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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考绩制度发展及其对当前年度考核工作的启示》讲稿
我国古代考绩制度的发展及其对当前年度考核工作的启示
大至一个国家,小到某个部门、组织,要详细地掌握其人力资源状况,就必须对其每个成员的素质和绩效进行科学、全面的考核。通过考核,可以使上级和被考核者自己了解其一定时期内的工作绩效,找出工作成绩与计划目标之间的差距,获得对素质和绩效的反馈,激励被考核者克服困难,奋发学习,做出成绩,进一步发掘自身的素质和潜力。考核结果是公务员晋升、降职、辞退和奖惩最有说服力的依据。考核还有助于领导和人事部门掌握被考核者的优缺点,改进人事工作,以最合适的人从事最合适的工作,发挥最大的效用。考核不仅是现代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古代也是奖勤罚懒、选贤用能、改善吏治的重要制度措施,而通过研究我国古代考绩制度,对我们当前的年度考核工作也会带来许多启示。
一、古代考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考绩制度是我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考绩,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秩序,对官吏的功过与政绩进行考察或考核,从而分别等第,以定黜(chù)陟(zhì)。在不
1同的历史时期,古人对考绩的称谓不尽相同,如考课、考核、考校、考功,虽称谓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都不外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考绩标准、考绩程序、奖惩办法。我国古代考绩制度作为一种经常性的制度,是在封建社会确立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纵观其形成演变历史,大体上可划分为几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连贯的阶段。
(一)尧、舜时期-考绩制度的源头
我国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实践由来已久。据史书记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尧、舜做部落联盟首领时就已经有了考绩的做法,《书o舜典》记载:“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孔颖达(孔颖达(574年-648年10月10日),字冲远(一作沖远、仲达、沖澹),冀州衡水(今河北XX市)人。孔安之子,孔子三十二代孙。唐朝经学家。)注曰:“言帝命群官之后,经三载,乃考其功绩;经三考则九栽;黜陟幽明,明者升之,暗者退之。”就是说每三年考核一次部落首领的能力与业绩,每考核三次作为一个周期,根据这三次的考核结果对被考核者进行升降性的调整。
(二)夏、商、周“三代”-考绩制度的萌芽期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到春秋时代为止,因受宗法政治的支配,国家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夏、商、周“三代”,国家因任设职,量能授官,对官吏进行考核。据《尚书·立政》记载,夏有六年一巡守之说,主要用“三宅”之法考选官吏。商朝又在“三宅”的基础上提出“克用三宅三俊”
2之法考察官吏,职官就任后多为三载一考。西周考课,在夏商“三宅”、“三俊”考核的基础上提出“三有宅心”、“三有俊心”作为考核官吏政绩的标准。
三宅:指上古时常伯、常任、准人三种官职。三俊:指具备刚、柔、正直三德的人。古人实际是把三种美德看做三种能力。
宅心。就是指居心。宅心仁厚
俊心。百度上也未找到确切的解释,个人理解,大概是指向具有“刚柔正”三德的贤人学习之心,也就是见贤思齐的意思。
“三宅”、“三俊”是对才能能力的考察,“宅心”、“俊心”是从德行方面考核(可见“德的专项考核”也不是新东西,自古有之)。以上这些奠定了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的基础,但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考绩制度。
(三)春秋、战国时期-考绩制度的形成期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考绩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罚的依据。人事考核理论在儒、法、道、墨等各家的大力倡导、研究和宣传鼓动下已初具雏形。如《左传》载有“书劳”的制度,国王根据“见功而兴赏,因能而授官”的原则任免和考核官吏。商鞅变法奉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之策,秦孝公纳商鞅之策,以“军功”与“耕织”为课吏之法。除了这些
