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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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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0s4aIzCKgkE4PXWcp3o0 所属类别 标题 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2014-08-07 文号 成人社办发〔2014〕163号 生效日期 2014-08-07 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确保我市地方配套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一致性,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4〕4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方负责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开户手续,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实际用工项目参加社会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开户需提供中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开户申报表》等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出具《预缴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通知单》。 建筑施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开户手续: (一)工程项目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工程项目地址在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及其他区(市)县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到项目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预缴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通知单》确定的预缴社会保险费金额和银行账户信息办理转款手续。 第四条 每月末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实名参保在册人数和当月暂停人数,对预缴费进行实收分配处理。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建筑施工企业收入过渡户中暂收的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缴费费率确定预缴费分账比例,按月将收到的建筑施工企业预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分别划转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按月将意外伤害保险费划转至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实名制参加社会保险,以“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信息)卡”实际刷卡时间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的增加(减少)的录入时间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人员的参保时间或停保时间。 建设工程开工后,尚未纳入“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信息)卡”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招用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同时将个人信息录入《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办理人员增加;将停止从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录入《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办理人员减少。 以上表格均需打印纸质文本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电子格式数据盘一并提交项目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第七条 建设工程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预计工期结束时间前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登记变更的工期,缴纳延期期间的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人员终止参保和项目销户手续,领取《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证明》 预计工期到期未办理销户、延期手续且满30日未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社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相关责任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 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刷卡结算(社会保险卡由项目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未刷卡结算的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项目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出院病情证明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四)外伤住院需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 (五)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须同时提供患者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中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已实名参保的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程项目竣工时,仍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医疗的工伤人员,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省、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项目竣工后,未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原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第十一条 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人员意外伤害,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为1-10级以及死亡人员的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待遇赔付标准如下: 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待遇赔付标准表 单位:万元 级别 死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赔付 标准 12 10 9 8 7 5 4 3 2 1.5 1 第十二条 符合享受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的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第十三条 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在《试行办法》实施前施工现场因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人员意外伤害以及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其保险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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