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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规章制度的变迁(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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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制度的变迁(1) 国外矿业权制度对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借鉴 摘要。文章客观分析了国内外矿业权产生、发展,借鉴国外矿业权设立、流转等的管理经验,提出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标准和准则,建立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机制,健全矿业权流转机制,规范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和人员等,完善我国矿业权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采矿权;矿业权管理 矿业权问题涉及国家资源利益的实现,是各国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关心的焦点,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矿业权产生、发展,矿业权设立、流转等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矿业权管理的建议。 1、国内外矿业权发展概述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进一步深入和集体、个体与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成份的出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应运而生。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使有偿开采制度得以具体落实,并列出了我国当时已发现的全部173种矿产及其补偿费率,标志着无偿开采到此结束。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了三个关于矿业权的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虽然其中一些计划经济成分,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对矿业权管理的要求,但是法规对矿业权的获得、流转、保护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但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制度体系,而且也充实了矿业权理论。1 在西方,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1960年左右,也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且在不断的完善。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利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支撑点和基础。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因此大多数的国家在法律中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1987年,美国评估师协会颁布实行了“统一的专业评估从业标准”。澳大利亚在起草矿业权评估标准和准则方面带了个头。1995年澳大利亚矿山和冶金学会发布了valmincode(1997年做了修订)。澳大利亚valmincode是指包括并不限于不动产在内的所有资产、智力资产、持有的采矿和探矿权或者与勘探、开发和生产有关的财产,包括所有与开发生产和加工有关的厂房、设备和公共设施。大多数矿资产可分为探XX县区、高级探XX县区、预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和生产矿山。valmincode成了其他国家关于这项工作的样板。 2、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及其管理制度伴随着国外矿业法的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逐步建立,国外矿业权的流转也逐步正常有序化。总体看来,各国对于矿业权流转的规定采取了基本相同的方式,但在管理方面因体制不同而略有区别。 1周进生国内外矿业权比较及改进建议中国矿业第17卷第9期2.1矿业权概念及其权力内容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也就是指允许探矿权人者独享为勘探目的的对土地的排他使用。一般探矿权以勘探许可证形式授予,授权持证者以下权力:(1)进入该地区并以勘探所有矿产为目的而使用土地;(2)以分析和试验为目的 提取和取出允许数量的矿产,包括用于试验和试销,但不可用于正常商业销售;(3)为该地区的勘探进行所有必须的或有助的工作;(4)在申请采矿租约期间,可优先于任何人申请该勘探许可证之内任何土地的采矿租约。 采矿权指授予采矿权人以土地的独占权用以进行开采,而且使其拥有从该块土地内合法开采一切矿产的权利。采矿权一般以采矿租约形式授予租约持有者以下权力:(1)以开采和处理所有矿产为目的的进入和占有土地;(2)从土地中采出和运出所有矿石和矿物;(3)开采地上或地下的矿产所必须的或有助于这种开采的作业或工作;(4)在该地建立加工厂,处理所有从开采作业中获得的矿产以及建立其他为处理矿石所需的设施;(5)从事所有与在该地区进行开采处理作业所必须的或有益的所有其他事项。2 2.2矿业权的一般流转方式 从形式上看,国外矿业权的运作主要包括四个部分。探矿权(勘探许可证)的取得、探矿权的转让(交易)、采矿权(采矿租约)的取得、采矿权的转让(交易)。 1)探矿权(勘探许可证)的取得(1)探矿权的取得方式:探矿权的取得在各国看来,主要都是通过向政府直接申请授予。但在许多国家由于土地地表的所有人对地表以下直至地球中心的一切物质拥有所有权,因而可以不须向政府申请,而直接拥有探矿权。(2)探矿权的取得程序:包括申请和授予。申请时需要递交包含申请地区的经纬度的示意图、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申请者的技术力量和财政能力的证明以下内容的申请报告。 2)探矿权的转让(交易)一般来说,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获得探矿权的两年内就其在许可证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交易。满足转让条件后,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转让。 3)采矿权的取得(1)采矿权的取得方式: 为保障探矿权人获得采矿的权利,一般来说,应当推行从探矿权到采矿权的自然过渡,但是目前在许多国家,采矿权也还是通过授予方式取得,但是也存在协议、招标等。(2)采矿权的取得程序。同样包括申请和授予。申请时须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书:标明区域边界经纬度的示意图和说明,该区域不可超过进行开采作业合理需要面积的下限,或者申请人的勘探许可证届时所含地区的面积;一份调查报告;所要从事的作业计划,或与采矿租约有关的工作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技术和资金能力的证明书。 4)采矿权的转让(交易)在大多数国家,采矿权对于其持有者来说就像其个人财产一样,因此持有者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其利益进行安排、收费、抵押或者交易。 2.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 许多国家对于矿业权通常还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主要是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矿产资源开发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2郝芳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与管理制度学习与借鉴(1)基于矿产资源类型的分类管理。通常的分类是指对油气与普通矿产资源的区别管理。但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情况。如美国将矿产资源分为陆上矿产及水域矿产两大类分别管理。印度将矿产分为两类,即次要矿产和主要矿产。印度尼西亚的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分为战略矿产、重要矿产及一般矿产。巴西的铀矿,只能由联邦政府直接或间接经营,是采用垄断制。 (2)基于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的分类一般来说,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分为外商与国内企业两大类,对于这两者,通常采取的作法是,对于外商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形式,对于国内企业,则采用申请授予制。蒙古、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均采取这种分类。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级管理。加拿大实行联邦与省政府的资源分权制。两级政府分别负责其权限范围内的矿权管理工作,但铀矿由联邦政府统一负责。澳大利亚矿权管理工作基本上各州政府负责,联邦政府主要管理海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及矿产品出口事务。各州的矿权管理制度不完全相同。 3国外矿业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1国外矿业法律综合调整的若干特征及启示 从历史发展脉络上看,国际上共发生了3次矿业立法革命浪潮,即推动工业化进程的第一次矿业立法革命,实现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第二次矿业立法革命,全球化背景下的第三次矿业立法革命。从横向上比较分析,国外矿业法大致可分为3种类型。(1)已经具备相对比较规范和成熟的矿业法律体系和制度内容。很多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重新制定或修改了矿业法及配套法规i比较充分地考虑和借鉴了国际矿业发展形势和矿业立法的通行国际惯例,有些国家在立法过程中还获得了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机构的大力协助,其修改后的法律制度普遍赢 得了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肯定和嘉许。例如澳大利亚、日本、台湾、印度、蒙古、巴西等。(2)矿业法的若干条款尚待进一步修订,以期更为符合矿业立法惯例。部分国家的矿业法制定时问较晚,或者是近年来作过调整,但是在理念、力度或立法技术上仍显不够,矿业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健全,不能适应新的国际矿业局势。有些国家为了有效吸引国际矿业资本,配合矿业法的实施,实行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增加条款的透明度、稳定度和可协商度。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印度尼西亚。许多国家采用了类似的合同制度。如俄罗斯、缅甸、老挝等国家。(3)注重吸引外国资本,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从矿业法制的角度看,矿业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巴西、菲律宾等,前景看好的国家有蒙古、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泰国等。3 从目前世界各国在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变革趋势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尽管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有些原则和特点还是类似的。首先,各国均在不断完善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运作规则和机制,包括矿业权登记、采矿优先权制度、矿业权的流转、矿业权评估、矿业权的申请计划及工作报告制度等等,矿业权制度作为矿业立法的核心制度始终是各国的立法重点,在立法理念上遵循宽松、透明、简化、统一的原则;其次,各国均实行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体制,一般均由单一的矿业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法规的研究制订、矿业权的登记审批等工作,不存在“多龙治水”的情形;再次,发展中国家多数均注重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努力吸引国际矿业资本的流入,具体措施包括3米健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比较法研究,2000(3)降低矿业税费,改革税费体制,放宽外资进入的领域和股权比例,制订和完善工作合同制度等,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日益重视矿业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矿地准入问题。各国都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吸引国内外投资方面努力寻求平衡点。4这些值得中国在开展矿业法修订工作过程加以认真研究和借鉴,从而取人之长,完善中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推动中国矿业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5 3.2国外矿业权管理给我国的启示 3.2.1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标准和准则 制定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标准和准则,是解决目前各种问题的根本,也是我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和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 3.2.2建立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机制 信息的传递和发布对于建立矿业权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非常重要。建立矿业权市场基础信息公开机制,一是要尽快公开发布各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资料,实现公开上网查询,并向社会公开一些鼓励开发的己探明资源储量的XX县区和矿种的地质资料,以吸引投资者。二是要向社会有计划发布找矿及开发远景规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信息,尤其是要结合各省建设特色,针对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发布相关信息,促进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三是要在分析各省矿产品市场和矿业权市场前景的基础上发布相关信息,给予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机会。 3.2.3健全矿业权流转机制 借鉴国外许多勘探者以转卖采矿权作为动力,并且利用采矿权转让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的行为。赋予探矿权人在发现矿产资源后就直接取得采矿权的法律地位,由地矿部门给其颁发“采矿证”,以证明其持有采矿权,并且允许采矿证的流转,但必须明确的是采矿证持有者必须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开采。加强立法,对于违规操作、无证探矿采矿的个人及企业给与必要的惩罚措施。 4、结语 我国矿业权有关的基本制度已经成形,但仍有待于完善,文中通过对国外有关矿业权制度的分析来说明我国矿业权制度所存在的瑕疵,同时也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矿业权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在日后的研究中能更深层次的探讨矿业权制度方面的建构。 45魏铁军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中国地质大学,2005(6)李庆保国外矿业立法的比较和借鉴经济管理,2007(12) 参考文献: 1周进生国内外矿业权比较及改进建议中国矿业第17卷第9期2郝芳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与管理制度学习与借鉴 3米健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比较法研究,2000(3)4魏铁军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中国地质大学,2005(6)5李庆保国外矿业立法的比较和借鉴经济管理,2007(12)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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