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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业保险的缴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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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业保险的缴纳、计算与领取 一、 专题界定: 本专题主要涉及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比例,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失业保险的申领、待遇及其标准。 二、名词解释: 1,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三、案例分析: 案例1,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就业”,可以停发失业救济金  【案例】姜某,女,25岁,原系某集体企业(酒店)的劳动合同制工。1997年4月20日因劳动合同期满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至今。1997年8月和10月份,区劳动局根据她的实际情况,分别给她介绍她在该区属下的某酒店和某宾馆客房部当服务员,但她均以不愿再从事饮食服务行业为由拒绝接受工作介绍。区劳动局认为姜某已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就业,故停发了她的失业救济金。姜某认为区劳动局应继续给她发放失业救济金等待遇。   【评析】《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失业时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姜某是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而失业的,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失业救济待遇,但这不是无条件无限期享受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失业职工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由于区劳动局已两次介绍较适当的工作给姜某,但姜某则以“不愿再从事饮食服务行业”为理由拒绝,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故该劳动局停发她的失业救济待遇是合法的。 案例2,被企业辞退后有资格领失业金 【案例】吴华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因故被企业辞退。他所在企业和他个人以前一直缴纳失业保险。他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评析】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还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条做出解释,规定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因此,吴华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其它条件符合规定,他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案例3,经济补偿待遇与失业保险待遇 【案例】2001年7月13日,肖明等3人接到单位发出通知由于精简机构正式解除与三人的合同。2002年5月单位与其三人达成协议:单位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对每人补偿3.9万~5万元。  此后,肖明去多方寻找工作但一直未果。2002年6月9日当肖明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证、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被告知他已经获得经济补偿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评析】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以鼓励和帮助职工尽快实现重新就业。实行这项政策,应坚持职工自愿原则,规范操作; 对未提出自谋职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实现自谋职业,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肖明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与单位达成的合同解除补偿应该看作是企业按规定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就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其待遇不与经济补偿金相冲突。 由此可以判定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其已经享受经济补偿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案例4,非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费不报销  【案例】北京市玄武区的李先生,2005年1月失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为24个月,2005年1月办理了首次申领,2005年3月未来再次申领,直至2005年5月才来申领,致使其2005年4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20580.2元无法核报。    【评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失业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费必须是在领失业保险金状态。目前北京市实行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制度,每次申领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个月,失业人员未按时申领将从次月起暂停领取,失业人员将处于“非在领状态”,其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补助费用不予核报。 5,被判刑人员不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案例】 刘某原来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1995年4月失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1996年3月,刘因盗窃被判刑3年。之后,刘某的妻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但社会保险机构认为不应当再给刘某发放失业保险金。 【评析】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刘某在判刑后就不应当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操作实务: 1,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有关程序 (一)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可分为两种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终止履行,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失业。 2、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 (五) 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到同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 用人单位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这一问题上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掌握以下知识: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偿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应当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职职工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丧葬补助费。这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由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抚恤金。这是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由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被供养人数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这两项待遇的标准各地不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有关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规定,给予失业人员家属一次性补助。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 4,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根据《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五、相关法规 : 1,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发放对象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2,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和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 失业保险的支出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停止失业待遇的情况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及数额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7,失业期间的医疗、死亡情况以及农民合同工的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问与答: 1,问: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什么失业保险标准? 答: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2,问: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答:凡属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向本辖区内县(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每月按规定申报缴费。 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3,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的同时,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也就是说失业保险待遇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互不冲突。只要符合条件,两项待遇可以同时享受。 4,失业期间能否领取到医疗补助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问: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时间从重新就业之日起计算。 6,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管理水平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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