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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章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60834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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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XX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整合并完善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提高供养标准,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全面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特困人员对象范

2、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本市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 1入家庭成员(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未实施前,按照近6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5倍认定低收入家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 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

3、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二)提高救助供养水平 1、提高基本生活标准 从2017年1月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随低保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今年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低保新标准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每月10日前要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形式予以保障。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式、照料护理标准等按照省相关文件执行。 3、提供疾病治疗 特困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学生

4、和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特困人员以 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的筹资水平给予资助,个人缴费部分低于资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缴费资助。 对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救助,其中住院救助不设金额上限,门诊年救助标准3600元。 4、提供住房救助 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乡镇人民

5、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5、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照XX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全免,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6、提供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请市教育局补充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标准) (三)提高集中供养率 优先为完全或

6、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原则上应当为所有生活不能自理且有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直接服务于特困人员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之比应达到1:10,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之比应达到1:3,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四)严格认定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与低保对象认定的申请审

7、批程序一致。待XX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运行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报区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区民政部门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核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入户调查。 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从毕业当月起,还可继续享受三个月特困人员救助

8、供养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为托底保障制度,是针对最困难,最脆弱群体的救助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事项,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履职尽责,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衔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 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统筹规划、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5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

9、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的精细化水平;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发改、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区(经济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做好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确保应保尽保 要摸清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底数,将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逐

10、一登记在册,及时录入XX市民政业务系统并实时更新。要发挥好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认真审核后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确保不漏一人,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织牢编密特困人员供养安全网。 (四)做好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 6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

11、,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加强监督管理 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列入监督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特困人员认定的条件、程序、供养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发现、举报、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据实予以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解决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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