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公室职责
1、负责研究并拟定全区政务接待的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来区视察的市级领导、其他区(市、县)领导来访的接待服务工作;
3、负责大型活动和重要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
4、负责接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负责接待中的交通票务及车辆的使用调剂工作;
6、负责区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的服务工作;
7、负责对本区有关部门的政务接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篇: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职责
1、负责区级机关的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维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2、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检查机关各部门防火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3、负责组织机关日常和节前的防火安全检查,做到无火灾事故发生。
4、负责机关办公楼(院)车库、车场的管理,确保停放车辆的安全。
5、配合各部门搞好机关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负责机关办公楼(院)传达室及门卫的管理,督促检查各值班点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查处缺岗、脱岗人员。
7、积极配合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疏导查处急访闹事事件。
8、检查指导后勤服务中心安全保卫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篇: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一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区直机关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机关后事务勤改革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区政府外事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好市政府外事工作精神。
3、负责区政府大型会议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4、负责区政府大型活动及对外的接待服务保障工作。
5、负责区政府公务用车的管理调配工作。
6、负责政府办的财务、印务工作,保障政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7、负责区机关大院及区政府家属区管理,统管国有资产,履行其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和职能;负责土地、房产、设施的清查登记、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8、负责区机关大院基本建设规划的审批和房地产管理。
9、负责区机关大院、区政府家属区的行政管理,保证通讯和水、电、暖、气的供应,承担环卫、绿化等服务工作。
10、负责区机关大院及区政府家属区的治安保卫、交通安全和消防工作。
11、组织区机关大院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及其他社会活动。
12、负责组织区机关后勤事务干部岗位培训和后勤工作技术培训与管理工作。
13、负责开展机关职工文化娱乐、生活服务等工作。
14、承办区政府及政府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科
本科室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并参与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局出台的政策、综合性文件、计划,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局内人员的思想政治与职业教育工作。
3、负责管理局机关的组织、人事等有关事务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落实局下达的各项任务,并搞好考核。
4、围绕中心工作,收集信息,综合情况,编印报送后勤信息,搞好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编制预决算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按照财务制度及时报销各项费用,根据财政下达的年度经费额度合理安排资金,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日常性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和领发工作。
7、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
8、负责政府办和局内人员的工资、医保、公积金等费用审核、代扣、管理等工作。
9、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10、负责机关统计信息的汇总和报表填报。
11、负责处理信访人员的接待和信访问题的处理。
12、负责机关和辖区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13、负责机关和辖区群众的低保、优抚等社会事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14、负责政府办和局内的印务工作,保障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正常运转。
15、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岗位职责(5人)
1、行政科长1人。负责行政科的全盘工作;搞好行政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协调好内部工作,充分发挥好大家的工作积极性,督查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搞好信访接待与案件处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印件的管理。
2、文秘工作科员1人。负责局出台的政策、综合性文件、计划的起草工作;负责后勤信息的采编、报送,搞好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社会事务工作科员1人;负责搞好机关和辖区的人口资源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搞好机关辖区群众的低保、优抚等社会事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局内各种档案的收集、归档、保密等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4、财务报帐员1人。负责搞好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及时报销公务费用,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为领导提供经费使用进展情况;负责搞好机关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搞好机关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管理和领发工作;负责搞好下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5、打字员1人:负责政府办和局内文件的保密打印与发送工作;负责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指导和维护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条件: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踏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文字语言组织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中:
1、行政科长。大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2年以上办公室工作经验。
2、文秘工作科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1年以上文秘工作经验。
3、社会事务工作科员。必须具备1年以上机关工作经验。
4、财务报帐员。大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会计员以上从业资质,从事机关会计5年以上工作经验。
5、打字员。必须具备熟练掌握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操作使用能力,有1年以上打字工作经验。
三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管理科
本科室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搞好机关房产管理与维修工作。
2、负责搞好机关基建规划与实施工作。
3、负责搞好机关环境绿化与卫生保洁工作。
4、负责搞好辖区治安维稳与安全保卫工作。
5、负责搞好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工作。
6、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岗位职责(2人)
1、后勤管理科长(1人)。负责后勤管理科全盘工作;做好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勤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实施好机关后勤的各项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搞好机关基建的规划与实施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2、后勤事务工作科员(1人):负责搞好机关房产管理,维修计划与日常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向领导提供各单位办公用房状况,并提出调配方案,实施好调配方案的落实;负责提出安保工作计划,搞好辖区治安维稳与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搞好机关的绿化规划与日常管理;负责搞好区机关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扫与保洁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岗位条件:
1、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踏实;
2、具有履行职责所要求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3、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文字语言组织能力;
4、有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科
本科室在分管局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驾驶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工作。
2、负责政府办公用车的调配管理工作。
3、负责政府领导用车的调配保障工作。
4、负责政府大型活动用车的保障工作。
5、负责调配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
6、负责调配车辆审验办照等运行手续的审办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岗位职责。(12人)
1、车辆管理科长(1人)。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负责搞好驾驶员的思想教育、职业教育工作;负责搞好驾驶员的调配管理工作;负责搞好领导用车和政府大型活动用车的保障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2、车辆管理科员(1人)。协助科长搞好科室的各项工作;负责搞好驾驶员与车辆的调配事务工作;负责搞好调配车辆的加油维修等事务工作;负责办理调配车辆的审验办照等运行手续的事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3、驾驶员(10人):负责车辆的具体驾驶与日常维护保养;负责车辆的运行安全与正常使用;负责搞好车辆的卫生保洁及车库的环境卫生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岗位重要条件:
组织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踏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中:
1、科长。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文字语言组织能力,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2、科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文字语言组织能力。
3、驾驶员。必须具有高级以上机动车辆驾驶员资质,有近期连续驾龄4-5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区财政供养人员,品行端正。
五
会议、接待科
本科室在分管局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外事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办和各部门对外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区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人员;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经济、文化、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广泛开展民间外交活动;负责与我区的友好城市,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2、负责研究并拟定全区政务接待的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对来区由政府接待的市级领导、外县区政府领导来访的接待服务工作。
