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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越边境贸易政策浅析
蒙聪惠[作者简介] 蒙聪惠(1977—),男,广西上林人,广西财经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经济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区域经济
(广西财经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广西 南宁 530003)
[摘要] 我国的边境贸易优惠政策对鼓励广西、云南对越边境贸易及经济合作,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对越边境贸易政策仍然存在不够稳定、操作困难、与WTO规则不符等问题。我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利用好现行边贸政策的同时,对其不合理处进行适当调整,并逐步完善政策环境,建立双边定期协商机制,保障对越边境贸易及经济合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边境贸易; 政策; WTO
一、边境贸易的界定
按照1996年1月3日发布的中国《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界定,边境贸易由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组成。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的居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策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则是指中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类形式,还包括边境地区经原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和在境外获取运回境内的设备、物资。
二、现行对越边境贸易政策
按照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199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我国对越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主要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广西、云南边境地区的居民及越南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越南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对越南经济技术合作项下换回物资的进口,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越南的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除汽车及关键件外),原外经贸部每年从年度进口计划总量中切块下达进口配额或限量登记额度,并授权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商品登记证。
(五)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权对越出口本地自产的粮食等国家重点管理的商品。做法是,原外经贸部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情况、生产情况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专项给边境省、自治区下达一定数量的出口配额,并授权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出口许可证。
(六)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权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免领配额和许可证(有特殊规定的商品除外,如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的出口)。
(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享有对越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越南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边境地区对越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均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
三、对越边境贸易政策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所制定的旨在鼓励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措施,目的是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这些政策措施会对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对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在边境贸易优惠政策的鼓励下,我国对越边境贸易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中越边民互市贸易方面,我国与越南接壤的广西、云南共设立了东兴、弄尧、浦寨、河口等近百个边民互市点,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边境小额贸易方面,中越两国已经开放了七对国家级陆地边境口岸(其中广西四个:东兴、凭祥、友谊关、水口;云南三个:河口、天保、金水河)。2004年滇越边贸额10741万美元,增长24.4%,首次突破1亿美元,占云南对周边三国边贸总额20.49%,其中出口6010万美元,增长2%;进口4731万美元,增长72.3%,而广西2005年1至10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额为5.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9%,其中进口2.5亿美元,出口2.9亿美元,分别增长6.3%与53.4%。
总之,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中越边境地区贸易的发展,发挥了“利国、富民、睦邻、安邦”的作用。但是,政策本身仍有不足之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越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边境贸易优惠政策不够稳定。现行的边境贸易政策,一般在一至三年内调整一次,而且,我国加入WTO后,要对部分商品不断调整边境贸易政策。边境贸易政策的调整,不利于边境地区制定发展边境贸易的中长期规划,不可避免地存在注重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制约了边境贸易的长远发展。
2.边境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大打折扣。现行边境贸易政策规定,边境贸易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但按照我国增值税管理办法,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只要进入流通环节,其进项税只能按实际征收额抵扣,这样进口环节所减征的增值税又在国内销售环节补征回来,使边境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大打折扣。
3.边境贸易的出口退税政策不太合理。由于越南外汇短缺等原因,目前在中越边境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的比重很大,如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贸易90% 以上使用人民币结算。但是,按照现行边境贸易政策的规定,边境贸易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贸易出口货物无法提供核销单,所以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4、对越边境小额贸易政策不符合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WTO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某一WTO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时,应立即和无条件地将这些给予所有其他WTO成员方的相同产品。WTO在阐述最惠国待遇原则时将边境贸易视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但WTO对边境贸易的界定是,“边境贸易一般是指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和企业在距边境线15公里以内地带从事的贸易活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方为便利此种贸易而只对毗邻国家给予优惠,包括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便利边境线两边的人民互通有无”。WTO对边境贸易的界定相当于我国的边境互市贸易。而我国对越边境贸易实践表明,边境小额贸易规模总量和范围已经远远超过“边境线两边的人民互通有无”的范畴。
