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渝办〔2012〕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停产整顿全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煤矿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煤矿事故。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失踪1人;8月31日,吉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7人,失踪3人;9月2日,江西煤业集团萍乡矿业公司高坑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9月6日,甘肃省张掖市花草滩煤矿发生重大坠落事故,死亡10人。8月27日,我市奉节县红合煤矿203井(关闭矿井)非法生产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煤矿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产整顿时间
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
二、停产整顿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规定,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煤矿: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二)2009年以来累计发生过3次及以上一般事故或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
(三)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四)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五)安全监管总局等13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规定的资源整合煤矿;
(六)2011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煤矿。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在规定时限内停产整顿,确保停产整顿期间和复产阶段的煤矿安全,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能投集团要认真落实停产整顿措施,切实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监管。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立即停产整顿。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能投集团要按照煤矿停产整顿范围规定,立即对辖区煤矿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停产整顿煤矿名单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凡属于停产整顿范围而未停产整顿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煤矿自行停产的审批制度。对因煤炭市场等原因已自行停产的煤矿要履行审批手续,编制停产工作方案,说明停产原因、期限、范围等,制定停产期间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检查、排水供电、巷道维护等工作措施,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市属矿业(煤电)公司审查同意。
(三)严格停产整顿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及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属矿业(煤电)公司履行对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要针对停产整顿煤矿制订专项监管方案,细化监管措施,明确“一盯一”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严禁随意复产。停产整顿煤矿要严格按照停产整顿方案要求,落实停产整顿期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检查、排水供电、巷道维护等工作措施。
(四)严格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停产整顿结束后需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制订复产工作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市属矿业(煤电)公司审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市属矿业(煤电)公司要制订复产验收方案,严格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和复产验收有关工作程序、标准、要求,认真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确保工作有序和社会稳定。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停产整顿期间,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能投集团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保障措施,切实防范和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4日
- 4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