分类归档,交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实行挂图作战。一是现场交办。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性事故隐患,能现场整改的要当场责令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落实防范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控,防止事故发生。二是专项交办。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事故隐患治理,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明确各部门在此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防止相互扯皮。对上级交办和人民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可采取由镇安委会发文交办,有关部门具体落实。三是挂牌督办。对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要求,落实督办措施,完善督办程序,确保督办效果。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核销制度,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发挥“三个作用”,建立事故隐患督促检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和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建立适应新形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优质高效考核督查机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齐抓共管的活力。一是安监部门综合监督作用。政府及安监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必要时报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二是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行政监察工作,“抓住不落实的事,查处不落实的人”;组织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尤其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对有关负责人实绩考核,对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检察、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厉打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三是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时限要求等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增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透明度。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通过设置警示标志等增强职工的知情权。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公开曝光,增强工作的落实力。
四、完善“三项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激励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用制度管事,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量。一是完善规章制度。要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工作实际的,系统性、层次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强,程序简明的制度化体系,进一步强化制度的约束力量。将事故排查治理工作有效的置于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强化以制度促进治理,以制度促规范,进一步增强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执行力。二是完善考核办法。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成立考核机构,严格考核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考核原则,采取立体式的考核方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开展考核工作。做到考人与考事有机统一,两者相互促进,形成透明度高、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机制。三是完善奖惩措施。加强经济政策引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推行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实施工伤保险浮动率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浮动率制等,落实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增强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生动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要加大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力度,推动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工作执行力度。将考核督查结果与年终评先挂钩,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地方、部门和企业,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现象,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第三篇: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
为全面掌握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危险因素风险隐患,及时整治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使应急管理关口前移,把突发事件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XX市隐患排查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应急管理工作,扎实做好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二)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隐患共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大类。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
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舆情事件等。
三、责任分工
各乡镇政府(含XX县区管委会,下同)和区级各单位是本地区、本单位(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责任范围内的隐患信息,跟踪督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管。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定期对隐患排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科学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由各乡镇政府和牵头单位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一)自然灾害类隐患。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牧林业局、区防震减灾局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二)事故灾难类隐患。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经信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防办、区农牧林业局、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质
监局、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供电局、区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三)公共卫生类隐患。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农牧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监局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四)社会安全类隐患。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发改局、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群工局、区民宗办、区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四、工作方法
(一)排查登记。各乡镇和部门(单位)实行定期排查、日常排查和特殊时期排查,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内的隐患排查,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对各类隐患逐一建立档案,全面登记隐患名称、类型、成因、主要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专家评估意见、整治措施和进度等情况,并形成动态台账,随时更新。档案台账要落实专人管理,随时备查。
(二)分析评估。各相关单位要对普查出的各类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险,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要整改治理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
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情况,全面深入地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拿出评估意见。
(三)分类处置。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能及时化解处理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防范突发事件发生。整改方案主要包括化解处置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物质保障、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时限和要求、日常管理规范和应急预案等;对问题较多、隐患较严重、危险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较大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落实整改。要边查边改,把整改治理工作贯穿于风险排查全过程。各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要仔细分析,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制订措施,落实责任,认真整改,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各牵头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全面督查,确保隐患整改效果。
(五)统计上报。各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对隐患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建立健全各级隐患动态数据库,并及时将排查治理情况和有关信息统计报表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隐患,经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核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邀请专家共同参与)确定后,由各牵头部门将信息情况进行梳理,统一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各乡镇和部门(单位)应于每年年
初集中开展隐患排查,并分类报送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将排查信息汇总后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区政府应急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将隐患排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指挥和科学调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应对措施,确保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应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和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分解目标,进一步明确隐患排查工作任务,研究完善隐患排查机制,及时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衔接配合,共同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三)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抓好隐患排查工作的落实。区政府将对可能引发较大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未定期排查上报隐患和不积极治理消除隐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可以处理消除的风险隐患转化为重特大突发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篇:隐患排查制度篇一: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所在车间部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五条公司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1、公司建立隐患自查制度,全公司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班检查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
2、公司建立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由工艺、设备、电气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外聘安全技术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名单应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专家排查应采用表格式(检查表式另行印发),对照企业现状逐项如实记录,检查结束后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并及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3、重点部位“十必查”制度,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供电、供水、供气、供风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联锁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串)料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六是公司防雷、防汛、防火、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八是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九是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十是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必查。
4、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车间、公司以及安环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制度,公司每月25日前要向上级部门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表,公司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报当地政府。
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排查依据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
第六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后5日内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按照事故隐患整改“三定四不推”(“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公司里能整改的不推到集团公司。)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车间部室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上级部门报告。篇二:隐患排查制度
隐患排查制度
为全面掌握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危险因素风险隐患,及时整治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使应急管理关口前移,把突发事件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XX市隐患排查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应急管理工作,扎实做好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二)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隐患共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大类。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
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舆情事件等。
三、责任分工
各乡镇政府(含XX县区管委会,下同)和区级各单位是本地区、本单位(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责任范围内的隐患信息,跟踪督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管。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定期对隐患排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科学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由各乡镇政府和牵头单位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一)自然灾害类隐患。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牧林业局、区防震减灾局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二)事故灾难类隐患。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经信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防办、区农牧林业局、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质
监局、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供电局、区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三)公共卫生类隐患。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农牧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监局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四)社会安全类隐患。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发改局、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群工局、区民宗办、区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四、工作方法
(一)排查登记。各乡镇和部门(单位)实行定期排查、日常排查和特殊时期排查,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内的隐患排查,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对各类隐患逐一建立档案,全面登记隐患名称、类型、成因、主要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专家评估意见、整治措施和进度等情况,并形成动态台账,随时更新。档案台账要落实专人管理,随时备查。
(二)分析评估。各相关单位要对普查出的各类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险,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要整改治理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
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情况,全面深入地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拿出评估意见。
(三)分类处置。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能及时化解处理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防范突发事件发生。整改方案主要包括化解处置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物质保障、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时限和要求、日常管理规范和应急预案等;对问题较多、隐患较严重、危险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较大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落实整改。要边查边改,把整改治理工作贯穿于风险排查全过程。各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要仔细分析,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制订措施,落实责任,认真整改,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各牵头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全面督查,确保隐患整改效果。
(五)统计上报。各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汇总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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