四、对越边境贸易政策的几点建议
加快发展我国对越边境贸易发展,应该从边境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按照WTO规则和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和完善边境地区边境贸易政策与管理,进一步提高边境贸易的档次,规范贸易行为,以促进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建议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1. 用活用好现行边境贸易政策。尽管国务院2号文件等政策对于边境贸易的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并使之更加规范化,但对于边境贸易仍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并且当前仍在执行中,如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无论是在企业的注册获权,还是在税收的减半优惠、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上都给予了优惠。边境地区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加入WTO后,虽然国内一些优惠边境贸易政策取消了、变化了,但是我国与越南所具有的强烈的商品互补性没有变;边境贸易企业建立的经营渠道、客户关系没有变;无法替代的地缘优势及便利的交通渠道没有变,这些正是继续做好边境贸易的优势所在。边境地区应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并用活用足政策,善于创造新的优势。一般来讲,边境地区都相对贫穷落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也相对实力不足,经营规模不大。位于中心城市而有实力的外贸企业应该在互惠的基础上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走联合经营之路,把自己资金、客户、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享有的政策优势结合起来,增加经营品种、扩大贸易规模,以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另外,位于非边境地区的外贸企业也可利用自己原在各口岸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进行改造注册,积极争取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争取享受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增强边境贸易企业实力和发展后劲,繁荣地方经济。
2.适当调整现行边境贸易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可以作以下调整:(1)根据国家宏观管理需要和边境地区的发展实际,对边境贸易分类指导,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2)继续实行边境贸易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政策;(3)对部分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限定企业、限定口岸进行出口退税试点;(4)凡国家非招标的进出口商品,对进口原产于越南或出口原产于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品,免领配额许可证或关税配额;(5)对国家实行出口招标、当地主产的商品,边境贸易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招标费用后,取得出口配额;(6)对边境外贸企业通过与越南经济技术合作项下的进出口商品,不受指定或核定公司经营的限制;(7)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手续,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缩小法定检验商品范围;(8)鼓励在具备条件的边境地区(如东兴、凭祥等)设立主要面向越南的边境出口加工区、保税工厂;(9)改革现行边境贸易管理体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整顿市场秩序,使边境贸易走上正规化、集团化和健康有序发展的道路。
3.完善边境贸易的政策环境。主要是:(1)建议国家制定有效期限较长的边境贸易优惠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需要完善时可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2)对地方边境贸易政策进行低调处理,避免因大力宣传而引起WTO 成员的注意。同时,注意跟踪边境贸易进口量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产品,作好应对WTO成员提出质疑的准备;(3)建议边境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越南的商品,除国家规定必须全额纳税的商品外,继续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4)为了解决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增值税进项税全额抵扣问题,建议对享受边境贸易优惠政策的进口商品,进口关税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先按法定税率征收,然后返还50%;(5)出口退税是符合WTO规定的国际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平等参与国际竞争,其前提是货物已经出口并已在国内纳税,因此,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理应实行退税。鉴于对越边境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比重较大的实际,建议尽早出台以人民币结算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政策,具体可以采用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注人民币结算字样办理出口退税;(6)建议对进口原产于越南且边境省区自用的属于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各部门在安排年度进口配额计划时,应尽量满足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经济合作进口的需要。属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 应适当放宽边境贸易企业的经营资格,并在配额内减免配额有偿使用费。
4. 建立双边定期协商机制。改变目前边境贸易“一头热”的状况,建立中央政府之间关于边境贸易的定期协商机制,推动尽早建立边境贸易“两头热”的政策。通过外交途径敦促越南采取与我国对等的边境贸易政策,为双方边境贸易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与越南边境地区政府之间的政策协调工作,增强双边外交磋商机制的灵活性,实行越南地方政府与我国边境地区政府间定期会晤、协商和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和完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迅速、有效地解决边境贸易问题,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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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和《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等有关边境贸易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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