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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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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ZNQ/ZN 202092-2010 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2010-03-23实施2010-03-23发布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布Q/ZN 202092-2010前 言为规范并加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工程设备的招设标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设标管理程序,在保证设备质量的前提下,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物流管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归口管理,物流管理中心协助。本标准起草部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物流管理

2、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文革。本标准初审人:毛申良、朱文泉、韩忠良、赵军、王贵团、傅坚钢、孙婷娟、王璐璐本标准会审人:秦刚华、寿东升。本标准审核人:郑晓康、柴锡强、刘克萍。本标准审定人:柯吉欣。本标准批准人:沈志云。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6-9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能集团建设项目工程设备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程序,明确了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本规定适用于浙能集团全资和控股(经董事会授权管理)或控股公司协议委托浙能集团管理的工程项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3、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管理办法(八部委27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2号令)3 总则3.1 工程设备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招投标活动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2 招投标活动必须接受浙能集团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监督

4、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浙能集团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3.3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形外,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或单项小于100万,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上述限额以下的设备采购,各项目公司依照浙能集团的规定和本单位设备采购管理制度进行。3.4 属于省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进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设备,按照与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商定的原则办理。3.5 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实行 “分级管理、集中招标”的管理模式。3.6 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由浙能集团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和项目招

5、标委员会二级管理,浙能集团工程部承担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物流管理中心予以协助。3.7 各项目公司设备招标工作纳入浙能集团招投标平台统一管理。3.8 项目公司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负责执行招标活动的实施工作。4 职责4.1 浙能集团工程部:4.1.1 负责受理招标计划的报送和审核,并征求物流管理中心后下达招标计划审查意见。4.1.2 负责组织审核设备招标文件(包括商务标书、技术标书、招标方式、评标办法等),确定招标原则与技术标准。4.1.3 负责与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邀请招标的报批工作。4.1.4 负责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标前会及决标会。4.

6、1.5 协调、配合项目公司在省招标办办理标书核备手续。4.1.6 参加相关设备的收资调研工作。4.1.7 参与浙能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信息库的动态管理工作。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参加推荐短名单的审核。4.1.8 参与管理浙能集团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及参加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4.1.9 参与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及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4.1.10 参加设备合同谈判工作,参与招投标相关经济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4.2 浙能集团物流管理中心:4.2.1 负责浙能集团评标专家库和合格供应商名录信息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工作。4.2.2 协助并参与各项目公司所需设备招标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7、,汇总整理各项目公司的招标申请。4.2.3 受理项目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签定后的价格信息和合同结算价的报送和汇总。4.2.4 协助组织工程设备招标文件的审查会,参与审查资格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4.2.5 协助并参与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领导小组标前会及决标会。4.2.6 如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参加推荐短名单的审核。4.2.7 参与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4.2.8 参加相关设备的收资调研工作。4.2.9 参与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及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4.2.10 参加设备合同谈判工作。参与招投标相关经济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4.2.11 组织各项目公司招投

8、标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和经验交流。4.3 浙能集团监察审计部:4.3.1 负责制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4.3.2 负责工程设备招标的全过程监督工作。4.3.3 负责对工程设备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的执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4.3.4 负责处理工程设备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不良行为。对招标管理单位(部门)、项目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4.3.5 负责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4.3.6 负责对项目公司进行工程跟踪审计管理工作。4.4 项目公司:4.4.1 贯彻执

9、行国家、地方以及浙能集团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招投标实施细则及管理监督制度等,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4.4.2 负责向工程部、物流管理中心报送设备招标工作计划、招标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4.4.3 负责组织对招标设备的收资及调研工作。4.4.4 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修改及定稿工作,并协助浙能集团职能部门做好招标文件的审定工作。4.4.5 采用邀请招标时,负责推荐候选投标人。4.4.6 负责在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省招标办的核备工作。4.4.7 负责招标文件的印制、发售工作。4.4.8 负责按规定成立评标工作委员会,组织招标设备的开标及评标,及合同的谈判及签订。4.4.9 负责招标过

10、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4.4.10 负责招投标相关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及时向物流管理中心反馈供货商的履约、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等信息,参与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动态管理工作。5 管理内容及方法5.1 组织管理5.1.1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组长由浙能集团领导担任,其成员由集团职能部门、项目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5.1.1.1 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5.1.1.2 审定招投标工作的原则和招投标管理制度、规定。5.1.1.3 听取和审查招标管理工作的汇报,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5.1.1.4 负责审定工程设备招标方

11、式、入围短名单、重大评标原则、决标原则和其他原则性意见,审核批准下列设备招标工作计划和评标、决标报告。(1)单项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2)所有拟以国际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进口设备。(3)项目招标委员会认为应当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的其他设备采购项目。5.1.1.5 授权项目招标委员会审定100万元以下设备招标的入围短名单、重大评标原则、决标原则和其他原则性意见,审核批准招标工作计划和评标、决标报告。5.1.2 项目公司负责组建项目招标委员会,人数均应当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报送浙能集团审批。项目招标委员会主任由项目公司领导担任,其成员由集团职能部门、项目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

12、责为:5.1.2.1 拟定工程所有需要招标设备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段(包)划分、工作计划。5.1.2.2 拟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入围投标人、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5.1.2.3 及时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按规定报集团有关部门。5.1.2.4 负责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汇报上述需由其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5.1.2.5 负责组织100万元以下设备的招标工作。5.1.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确定及其职责:5.1.3.1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公司及外聘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人员数一般不得少于总成员数的三分之二。5.1.3.2 对于进入省级或地方重大工程交易中

