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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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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担保的分类   因质物的不同,质押担保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重点解析】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并不意味着此“孳息”就归质权人所有了。如果出质人或债务人偿还了债务,质权人要将此孳息归还。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   (3)质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可以与抵押权的实现部分的内容相结合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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