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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协议详解系列之一:清算优先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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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协议详解系列之一:清算优先权 投资人股东,有权优先于创始人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2倍的回报…… VC协议中这样的条款,你知道是什么意思吗?         寻求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经过跟VC漫长的商业计划演示和交流之后,终于有一天,投资人对企业产生了投资兴趣,并给出了一份所谓“投资协议条款清单”。但是,包括创业者的团队、董事会,以及创业者周围的朋友,都没有人曾经看到过一份这样的投资协议,里面的某个“清算优先权”条款是这样写的(通常是英文):         Series A Prefer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i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 per share amount equal to 2x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翻译:A系列优先股,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2倍的回报……)         创业者完全搞不懂这是什么意思。         如果企业接受了这份投资协议,投资人投资200万美元,给企业的投资前估值是300万美元,那企业投资后估值就是500万美元,于是投资人拿走企业40%的股份。经过1年,企业运营不是很好,被人以5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创业者认为手上60%的股份可以分得300万美元的现金,也还满意。但是投资人突然告诉创业者,根据协议,他要拿走400万美元(投资额的2倍),留给创业者的只有100万美元。创业者又糊涂了。 什么是清算优先权?         几乎所有通过离岸公司红筹模式投资的VC,都会选择“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方式,而可转换优先股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拥有清算优先权。        “清算优先权”是VC投资协议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它决定企业在“清算事件”后蛋糕怎么分配,即资金如何优先分配给持有企业某类特定股份的股东,然后分配给其他股东。例如,A轮VC投资协议中,规定A轮投资人,即A类优先股股东能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获得多少回报。同样道理,后续发行的优先股(B/C/D类)优先于A类优先股和普通股。也就是说投资人有权在创业者和团队之前收回他们的资金。         通常所说的“清算优先权”有两个组成部分:“优先权”和“参与分配权”。根据三种不同的“参与分配”方式,清算优先权三种:         不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在企业清算或结束业务时,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x]倍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获得“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只有“优先权”)。         完全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在企业清算或结束业务时,优先股在获得“优先权”的回报之后,还要跟普通股按比例分配剩余清算资金。 附上限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在企业清算或结束业务时,优先股在获得“优先权”的回报之后,还要跟普通股按比例分配剩余清算资金,直到获得[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 清算优先权激活:清算事件         要说清楚清算优先权,明确什么是“清算事件”就很重要。通常,企业家认为清算事件是一件“坏”事,比如破产或倒闭。对VC而言,清算就是“资产变现事件”,即股东出让企业权益而获得资金,包括合并、被收购、或企业控制权变更。所以,清算优先权条款是决定无论企业在好、坏情况下的资金分配方式。         一般而言,企业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资产,从而导致企业现有股东,占有续存企业股份不高于50%,这些事件都可以被视为“清算事件”。         所以,优先清算条款,是确定在任何非IPO退出时的资金分配方式(IPO之前,优先股要自动转换成普通股,清算优先权问题就不存在了),而对于大部分的企业,VC最后可能的退出方式也不会是IPO,所以不管创业者对自己和企业是否有信心,都应该详细了解这个条款。 清算优先权背后的逻辑         VC为什么会在协议中,要求设定“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条款?         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基金的出资人LP(有限合伙人),也是这样向他们收取回报的。LP出资成立基金,GP(普通合伙人)运营,到基金存续期结束清算的时候,LP除了要拿走出资额之外,还要拿走投资盈利的80%,GP获得盈利的20%。         另一方面,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创业者不当获利,让VC基金蒙受损失。比如:企业从投资人那里获得1000万美元投资,出让50%股份,然后企业家在VC的资金到账后立刻关闭企业(没有其它资产)。如果没有清算优先权,那投资人只能得到清算额(1000万美元)的50%,这样企业就从投资人那里欺骗到500万美元。要是真的这样,以后VC就很难募到资金了。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也因为投资人一贯的贪婪本质,他们会要求最少2倍的清算优先权。这样,企业在发展到退出价值低于投资人的投资额之前,创业者是不会关闭企业的。 有时候,投资协议中会出现1倍的、且不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条款。意思是,退出时优先股投资人可以选择:要么在其他任何股东之前,拿回自己的投资额(仅仅是投资额),要么转换成普通股之后,跟其他股东按比例分配资金。没有比这个对创业者更友好的条款了,如果在某位创业者的投资协议中出现,那么,恭喜他得到一个大礼包。         当然,这完全决定于创业企业目前的业绩、项目受追捧情况等等。如果创业者没有令人激动的创业经历,或者项目没有太多投资人关注,通常在第一轮投资中不会看到这么友好宽松的条款。 VC要求清算优先“倍数”的动因         创业者也需要调查VC,了解他们所投资的其他项目运营得怎么样,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投资案例的情况,会决定VC如何看待创业者的企业。如果某个VC基金的其他投资项目都表现糟糕,那这个基金的策略会更为保守,要求的优先清算“倍数”会高一些,并期望通过投资该创业者的企业来提升基金的整体回报水平,这样他们才能继续运作这个基金,并募集新的基金。如果某个VC基金投资了很多好项目,已经大赚特赚了,那么他们可能表现得激进一些,只想着做个大的(IPO),在清算优先倍数上不太计较。不同的VC根据企业在他的基金中的地位,会有不同的风险/回报判断。         其实,大部分专业的、理性的投资人并不愿意榨取企业过高的清算优先权倍数。优先于管理层和员工的清算优先回报越高,管理层和员工权益的潜在价值越低。每个案例的情况不同,但有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理性的投资人希望获得“最佳价格”的同时保证对管理层和员工“最大的激励”。很明显,最后的结果需要谈判,并决定于企业的阶段、议价能力、当前资本结构等,但通常大部分创业者和投资人会根据以上条件达到一个合理的妥协。         (注:作者系德利柏投资管理咨询公司中国区合伙人,曾任清科集团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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