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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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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某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及局内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区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依据国家档案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办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群众自治组织。 第三条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实施档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的过程中,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档案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第五条本局

2、承担全区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其职能是: (一)对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二)对在全区范围内发现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向XX县区档案局和区政府报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违法 80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档案行政执法的职能。 第六条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主管,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是办公室和业务股。具体职责是: (一)局长 1、审核批准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审核批准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3、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本局议事日程,从各方面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

3、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4、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有关案件的讨论,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5、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作出奖惩决策; 6、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和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二)办公室 1、组织和制定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具体实施; 2、拟定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组织开展全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活动和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 81 4、按照计划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5、受理举报控告,对违法嫌疑提出立案申请; 6、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向局长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7、执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 8、负责本局行政执法

4、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9、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三)业务股 1、依法开展对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工作; 2、组织开展档案执法及业务检查; 3、监督指导各单位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并做好备案工作; 4、对区档案馆及各单位档案室在开展档案业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依法提出裁决意见。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按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执法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目标,并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 82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5、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档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备案等行政行为。 第二章 行政许可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五条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规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6、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83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

7、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七条 受理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进行实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九条 经办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 84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办人员应当听取

8、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十条经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经办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

9、、评审、考试考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同时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进行书面检查或者实物检 85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要求、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应当签发行政处理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发现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具有应当被撤销的情形时,除当场签发行政处理通知书责令被许可人立即停止被许可行为,还应当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

10、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撤销、撤回、注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制度予以公示。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 在获得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行政执法立案表。 第二十条 立案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谈话取证应填写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案件,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经单位办公会议研究或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当事人或单位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 86

11、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申诉在受理后应予以重新研究,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并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写明复查情况,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通知书下达十五日后,或对申诉案件复查后,向当事人或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于十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按行政复议法执行。 第四章 行政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应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区档案局备案。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对拟销毁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

12、,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区档案局备案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备案应填写行政备案表,经工作人员初审、股室负责复审后予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凉州区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87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档案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档案专业知识。担任各执法股室领导职务者,必须具有一年以上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

13、政执法证。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缴回 88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时,持证人应及时报告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按有关规定声明作废,申请补发新证。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由局办公室统一送区政府法制办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与本

14、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履行法律程序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无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凉州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执法相对人吃请或收受财物,否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89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法规、规章,是指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5、。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应该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全局的学习培训计划由办公室制订,各股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在年初制订出各自的年度学习计划。全局应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并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条 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区法制办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才能参与执法。 第五条 全局组织的学习培训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2天,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自学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5天。全局组织的学习培训 90情况,应该记入业务学习台帐。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组织参与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并专门组织考

16、试。行政执法人员在考试合格后,方能参与执法。 第七条 学习培训采用“三个结合”的方式,即。通读原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定期轮训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 第八条 全局每年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12次,考试成绩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考试成绩优秀的,应给予奖励;成绩不合格者,限期补考通过,两次不合格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91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我局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已办结的

17、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局机关确定专人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卷内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六条结合案卷评查情况,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送单位领导审查,并报区法制局

18、和市档案局备案。 第七条案卷评查采取满分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良好;平均得分不满80分的为较差。 第八条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行政执法股室及人员,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9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及其所属执法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案件的质量进行考核评议的一种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的执政执法评议考核工

19、作由局党支部负责,评议考核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行政案件的执法情况; (二)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执法员遵纪守法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第六条 执法质量考评采用百分制。办理行政案件40分,履行行政管理职责10分,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0分,执法员遵纪守法情况20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10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 93第七条 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办理行政案件(40分) 1、执法主体不合格的(包括执法人员未持证办案),每人次扣5分。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0、,发现一例扣6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包括定性不准、引用法律条款不当、处罚对象错误等),发现一例扣5分。 4、量罚显失公正,畸轻畸重的,发现一例扣5分。 5、不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发现一例扣6分。 6、使用行政强制措施错误的,发现一例扣5分。 7、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而乱处罚的,发现一例扣4分。 8、对违法现象视而不见,表现不作为的,发现一例扣4分。 (二)履行行政管理职责(10分) 1、无法定依据乱收费的,每起扣5分。 2、无法定依据或超权限、超范围行政审批的,每起扣5分。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0分) 1、被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复议或执法监督撤