3临时措施之外,战国时出现了主要以赋入多少作为考核标准的“上计”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地方长官于每年年终,将本辖区户口,垦田,赋税,库藏,以及发生盗抢案件和监狱在押犯人等情况的数字写在木简上,汇编成册,成为“上计”,上报朝廷,接受君主的检查考核,君主根据其政绩优劣,论功行赏。(可见,这个“上计”就是述职报告在古代的前身。)但此时上计的具体标准和考核方法还不完善,也尚未产生专职的考核机构,作为比较规范意义上的考绩制度还不健全。
(四)秦、汉-考绩制度的发展期
秦朝统一六国后,为全国官吏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对各级官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从自身思想进行考核,秦朝制定考核官吏的法律,具体规定官吏必须遵守的“五善”和不可触犯的“五失”,作为考核官吏的内容和标准。(“五善”即:“忠信敬上”,就是忠顺朝廷,尊敬、服从上司、主官;“清廉毋wú谤”,就是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工作要任劳任怨;“举事审当”,即办事要谨慎、妥当;“喜为善行”,即思想境界要高,要自觉地多做利国利民的好事;“恭敬多让”,即凡事谦虚礼让,与同事们和睦相处,敬重别人。“五失”为:“夸以迣zhì”,即夸夸其谈.好唱高调而不务实;“贵以大”,就是喜欢自我吹嘘,为自己摆功而不实事求是,喜欢搞政绩工程;“擅裚jì割”,就是好自作主张,乱表态,随便许诺,越权行事;“犯上弗知害”,即目无王法,犯上作乱;“贱士而贵贝货”,即轻视士人,贪婪好利。)二是从治绩要求进行考核,主要采用上计制度,上计的具体办法是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每年各县令按要求将辖区内户口增减,赋税多少,徭役征派,刑狱灾害和治安好坏等情况上报郡守,郡守上报丞相,最后由皇帝根据考核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初步形成从地方到中央
4的层层考核体系。上计的具体内容则是治民、劝功、诀讼、检奸、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等,较之战国时期更为全面、丰富。秦代的人事考核制度仍以上计为主,有时也由朝廷直接派员考课。
汉承秦制,两汉时的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课计制,即考课和上计相结合的制度。上计是由地方各州、郡长官向朝廷汇报自己的政绩,考课则是由上级有关机构根据上计的政绩对下级官吏进行考核,是考核系统中同时进行的方向相反的两个流程。两汉时期的考核在程序化、规范化等方面较秦朝都有所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考核的内容和组织机构也更加严密,成为一项重要的官吏管理制度。此时人事考核理论得到较大发展,如思想家王充在其《论衡》中、王符在其《潜夫论》中,对官吏的重要性及考核的原则、方法、重点等提出了独到见解,对后世考核制度的建设,尤其对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理论的完备具有重要影响。秦及西汉丞相考课制、秦汉郡国考课制、东汉三公考课制,构成了秦汉人事考核制度的主要框架,汉元帝时《考课课吏法》正式颁发,可视为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考绩制度的迭变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人事考核制度,基本上承袭汉代,但是与两汉相较,又有其自身的特点。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和统治的需要,考核的对象逐步由地方官吏扩大到中央
5官吏,出现了专门负责考核的机构,如吏部考功司,表现出考课权下移的趋势。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刘勋受明帝之命制定官吏考课法七十二条,但是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未能全部实施。晋朝考核郡县以下述五项内容为据:一曰正身,二曰勤民,三曰扶孤,四曰孜本,五曰修人。北魏孝文帝改革,整顿吏治是一项重要内容,孝文帝规定:官吏考核三年一次;六品以下由尚书负责考核,五品以上由皇帝和公卿考核;优劣分三等。总的来说,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中央、州、郡、县四级行政建制,上承秦汉,下启唐宋。大凡唐宋人事考核制度均可从三国两晋南北朝中找到它的渊源,所以,不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人事考核制度,就难以透彻地理解唐宋人事考核制度。但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人事考核制度因官制变化更替而表现出一种波浪式变化的特征,即人事考核制度运演不正常,时行时停、时紧时松,有时甚至长期废驰。直到北魏后期,新的人事考核制度才重新建构。
(六)隋、唐时期-考绩制度的完备期
隋朝考核官吏由吏部主持,九品以上的地方官,每年考核一次,并要在年终到中央“朝集”,即述职、汇报工作。隋朝虽统一了全国,但内外战争频繁,社会动荡,在考核制度上基本无所建树。
到了唐代,考核制度有了很大发展,更加严密和健全完备。唐朝十分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建朝不久即着手制定考课
