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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保定律师的EXLN行政诉讼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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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定律师承办不服行政处罚而产生的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在一次强制拆迁工作中,因拆迁原告赵x的房屋与赵晓梅发生冲突。某乡公安局以用下流语言侮辱他人为理由,对原告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原告赵晓梅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我代理原告参加了案件的二审诉讼。   法律文书:原告代理律师要红志的《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上诉人赵晓梅的委托,根据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和质证,现发表代理意如下:   (一)某县公安局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上诉人没有认可用下流语言侮辱某镇政府工作人员。该行政处罚依据的是徐浩等被害人的陈述,而所谓的证人徐浩等都是某镇的工作人员,他们本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人。因此,行政处罚证据不充分。   对于在场司机杨某、刘某的证言,根据目前证据显示,该证据是在行政处罚作出后,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后,由被上诉人补充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六十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因此,杨彦军和刘刚的证言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卷宗材料和今天的调查,在行政处罚中所谓的传唤是后补的。说明当时根本没有履行传唤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进行传唤。而被上诉人没有履行传唤程序,此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   (三)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滥用职权。被上诉人所作行政处罚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本案对上诉人的处罚是十五日的拘留,是该条处罚最重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屡犯不改的。而上诉人不符合其中的从重条件,不应从重处罚。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属于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希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要红志 律师   2004年4月12日 低价购买卖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QQ174788632旺旺whx0910怎么增加百度文库财富值 怎样增加 如何增加 增加百度财富值 如何快速增加百度文库增加财富值 专业的爱问共享资料积分销售团队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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