13、心进场交易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须遵守当地招标管理部门的规定。 5.1.3.3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1)进入省级或地方交易中心招标的,且评标专家须经省或地方交易中心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按省或地方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2)不进省级或地方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的,应依据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按照浙江省能源集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设备,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或授权招标委员会确定评标专家。评标技术组组

14、长和商务组组长由评标委员会确定。5.1.4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活动、出具评标书面报告、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5.1.5 物流管理中心依照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5.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5.1.6.1 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5.1.6.2 监督部门人员。5.1.6.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5.1.6.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2 招评标管理5.2.1设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

15、招标。5.2.1.1 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有关设备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应当按项目审批权限报请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且获得批准。5.2.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设备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5.2.2招标前准备5.2.2.1项目公司应根据工程的综合进度计划,合理制定总体招投标工作计划和年度招投标工作计划,报浙能集团工程部和

16、物流管理中心。5.2.2.2 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及核备(1)项目公司负责编写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及商务文本初稿。(2)由工程部负责组织物流管理中心、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等有关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负责汇总修改意见。评审结束后,项目公司负责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评审稿。(3)招标文件的招标办法、主要技术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由招标委员会在标前会上向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确定最终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由项目公司根据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修改审定,在发标前五个工作日前报省招标办备案审查。招标文件终稿必须与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或项目招标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相一致。招标文件终稿(电子版)

17、由项目公司在发标后报送集团工程部、物流管理中心备案。(5)项目公司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澄清或修改内容改变了原先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或项目招标委员会)决定的任何招标原则(包括招标计划、供货范围、数量、重要技术参数、废标因素、评标办法和细则)的,须均应事先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或项目招标委员会)确认。(6)招标文件应当给投标人留有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二十天(日历天)。5.2

18、.3 邀请招标设备的短名单产生程序:按邀请短名单推荐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2.4 开标 评标 定标管理5.2.4.1工程设备的招标活动,开标仪式由项目公司主持,浙能集团监察审计部派员予以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至少在开标前二个工作日将开标仪式安排通知浙能集团工程部、物流管理中心、监察审计部和项目公司,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5.2.4.2 开标形式包括当众开标或网上实况直播开标。当众开标由监督人员与投标人推荐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网上实况直播开标由监督人员负责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

19、主要内容,工作人员对开标内容完整记录,经投标人确认后存档备查。5.2.4.3 评标工作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第12号令)的规定。评标工作封闭进行,评标组织单位应当做好评标期间内外通信控制及保密工作。5.2.4.4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保证客观、公平、公正的评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5.2.4.5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

20、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对技术含量高、澄清内容复杂,确实需要当面澄清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向全体投标人签发当面澄清函,组织相关人员与投标人进行当面澄清,并要求投标人对澄清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回答。5.2.4.6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投标文件中未列入的或附带额外条件的价格折让及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5.2.4.7 评

21、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做出废标决定,特殊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对是否属于废标条件存在争议或疑问的,应向招标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其确定是否废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5.2.4.8 评标委员会下设技术组、商务组和综合秘书组。综合秘书组由浙能集团工程部人员任组长。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技术组根据评审结果填写“技术参数比较表”,向商务组提供根据招标文件规

22、定的可量化的价格调整依据和供货范围偏差并撰写技术评审报告;商务组进行商务、技术价格调整和算术修正并填写“评标价格比较及排序表”,撰写商务评审报告。无实质性偏差且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2)采用“综合评估法”,打分制时由每个评委自主打分,任何人不得要求评委统一打分或统一确定排列顺序。技术组根据评审结果填写“技术参数比较表”、“技术评分表”,并撰写技术评审报告;商务组根据评审结果填写“商务评分表”和“评标价格比较及排序表”,并撰写商务评审报告。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汇总填写“技术商务综合评分及排序表”后,得出投标人的评分排序,无实质性偏差且得

23、分最高的投标人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5.2.4.9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根据每一阶段评标情况,主持召开评标委员会会议,听取技术组和商务组组长汇报评审情况。5.2.4.10 评标委员会技术组、商务组完成评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撰写综合评标报告。综合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署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5.2.4

24、.11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各小组评审报告由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5.2.4.12 监督人员应当就评标过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以及执行评标纪律等情况在综合评标报告上签署意见。5.2.4.13 定标: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通过会议集体进行定标,评标委员会商务组、技术组组长列席会议。集体定标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招标领导小组每一个成员都能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具体表决方式可以由领导小组

25、组长确定。(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听取招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主任对于评标情况的汇报。(2)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进行定标,原则上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监督人员出席领导小组会议,不参加定标表决。监督人员对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以外人员干预定标工作,以及未按照规定程序定标的持有否决权。(4)定标会议应当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决标报告),工作人员做好记录,书面会议纪要须经全体参加会议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监督人员的签字。5.2.4.14 决标报告经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向中标人寄发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项目公司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并由项目公司与中标人签署合同。进入省招标中心招标的应报省招标办备案。5.2.4.15 在签署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5.2.4.16 项目公司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项目公司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工厂监造和检验工作,做好售后服务和运行故障等情况记录,属于售后服务或产品质量的问题,随时以书面文件形式将相关信息报送到浙能集团工程部和物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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