6法。考课法规定,吏部设考功郎中和考功员外郎各一人,负责对京官四品以下官吏的考核。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尉、节度使,观察使的考绩,实行以奏“功过状”的办法,由皇帝亲自审查复核。考核内容和标准主要是“四善”和“二十七最”。四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这是对所有官吏政治道德修养的共性要求。“二十七最”是根据官署职能不同对各部门官吏提出的差异化要求,在此不一一叙述。(由此可见,个性化考核和差异化考核也是古已有之的东西)(二十七最: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断决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集,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十四曰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十六曰访查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十八曰职事修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收获剩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居多,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讥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chan)不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肃清,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有品级的官员,考核结果分九等,没有品级的“流外官”分四等;根据考核划分的等次分别给予升降赏罚。
(七)宋、元时期-考绩制度的再发展期
宋元时期人事考核机构在建制和施行细则上更趋完备。宋朝在承继唐与后周旧制的基础上,结合本朝特有的官吏制度,形成了宋朝官员考核制度的特点:即差遣职任考核与官阶晋升考核相结合。根据各级、各类官员职责的不同,宋朝
7制订了不同的考核指标:对六部郎官的考核,主要侧重其处理政务的多少以及错误率的高低;对路级监司、州县官的考核,除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外,也考核其品行,不仅每年对官员进行综合性的考评并写出考词,而且更有大量的专项考核(考词大概相当于考核报告在古代的前身);对监当官则主要考核其征收商税、课利的业绩。宋朝考绩的方式,一是“磨勘”,指审核、推究。包括审核、推究、勘检簿历文状等一系列工作和程序。由朝廷指定特别官员或官署以总核百僚之功过,类似于唐朝的校考。二是“历纸”,即考状,类似于政绩档案。由百司长官在平时一一记录,把部署的成绩作为衡量考绩的依据,类似于唐朝的司考。(大家可以看到,古代的考核也分为实地考核和书面考核。)在京的朝官由审宫院负责考核,地方政府各级官员由考课院负责考核。考课的标准,沿袭唐制的“四善”而分列为三个等级:成绩优异者为上,职务粗理者为中,临事迟慢者为下。考核过后,也有奖惩。“中者无所赏罚,上者或转官或减磨勘,下者咸降官展磨勘。大家可以看到,宋朝的考绩制度已经具备现代考核体系的很多特点,比如考核方式上有实地考核和书面考核,考核内容实行差异化考核,考核程序中出现了考核报告,考核结果的运用也与现代类似。可惜,由于宋朝的官僚体制庞大臃肿、机构重叠、政出多门,最终造成官吏考课难于彻底进行。但是宋代的考课法直接影响到辽、金、西夏及元朝,
8形成了以宋朝考核制度为主体的多元考课体系。
元代官吏考核由吏部掌管,对官吏的考核也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规定,考课机构也非常完备。由于元朝“官”、“吏”并用,因而考核也分职官、吏官两种。其考核主要采取计年法,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根据职务规定其任职期限,根据任职期间考课结果决定任免升迁。主要考课办法为“五事三等考课升殿法’夕。户口增、田野阔、诉讼减、盗贼息、赋役平,为考课“五事”。考课结果为“三等”:凡五事全备者为上选,三事成者为中选,五事具不举者黝yǒu。为了保证考课的质量,又规定御史台要严格检核。
(八)明、清-考绩制度的集大成期
在明清这两个王朝近500年的历史中,统治者总结历代王朝兴隆败亡之教训,十分重视官吏的考核工作。明代考核的规模超过以往历代,考核的立法既简约又严明,考核的标准是在全面总结和借鉴历代考核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一方面删繁就简,使考核标准更加贴近现实,操作性、可行性更强,另一方面增加了一些前代所不曾有的内容,考核分为“考满”、“考察”、“考成”三种,考核内容更加完善。清代鉴于封建社会晚期吏治日趋腐败的状况,在考核标准上偏重于惩办腐朽,如“四格八法”之制,较之明代考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四格包括:守、才、年、政。八法包括:贪、酷、不谨、浮躁、疲软、才力不及、年老、有疾。四格、八法制度起源于明而完备于清,具体规定了文官考核制度的内容与处分标准。四格涵盖了官员为政操守、为政才9能、为政态度及身体条件等方面,其全面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胜过历朝考核制度;而八法则以严厉的处分标准对考核为不法的官员进行处罚,从革职拿问到降级调用,再到勒令休致,非常系统而周延。四格、八法是相互关联的整体,八法内容基本上针对四格而定。大致说来,贪、酷、不谨、浮躁侧重官员操守,疲软、才力不及侧重才能,年老、有疾相对于“年”而言。官员所受处分多源于“守”,其次为“才”,次之为“年”。而“政”之优劣直接受守、才、年三格影响,故在八法处分中单纯因政绩不佳而受参罚者并不多见。八法处分侧重官员守、才、年尤其是守、才二格,体现了文官考核德才并重的特点。)
