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林场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0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贫困林场是指亏损或微利、年人均收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基础设施薄弱,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差,生态公益林比重大国有林场。 第三条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补助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修建断头路、林场和职工危旧房改造、解决饮水安全、通电通话、电视接收设施等。 (二)生产发展。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业、低产林改造
2、、林产品加工业及林副产品开发等。 (三)科技推广及培训。用于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职工技能培训。 第四条林场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机构、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编制全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 第六条林场扶贫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贫困林场申请林场扶贫资金补助,需编制项目文本一式四份,向主管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市
3、、区)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将项目文本一式三份汇总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扶贫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好的项目优先。 (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优先。 (三)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极差的贫困林场优先。 (四)生态建设任务大的贫困林场优先。 第八条根据全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的年度贫困林场扶贫重点和中央财政补助的林场扶贫资金额度,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审确定年度林场扶贫资金项目及补助金额。 第九条林场扶贫资金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下拨。年度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并抄送省林业厅、设区市林业局。设
4、区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并抄送县(市、区)林业局,县(市、区)财政局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林场扶贫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凡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林场扶贫资金执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实际需要,在林场扶贫资金总额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统筹用于贫困林场项目的编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评估论证、检查验收、信息公开等方面支出。设区市及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和贫困林场不得再从林场扶贫资金
5、中提取有关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年度林场扶贫资金下XX县区(市、区)财政局应先预付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给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启动资金。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国有林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实行监理制。项目单位的主管林业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项目预算明细、施工组织管理、招标等方面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实施的林场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一)检查验收程序。由各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林业局和财政局对实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上报
6、省林业厅和财政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检。 (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1、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是否达到予期目标、项目完成后的监管和保障措施等。 2、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国家投资、地方配套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实施支付资金明细及节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和滥支乱用的现象。 3、项目的效绩评估。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安置职工就业等。 第十六条县(市、区)林业局商财政局同意后将上一个年度的林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于当年的2月5日前上报设区市林业局,设区市林业局商财政局同意后,于2月15日前上报到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汇总商财政厅同意后将全省林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于2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七条对截留、挪用、骗取林场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将及时收回扶贫资金或取消以后年度申报扶贫项目资格,对检查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材料的设区市,将调减直至取消下年度该设区市的林场扶贫资金。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