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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TRK贴吧DTRK经验前等级教程女友的孩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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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的孩子貌似自己 男子认女无证据败诉   隔壁前女友所生的4岁的小女孩越长越像自己,单身的康先生认女心切,将女孩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抚养关系。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康 先生要求该女孩由其独自抚养至18周岁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小姐从湖北老家来沪后借住于康先生隔壁,1999年经人介绍与康先生相识,2000年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9月双方又分开生活。此后,李小姐与另一男子吴先生相识,并于2002起与吴先生同居生活。2003年4月22日,李小姐生下一女孩,在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女孩父亲为吴先生。   近来,看着隔壁小女孩长大的康先生,发现小女孩的外貌与其十分相似,于是产生了认女的想法。今年3月,康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定抚养关系,判令小女孩由其独自抚养。   在法庭上,康先生认为,其于五、六年前已认识李小姐并同居生活。期间,李小姐在与吴先生同居生活时,与自己关系仍未稳定,因此在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仍依吴先生命名。但随着女儿的长大,与自己外貌越来越像,故请求依法判令小女孩由自己独自抚养至18周岁止。   李小姐则辩解,女儿非康先生所生,而是自己与吴先生所生,与康先生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康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康先生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因李小姐不同意而鉴定未成。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康先生要求法院确定小女孩与其系父女关系,但从小女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来看,父亲姓名载明为“吴先生”而非康先生,且李小姐亦否认小女孩系康先生所生,又不同意康先生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此情况因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故现无证据表明康先生是小女孩之父。因此,对康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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