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畜禽场申报审批制度 建立种畜禽场应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 (一)审批权限 、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原种场、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的建立,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种禽孵化厂的建立,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上一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2、申报材料 、建场申报报告 、建场可行性报告,包括如下内容。企业名称、负责人、主管部门、地址、电话、邮编等基本情况;建场指导思想;建场级别;场址选择及周围环境;建场规模及种畜禽来源;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市场及经济效益分析;污水处理;建场平面图。 、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环保部门意见。 (三)申报程序 、拟建场者应按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建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种畜禽场平面图。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和实地考察,然后给予书面批复。 、批准后,半年内没有落实和开始筹建者,原批件将自行作废,若要再建,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筹建结束后,按程序和管理权限申请验收,及时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报单位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