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市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为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政发〔2014〕121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民发〔2018〕5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结合城市社区实际,特制定城市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
1.临时救助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县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3.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个人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标准。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三、救助方式
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综合施救。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实施救助,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及时准确。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阳光操作。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采购实物。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四、审批程序
(一)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进行救助,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
1.申请受理。户主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大额支出等基本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按需留存);申请对象因病、因意外事故、因残、因学等各类凭证材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
2.社区居委会审查。
入户调查和走访。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调查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民主评议。调查完成后,社区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由社区党委书记和经办人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管委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3.社管委审核审批。
调查核实。社管委民政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由低保办和联系社区的领导、干部采取邻里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核实(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意见后,提交社管委领导会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领导会议审核。社管委民政办将调查核实后的资料提交领导会议进行审核。经领导会议民主讨论,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视困难严重程度提出救助意见,并返回各社区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张榜公示。各社区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提交社管委进行审批或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社管委审批。对建议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对象由社管委发放救助金给予救助并报民政局备案;500元以上的报民政局审核审批。
4.民政局审批。对困难程度严重,需要500元以上救助金施救的对象,经社管委领导会议审核后报县民政局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审批。
(二)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采用“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五、相关责任
1.分级负责,靠实责任。在临时救助工作中各社区党委书记负第一责任,民主评议后必须由党委书记和社区经办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和联系社区的领导、干部为第二责任人,对所属社区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情况要进行核实,在其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2.“谁签字,谁负责”。对因调查核实、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或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相关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3.建立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各社区在全面摸清辖区困难群众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协助其申请救助,做到早发现、早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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