我国古代人事考核制度经过历代统治阶级的修订、补充和发展,到明清时期进一步通过《明会典》、《清会典》等法典从法律上确立下来。
二、古代考绩制度的作用与特点
我国古代推行纵横有序、层层考核的考绩制度,在两千余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完整且严密的制度体系,考核内容合理全面、考核标准实绩与品德并重,在实施过程中与监察、奖惩、退休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用人机制,依靠严密的组织系统和以贤能德行为首要内容的考核标准,加上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选贤任能、奖勤罚懒、澄清吏治的作用,造就了一批“廉洁奉公”、“为民请命”的清官良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统治者对人民的压榨,缓和了社会矛盾。
(一)考核体系设置合理、系统完整
1.按照职务分工制定考核标准和内容。考核的内容从实绩上讲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各级行政主官的考核,另一类是对其他担任专门业务官吏的考核。对各级行政主官的考核重点一般集中在民生与稳定上,对教育也十分重视。对专门业务官吏的考核,其考核的内容则根据不同的职事制定不
10同的标准。如唐朝的“二十七最”,宋代的“监司七事考”,金代的“十七最”等都是考核不同职务官员的依据和标准。
2.考核的对象实行分类考核。考核对象涉及到京官与外官,文官与武官,高级官与中低级官等的分类。隋唐以前,官吏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地方诸侯和郡县长官,自唐朝开始,中央和地方官吏不论职位高低都要经过考核,又分京官考和外官考。宋代三品以上由皇帝和宰臣裁决,五品以上的文官由宰职负责,五品以上的武官由枢密院负责。明清之际,京官、外官仍分别考核,对京官的考核称为“京察”,每六年一次;对外官的考核称为“大计”,每三年一次。
3.考核期限基本与任期制相结合。历代对于考核期限的规定不尽一致,如秦汉实行一年一考,三年一次总评定;唐代实行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宋代定为一年一考,三年一大考;明清则实行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九年考满。
4.考核人员实行责任制,考核机构专业化。两汉时期,由皇帝考核三公,三公考核郡国守相,郡国守相考核县令长,县令长考核乡三老等,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考核的体制。此外,中央政府部门还按职能向全国实行单项考核。唐代出现了专门考核机构——吏部考功司,标志着官吏考核机构专业化的开始。宋代设审官院、考课院和监司负责不同类别官吏的考核。明清主要由吏部负责,都察院协同工作,还有六科给事中负责监督,徇私者按保举连坐法予以处分。
(二)考核标准实绩与品德并重
历代的政绩考核都既重实绩也重品德。从实绩上讲,如前文所述,根据官吏不同职务而分别制定,虽然不同朝代都会根据本朝的具体情况有所更改变化,但总体上都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考核。除了按照职务分工制定的对实绩考核的标准外,所有的官吏还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道德品行的标准。从品德上讲,主要概括为官吏的“善”,即为官的道德、品行、修养,这些都受到执政者集团的重视,体现在制度化的考核指标中。在隋以前,按照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等进行评价;唐宋则是“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不懈;明清的德行标准则为清、勤、慎。
儒家文化认为官吏们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对执政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官吏自身端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老百姓看在眼里,自然信服,官吏所做的事情才能得到百姓的认同。“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论语o颜渊》)。“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生明,廉生威。”(《清稗o官箴》)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官员的道德品行所产生的影响力比制度法令的约束更为重要,所谓“有治人,无治法”(《荀子o君道》)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制度是人制定的,也要依靠人来执行,制定制度的人如果率先破坏制度,那么再严密的制度也会失去作用。此外,官员