4、负责区政府大型活动和重要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
5、负责接待中的交通和车辆调剂安排。
6、负责区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的服务工作。
7、负责全区有关部门的政务接待工作的业务指导。
8、负责政府大型会议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9、负责政府办公室的对外接待服务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岗位职责(3人)
1、会议接待科长1人。负责办公室的全盘工作,负责搞好区政府外事工作的策划、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好政府的对外接待和大型会议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2、外事接待工作科员2人:负责区政府外事及会议接待工作的具体策划、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搞好政府的对外接待和大型会议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政府办公室的对外接待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条件:
1、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踏实;
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3、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文字语言组织能力;
4、有2年(科长3年)以上机关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仪表端庄,热情大方,综合素质高。
六
区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搞好辖区水、电、暖供应、保障。
2、负责搞好辖区水、电、暖设施的维修、养护。
3、负责机关职工生活服务。
4、负责生活区设施维修保养与卫生绿化。
5、负责生活区治安与安全保卫。
6、负责物业服务诸费的征收。
7、推进物业管理的逐步社会化管理过渡。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三定”方案(草案)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二00九年五月五日
第四篇:XX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等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对公务接待的新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局机关应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局机关处室和单位公务外出须经局领导批准,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局接待服务处牵头相关处室和单位配合,以局名义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六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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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酒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住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住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标准执行,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第八条严格公务接待范围。来访人员的公务活动必须有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九条
实行对口接待。国管局、中直局、兄弟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及同行来湘,由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协调相关省、厅局领导参加。
本省市州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的领导及同行来我局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由局相关处室对口负责接洽,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
第十条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局机关所有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各自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报分管接待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重大接待活动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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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严格控制调研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局领导下基层单位考察调研,陪同的局机关处室负责人从严控制,基层单位只安排与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三条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严格控制饮酒(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以外,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上酒);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标准。局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参照省本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当地的差旅费住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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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5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第十七条严格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总额内单独列示,超额支出要作出说明。规范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审批,每年年初接待处与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预算,报局党组会审定,经费开支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
第十八条规范公务接待费支付。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局机关公务接待费应在接待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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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
第二十三条局财务管理处负责审核报销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对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局接待服务处应当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局领导和局财务管理处、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局接待服务处会同局财务处按年度依规公开本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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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局机关食堂工作餐管理办法》《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补充规定》(湘管办发〔2016〕2号)以及《XX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管办发〔2014〕3号)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接待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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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办发[201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
7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
8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党委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确定接待单位。
中央、国家各部委和有关单位、兄弟省区市省部级领导(含正副省部级)来湘,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省领导参加。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湘接待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机关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所在机关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者负责同志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市州不超过2人,县市区安排1人;其他省领导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市州、县市区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
9第十五条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省领导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0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省本级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0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为54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6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46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400元。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全省各地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省本级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一条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
11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四条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党政机关要推进本级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六章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六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2第七章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
13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XX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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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机关事务管理局计划财务科职责
1、负责管理机关各部、委、办、局的行政经费和预算外经费。
2、负责审核、编制、发放机关职工工资。
3、负责区级机关各部、委、办、局职工的公费医疗及医保经费的管理工作。
4、负责管理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房租。
5、归类整理下达预算,定期核算预算经费执行情况,接受各部门的咨询及监督。
6、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清理建帐工作。
7、负责审核机关车辆的保险及费用支出。
8、负责收集、整理、装订、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并按规定时间移交本局档案室。
9、保管好现金、支票、有价证券、收据及印鉴等,每日结清现金帐,将多余库存现金存入银行。
10、代管全区党费及少儿两全保险费。
11、做好财务报销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12、负责监督审核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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