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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规章制度的决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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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前移监督关口,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现就建立和实施我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目的意义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干部的一种思想教 育方法。其目的是帮助各级领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考验,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干部交流聘任新岗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 (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主要内容是党纪政纪条规。要求新任领导干部

2、加强党性修养,带头模范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言行一致,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仅要对本部门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还要认真落实省、市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发放“领导干部廉政手册”。 (3)转达干部、群众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立案查处的,或群众有较多反映,但尚未发现有明显违纪行为的付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 (1)根据群众的反映,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限期予以改

3、正,以防微杜渐。 (2)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就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使其警觉,以期提高认识,加强自律。 四、组织实施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层党政正职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组织进行;中层副职由组织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或该部门正职组织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有关领导谈话。 2、廉政谈话在干部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具体谈话时间、地点及内容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3、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4、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具体事项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联合承办。 第二篇: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

4、谈话制度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前移监督关口,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现就建立和实施我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目的意义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干部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其目的是帮助各级领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考验,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干部交流聘任新岗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主要内容是党纪政纪条规。要求新任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模范遵纪守法,以

5、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言行一致,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仅要对本部门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还要认真落实省、市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2)发放“领导干部廉政手册”。(3)转达干部、群众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立案查处的,或群众有较多反映,但尚未发现有明显违纪行为的付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1)根据群众的反映,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限期予以改正,以防微杜渐。(2)必要时,可以要求当

6、事人就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使其警觉,以期提高认识,加强自律。 四、组织实施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层党政正职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组织进行;中层副职由组织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或该部门正职组织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有关领导谈话。 2、廉政谈话在干部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具体谈话时间、地点及内容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3、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4、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具体事项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联合承办。 第三篇: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增强

7、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促使认真履行林业职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中层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对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到实处。通过谈话,树立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达到严明纪律、规范言行、自觉廉洁从政的目的。 二、谈话的方式: 采取集体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的对象 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

8、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和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人员。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宣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和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自觉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并根据每个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干部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委和局纪委作出安排。 2、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室、政工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3、对各场站和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进行一

9、次,对新任及其他需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局党委和纪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谈话的要求 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开展谈话工作。 2、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3、对谈话内容要作好谈话记录,并将谈话记录和相关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第四篇: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10XX县区有庆镇第一中心小学 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 新任命

10、、当选、聘任的担任中层领导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3、谈话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二、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中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适用情况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

11、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在工作中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 (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3、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4、谈话方式 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的组织及有关要求

12、 1、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由校纪检负责并组织实施。 2、对校级干部谈话由支部书记主持。中层干部谈话由支委成员主 持。 3、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诫勉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5、诫勉谈话后,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6、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

13、组织处理。 7、进行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8、谈话记录由组织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9、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篇: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医疗卫生单位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

14、、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 (一)卫生局机关人员; (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

15、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三)对于部门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16、谈话内容。 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 第六条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集体谈话,也可实行劝诫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谈话时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以及谈话的主要内容。备忘性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统一管理;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组、监察室存档。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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