12的道德品行也关系到对政权是否具有忠诚感,没有忠诚感,即使再有才能,也会随时成为乱臣奸佞,“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周纪一》)毋庸置疑,官员的德行对于政治和行政都至关重要,于是“德行”就成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对那些德行有亏、操守不佳、声名狼藉者给予严肃乃至严厉的处分,革职或永不叙用;对失察和隐藏不报的上级给予一定的连带处分。
(三)考核制度与相关制度配套实施
考核制度作为职官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制度,它与相关制度如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致仕制度等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人事机制。
1.历代都规定考核制度中应有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考核公正与否和考核机关及人员是否枉法考核进行监督,考核制度与监察制度相结合。“监察能力的发展是作为组织的国家所创建的行政力量的基础。”对于考核不公事件或被监察人员指控的官员,职位高者由皇帝直接派人予以核实,如果发现枉法考核,考核的部门和人员要受到严厉处分。唐代设给事中、中书舍人,分别监督京官、外官的考核,被称为“监中外官考使”。宋代对考核的官吏还有进行磨勘,意为检查复核,以防止申报不实或奖惩升降不妥。明清对考核中监察制度的配套实施尤为重视,在考核的过程中有六科及十三道御史参与官吏考核,而且在考核完了之后,还有科道官
13进行“拾遗”。所谓考察拾遗,即对经考核应当黜陟而没有黜陟的官员进行弹劾。任何官员只要在监察过程中被纠察出来,必然会受到处分,皇帝也不能干涉。
2.考核的目的在于通过惩恶扬善从而澄清吏治,考核制度需要同奖惩制度相结合。在考核中对成绩优异者给以升职迁官的奖励,这是对官员最为重要的一项奖励,也最为官员所看重。对于成绩优良者,大体上主要有口头或行文褒奖、加俸增秩、遣使劳慰、赏赐物品等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数种共同使用。罚和奖同样重要,历代都对处分措施有严格规定。一般说来,处分是按照申诫、鞭杖、罚金、降秩、降职、罢官、判刑、抄家、处死等顺序,由轻到重地执行,有时还数罪并罚。考核中对那些不称职的官吏都要受到处分,而且受到处分的人数比例较大。利马窦(天主教耶稣会意大利籍神父、传教士、学者。1583年(明神宗万历十一年)来到中国居住。他是天主教在中国传教的开拓者之一,也是第一位阅读中国文学并对中国典籍进行钻研的西方学者。他除了传播天主教教义外,还广交中国官员和社会名流,传播西方天文、数学、地理等科学技术知识。他的著作不仅对中西交流作出了重要贡献,对日本和朝鲜半岛上的国家认识西方文明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中国传教时观察到并记录下来明代考核外官的情形:“我自己亲眼看到,即使皇上也不敢更改这次公开调查的审查官们所作的决定。受到惩罚的人绝不是少数或低级官。在1607年举行的那次普查(对外官的考核)之后,我们看到对四千名官员作出了判决;我说‘看到’,是因为所涉及的名单刊为单行本发行全国。”
3.针对考核中因老、病等原因不再适合任职的官吏,采
14取强制退休的措施,考核制度与退休制度结合。首先,考核制度与退休制度的结合,拓宽了退出的渠道,加速新老官员的新陈代谢。由于在职官员可以通过种种途径获得实惠,在职与退休的待遇相差甚远,官员即使年老体衰也很少主动申请退休;而患病不能任职的官员自己不申报,吏部也很难知晓,以致使许多官员恋职不退,造成庸官冗rǒng员满朝堂的结果,机构臃肿和低效。于是在退出机制中加入了刚性的制度规定——考核退休,即强令老、病等不适合继续供职的官员退休。其次,退休前的考核将官员的政绩优劣与退休待遇密切联系在一起,对于那些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的官员在退休后给予较高的待遇。明代规定,对于九年考满无过者,退休时给予升两级退休的待遇。再次,考核制度与退休制度的结合,在官员退出官僚系统时增加一层防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官员退休前的腐败。
(四)考核结果严格执行
考核制度和机制建立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加以切实执行,尽可能的消除人为干扰因素,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实行赏罚。古代考核制度给予官员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不但关系到官员的个人的荣辱,也关系到家族的命运,因此使大小官员有所顾忌、较为重视。