21、销或变更案件的,每起扣5分。 2、行政诉讼案件被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5分。 3、股室或工作人员自行改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每起扣4分。 4、执法过错,被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的,每起扣6 94分。 (四)档案行政执法员遵纪守法情况(20分) 1、执行公务活动中收受贿赂的,每起扣10分。 2、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行政处罚案件不能执行的,每起扣10分。 (五)法制宣传教育培训(10分) 在考核年度中,未开展过任何形式的档案法制宣传活动,及不参加行政执法知识培训的,视情况酌情扣分。 第八条 评议考核结束后,应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股室及人员,并应针对存在的主要

22、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执法质量考评以总积分为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应当在全局范围内公开,并报市档案局备案。 第十一条 被考核评议股室及人员若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诉, 党支部应当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股室及人员。 第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应作为考核股室及个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95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推动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档案法律

23、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各执法股室、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违法行为或执法不当,从而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三、本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经调查确认,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 4、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应当经过审查批准而

24、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作出的作为行为或不作为行为; 96 8、违反法定操作规范、出具错误的鉴定结果或证明的。 五、过错责任的承担: 1、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伪证等,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执法股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股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股室承担主要责任; 4、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5、案件经集体讨论,主持人依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和主张错误意见的成员共同负主要责任;主持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

25、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承担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形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97 4、扣发奖金; 5、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优秀资格; 6、在二年内不晋升职级;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8、调离执法岗位; 9、辞退; 10、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七、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1、执法股室或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应立案追究责任的,由办公室提出立案建议书,报局长会议决定。 2、经批准立案的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提交局长会

26、议决定。 3、经局长签署后的过错处理决定,由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办公室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过错责任人。 4、过错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98行政执法连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本局执法工作的规范运行,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过错的连错责任追究。本制度所指的连错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过错,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及其他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连错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自

27、律、自省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行政征收管理、行政检查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应追究连带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连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种类。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扣发津贴、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建议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连错责任,应根据工作人员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连错责任人对后果的处理,单独或99合并使用追究的种类。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连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追究: 1、与

28、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一起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的; 2、拒不承担应承担的连错责任的; 3、由于过错责任人的过错,造成重大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4、一年被追究两次以上连错责任的。 第八条 行政连错责任人在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后,及时监督指导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或工作人员在发生轻微过错后积极承担责任、弥补损失及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本局党支部负责。 第十条 调查处理行政连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因情况特殊,连错责任人确实不能回避的,应请示上级相关组织派人监督处理。 第十一条 连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后

29、15日内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对连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00 第二篇:档案局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定稿)XX县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了搞好本局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考评工作,结合本局内部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的原则和范围 (一)各执法股室应把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本股室行政管理目标中,并按年度进行考核。行政执责任制的考核评议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客观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 (二)考核评议的范围是本局具有执法职能的各执法股室及其执法人员。 二、评议考核的依据及计分原则 考核评议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XX县区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30、考评标准要求为依据,逐一设定考评内容。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70分以上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7089分者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不满60分者为不称职。 三、考评办法 考核评议实行分级负责制。考评标准 (一)理论(15分) 1、熟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和本岗位责任的记5分,不熟悉的扣5分。 2、各股(室)负责人指导本股(室)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措施的记5分,反之扣5分; 3、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记5分,反之扣5分。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20分) 1、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

31、执法主体合法的记8分,主体不合法的扣8分; 2、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记5分,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的扣5分。 3、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记7分,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行为合法(40分) 1、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公开的记5分,未公开的5分; 2、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记5分,反之每次扣1分; 3、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同的记5分,未按法定规定作出的每次扣1分; 3、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同的记5分,未按法定规定作出的每次扣1分; 4、依法告之当事人享有权利的记5分,未告知的每次

