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制度 第一条、工地在开工前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生产工艺和特点、周边环境、进度安排等,及时对各个施工阶段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尤其是、三轴深搅桩施工阶段、预应力板桩施工阶段、冠梁施工阶段、土钉墙支护施工与土方开挖交叉阶段、工程收尾阶段都要特别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做好预防监控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对项目部自有机械设备作为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做好大中型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特种设备检测必须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或机构承担,相关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相应工种的操作资格证书,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条、5米以上深基坑必须作为
2、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工作。 第四条、针对施工现场容易出现的“小部位、大隐患”,“小工程、大事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节假日、麦(秋)收前后、冬(雨)期、复(开)工、交工期等事故多发期以及合作队伍、合作工程地的监管力度,认真开展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机械伤害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 第五条、制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预警和专项管理措施,对识别出地重大危险源要逐级签订危险源控制责任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人,做到“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代签。 第六条、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要分级建立详细台帐,及时掌握其数量和分布状况
3、,制定相应的控制目标、措施及责任人,并作为重点进行监控,必要时采用旁站式监督方式实现对危险源的动态监管。要经常性的在施工现场明显处公示。 第七条、各工程项目对识别出来重大危险源进行动态管理,每周由项目经理带队组织相关人员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篇: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
4、,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五条各部门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六条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5、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七条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重大危险
6、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
7、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四条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
8、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辩识与评价;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两次模拟演练。 重大危险源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长期或临时的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存贮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设施和设备)。工业生产活动中
9、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引发灾难事故的能量。 重大危险源是重大事故发生的前提。即。由于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危险物质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的本质特性,如果控制不当,就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所以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不仅是预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重大危险源同重大事故隐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强调设备、设施、场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险物质(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认为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
10、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险源。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到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监控是重大事故预防思想的进步,是从源头上抓预防,是落实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危险源辨识,是指发现、识别系统中危险源的工作。对危险源的辨识、确认是实行监控、管理的基础。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对危险源的辨识基本原则是: (一)本质属性有潜在危险性: 1.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 2.有中毒窒息危险; 3.有高空坠落危险; 4.有烧伤、烫伤、腐蚀危险; 5.有飞溅物打击危险; 6.有被物体绞、辗、挤
11、压、撞击、切割、挂带危险; 7.有被车辆提升系统伤害危险; 8.有坍塌、倾覆、滑坡、压埋危险; 9.有触电伤害危险; 10.其他容易导致人员伤害、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危险。 (二)隐患容易产生又不易被发觉、且难于控制。 隐患泛指潜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从理论上而言,凡存在隐患的设备、岗位、场所都可视为危险源;但是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凡是有本质属性危险性的设备、岗位、场所都视为存在隐患,都一概作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根本依据,以造成危险源过多过滥,失去重点监控意义。 二、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设计、运行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重大危险源的关键部分,尤其应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潜在的工艺缺陷、失误因素和预防重点。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等级一般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r200m 二级重大危险源:100mr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