凡是励精图治的历史时期,必然要整顿吏制,而严格认真的执行考核制度就是整顿吏制最重要的方式。《明史》在
15论考察的成效时指出:“京察之岁,大臣自陈。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事、御史纠劾,谓之拾遗。拾遗所攻击,无获免者。弘、正、嘉、隆间,士大夫廉耻自重,以挂察典为终身之玷”。法国人魁奈(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宫廷医师,重农学派创始人,有时被称为近代第一个经济学家,因为他用抽象的图式提出了它对经济体系的分析,从而说明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商品流通。魁奈根据血液循环原理所制定的表式,有点类似今天用来表明工业生产结构的投入-产出表。代表作品很多,包括《中国的专制制度》。)曾这样评述清朝的考核制度:“被称作‘考吏肃’的检察官员们一丝不苟地进行调查研究,甚至面对皇帝和皇亲贵戚也无所畏惧。""这些检察官的权力相当大,而且与权力相适应的,他们有着不屈不挠的顽强精神。连皇帝本人在他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和规定时,也不能免于受到他们的批评。""如果法庭或审判机构对于他们在控告中所提出的正当理由,企图采取回避的态度,他们就会再次提出这个控告,没有什么能够使他们转变思想,放弃控告。
三、古代考绩制度的缺陷与启示
我国古代考课和考绩制度还是有许多缺点与不足,其缺陷主要是:在封建体制下,制度对君权的约束极为有限,几乎没有,官员的任免、奖惩甚至生杀大权皆操于国君之手,制度只是君王个人统治的工具,如何执行全在于君王一念之间,关键要看君王是否贤明;官吏考核中人为因素较多,考绩的“人治”因素使得考核容易流于形式,而且在考核中一个重大指标就是“论资排辈”,使得考核没有发挥应有的效
16果。另外,古代考绩制度是伴随着中国文官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唯一的适用对象是政府官员,适用性极窄,和我们现代的绩效考核还是有很大的差距。
虽然受阶级性和当时历史条件下科学理论发展水平的限制,历代考核的体制和内容在当今看来很难称得上完美,但从中我们仍能发现先哲智慧的火花,从而为我们现在设计适应时代新发展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供借鉴。
1.加强考核主体自身建设,实行考核人员责任制和考核机构专业化
所谓正人先正己,为了使考核制度更具权威性,使考核更具公信力,必须首先加强考核主体自身建设。翻开中国古代浩瀚的典籍,历代名君贤相在“官吏清则海宇平”上是趋于共识的,都明白吏治清浊与否,关乎社稷安危。而吏治的清明与否,又与人事考核制度的贯彻执行密切相关。即便有因时而立之良法,若无素质精良的主考官员(即考核主体)依照法规、制度去贯彻实施,那么亦只会“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欲使考核准确有效,必以提高考核主体的素质为首要条件。其次,考核人员和机构要实行责任制和专业化。制度明文规定享有考核权的人员和机构,明确职责范围,落实考核责任,如有考核不实或徇私枉法的要对考核结果负责任。
2.合理设置考核内容,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保证考核客观公正,其考核内容必须恰当、合理,如
17果考核内容不恰当,考核过程再严密也不能得出公正的结论。不同职务的官吏所授予的权力和承当的职责是不同的,要制定合理的、具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考核项目,确保权责一致,循名责实的考核。
首先,按照职务分工制定考核标准和内容,有利于区分不同职权下所应担负的具体职责。古代考核制度将各级行政主官和担任专门业务官吏进行分类,分别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考核条例,然后再按照名实一致、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考核,具有合理性。其次,对考核对象的分类使考核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古代考核对象分为京官与外官,文官与武官,高级官与中低级官等不同类别分别进行考核,这种分类别、分层次的考核在时间以及人力、物力、财力分配上更为合理和有序。
3.将德才兼备内化为制度标准,明确用人导向考核标准体现着一个组织的价值取向,建立什么样的“考核标准”,意味着一个组织鼓励自己的成员做什么样的人,一套好的考核标准,应当在“实绩”和“德行”之间安排好恰当的比例。德才兼备是历代的用人标准,传统政绩考核制度将官员任职后的实绩与官德结合起来考察,将德才兼备内化为制度用人的价值取向,历史经验证明是正确的。然而在追求社会快速发展的时候,实践中也存在重视实绩而忽略官德的问题,或官德标准虚置。事实上,执政者的德行直接影响到政治兴衰和人心相背,执政者的品质、信仰和心理