32、扣1分。 5、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记5分,超越职权(特殊情况例外)的每次扣1分; 6、具体行政行为公开、公正、适当的记5分,反之每次扣1分; 7、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记5分,没有依据的每次扣5分; 8、依法履行职责的记5分,推诿、拖延甚至拒绝履行的每次扣1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健全(25分) 1、依照规定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记5分,应参加培训而未参加培训的,每次扣1分; 2、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记5分,拒绝或不予配合的每次扣1分; 3、及时接受、处理、转办、督办群众投诉,积极协助、配合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案件的记5分,未做到的每件扣1分; 4、认

33、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赔偿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的记3分,不落实的每次扣2分。 第三篇: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 法 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地区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XX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区档案局是地区行署主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具有档案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法制科、业务科。 第三条地区档案局设立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地区档案局的行政执 法责任分三个层

34、次。局长执法责任,分管副局长执法责任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科室执法责任。 第四条局长行政执法责任: 1、对全局的行政执法负总责: 2、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分管副局长行政执法责任: 1、对分管的具有档案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2、对分管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过错组织追究。第六条法制科行政执法责任: 1、起草和审查全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2、对全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监督和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情况; 4、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 5

35、、受理和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具体办理以地区档案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6、负责档案法制建设日常工作。第七条业务科行政执法责任: 1、对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协调指导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 3、对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定期登记、上报、监督、指导,并参加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 4、监督、指导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 5、拟定全区档案干部培训计划和档案教育管理办法。 第八条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1、档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规章; 2、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具有XX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36、; 3、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有关执法任务工作的人员姓名、职责在办公场所公示; 4、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5、法律、法规规定应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应按照规定公开举行。 第九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文明服务、高效执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 1、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要有法定依据和充足确凿的证据; 2、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要告知相对人员违法的事实、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寻求救济的途径; 3、档案行政执法人员

37、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有关回避和时效的规定。 第十条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举,由法制科受理并向分管副局长汇报,由分管副局长部署查处方案。 第十一条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以不同形式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统一使用由省档案局制作的XX省档案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三条地区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案件统计报告和备案制度,法制科对发生的违法案件及处理结果每年进行一次统计,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四条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及时将执法工作中

38、形成的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等,主要包括: (一)打假工作计划、规划及安排步署; (二)执法活动的总结、汇总材料; (三)行政执法案卷; (四)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材料; (五)执法监督材料; (六)质量投诉材料。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档案资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39、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档案资料进行监督并指导开展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执法机构应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行政执法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 (二)做好有关资料的鉴定与分类; (三)对存档资料进行审查、整理、鉴定与统计; (四)对存档资料进行保管; (五)对需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移交。 第六条对需存档的资料要及时归档,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归档工作,须移交档案应在归档工作后一个月内办理移交。 第七条档案资料的销毁须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方可进行,档案销毁必须有二人以上在场。 第八条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

40、为三年、五年、八年、十年及永久五种,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材料保管年限1打假工作计划、规划、安排步骤永久2执法工作总结、汇总材料永久3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材料十年4执法监督材料十年5质量投诉材料三年6行政处罚案卷 (1)、现场处罚案卷三年(2)、一般立案案卷五年(3)、听证、复议诉讼案卷十年(4)、有重大影响、涉外案卷永久(5)、向司法机关移送、法院判决案卷永久第九条局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资料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五篇: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XX县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XX县区档案局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XX县区档案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

41、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

42、法第七条第二款“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需要注明的情况: 2001年10月15日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省XX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文2001140号)规定:“档案局与档案馆合署办公,转为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区档案局从政府职能部门转为事业单位,这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也使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失去了具体执法机关。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切实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2002年5月20日中共XX省XX县区委办公室、XX省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县区档案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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