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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场申报审批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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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种畜禽场申报审批制度 建立种畜禽场应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 (一)审批权限 1、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原种场、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的建立,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种禽孵化厂的建立,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上一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报材料 1、建场申报报告 2、建场可行性报告,包括如下内容。⑴企业名称、负责人、主管部门、地址、电话、邮编等基本情况;⑵建场指导思想;⑶建场级别;⑷场址选择及周围环境;⑸建场规模及种畜禽来源;⑹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⑺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⑻市场及经济效益分析;⑼污水处理;⑽建场平面图。 3、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环保部门意见。 (三)申报程序 1、拟建场者应按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建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种畜禽场平面图。 2、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和实地考察,然后给予书面批复。 3、批准后,半年内没有落实和开始筹建者,原批件将自行作废,若要再建,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筹建结束后,按程序和管理权限申请验收,及时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申报单位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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