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能不撤销
信法网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怎么写专为您提供全面的离婚协议范本,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纠纷,离婚协议怎么写等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知识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能撤销
风险提示:
离婚协议一经登记不能撤销,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经登记的离婚协议所涉房产赠与合法有效,赠与人不想有任意撤销权。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小胡和小蔡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就住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小蔡将其名下一套尚未还清按揭房贷的房产赠予小胡。两个月后,小蔡又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上述住房补偿给前妻小胡,在该房过户变更手续办理前,不转让、不抵押、不赠予他人,直到具备过户条件后无条件过户给小胡。然而后来,小蔡却违背承诺,无奈小胡委托本律师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蔡履行承诺义务。庭审期间,小蔡辩称赠予房屋的产权尚未转移,他可以撤销赠予。信法网
法院判决:
本律师作为小胡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全部的庭审活动,近期北京市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小胡胜诉
信法网律师点评:
1、本案当中,小蔡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必须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协议;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变更或者撤销的理由仅仅限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否则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2、小蔡可否以撤销赠与?
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可知,小胡将自己的部分房产赠与小蔡。现在房屋尚未变更登记,小胡是否享有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本案当中,小胡和小蔡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经过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小蔡将其名下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赠予前妻小胡,是对双方婚前婚后有关财产的处分,该处分是基于离婚事由而作出的,可认定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予行为。这种发生在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予,还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现小胡、小蔡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也就是说小蔡赠予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赠予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小蔡许诺将房屋补偿给小胡,该赠予行为具有补偿性质,小蔡应履行约定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9年2月,王某与李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销赠与。信法网
2009年4月,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与王某在30天内将房产过户到两个女儿名下。
[解析]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信法网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怎么写专为您提供全面的离婚协议范本,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纠纷,离婚协议怎么写等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知识
(欢迎访问信法网,范文大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