18活动,必然反映到政治上;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又直接影响执政者的品质、信仰和心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人和政治密不可分,交互作用。特别是在社会的改革和变革期,需要权威的凝聚,执政者的品德至关重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更应该被制度化。美国管理专家米契尔o拉伯福认为,世界上最伟大、最简单然而也最易被人忽略的管理原则就是:你想要什么,就该鼓励什么。人们常犯的一个错误是:心里想的、嘴上说的是要a,行动上却有意无意地奖励b而惩罚a,而且还在困惑为什么总会得到b。如果行政体制中标榜用人要德才兼备,然而现实中却是小人得势、老实人受委屈,这样会鼓励人的侥幸心理,投机取巧,甚至急功近利、不择手段。
4.考核制度需要同相关制度配套实施,形成协调一致的人事机制
在制度研究中不难发现,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之间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形成一个有机体。首先,考核制度与监察制度相结合。考核事关官员的切身利益,其升迁和黜陟不仅决定着官员政治命运也影响着整个吏治,需要慎重对待考核权。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具有自我膨胀和扩张的能力,有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滥用权力,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所以,必须要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于是考核过程中加入监督制度,对考核公正与否和
19考核机关及人员是否枉法考核进行监督,以约束考核权并保证考核权相对公正行使。(在这一点上,我区每年的年度考核都坚持与纪委共同进行,做的比较好。)其次,考核制度与奖惩制度相结合。考核本身不是目的,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识别和使用官员,所以,考核制度要与奖惩制度相结合,发挥惩恶扬善、奖勤罚懒、严肃政纪法纪的作用。历代在奖励的过程中,有的旌表乡里,有的大张旗鼓,有的通告全国,尽力宣扬以使这种褒奖清官能臣的劝善的功能发挥出最大的效能。考核制度与奖惩制度结合,其扬善的作用明显,惩恶的功效也不能忽视,特别是包括通过免职和降职而导致的官员声望、地位和各种利益的丧失。再次,考核制度与退休制度相结合。考核制度中对于那些因“老”、“病”等原因不再适合任职的官员,要清理出官僚队伍,而对于那些兢兢业业、一生勤于政事的官吏要在退休时给予奖励,同时,实行退休前考核,防止退休前腐败。(这其实和当前提出的公务员能上能下的机制是相似的。)5.考核结果依规严格执行,树立制度权威
绝不能为了考核而考核,而是要通过考核,有奖有惩,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惩处腐败,改善吏治的目的。考核结果依法严格执行,即“赏罚兑现”,关系到整个考核制度和机制的存亡,如果不认真执行,最后一道程序搞不好,就会逐节回馈到前面的各个环节,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甚至
20导致整个考核制度和机制毁灭。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树立制度权威。在考核之后,必须根据考核的结果,及时对品德优秀而政绩优异的官吏进行奖励,对品德败坏而政绩低劣的官吏进行惩罚,否则,考核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公正合理的考核制度是对官吏进行奖惩的重要前提,而严格执行奖惩则是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必要动力,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严格执行考核结果是树立制度权威的根本。赏所以劝善,罚所以禁恶,考核公平,赏罚得当,不但贤能之人受到表彰,还应该使他们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不肖之人受到制裁,更应该使他们得到应得的鄙夷。这样才能使贤者为之昂扬,不肖者为之夺气,使更多的人相信制度,进而维护制度的尊严。
6.增强考核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倡导开放式考核要切实改变旧的“家长制”的神秘化、封闭式的考核,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程度。例如在唐朝职官考课中,职官考课的公开就值得称道,按“考课令”的规定,召集全部应考官员,举行考课大会,当众逐一宣读个人的考状,广泛议论其功过高下,行能优劣,务令被考者心悦诚服,给予评语,加以宣布,上报审定。这种按标准对被考者考核,再由众人当其面进行讨论后再下结论的制度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和较浓厚的民主色彩,既做到对被考者有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其积极性有很大的调动作用,同时又增加了考核程序的民主性和大众的参与程度。当然,古代的考课大会其
21参与者仅限于应考官员这一较小的群体,但是这种思路和方式显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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