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汊河经济开发区志愿服务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之志愿者为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时数三千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者。
第 3 条
志愿者符合前条规定,得填具申请奖励事迹表 (如附表一) ,会同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受理审查并造册 (如附表二) ,于九年月底前汇办完毕。
附表一
志愿服务申请奖励事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络电话
重
要
事
迹
1、服务时数时
2、主要绩效 (详附服务绩效证明书)
志愿
服务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
机关
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志愿服务申请奖励名册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编号
申请时间
身份证号
志愿
服务 单位
次数 、项目等
第 4 条
本办法之奖励,由本单位每年办理一次。
第 5 条
本办法之奖励等次如下:
一、服务时数三千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铜牌奖及得奖证书。
二、服务时数五千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银牌奖及得奖证书。
三、服务时数八千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金牌奖及得奖证书。
前项奖励以公开仪式行之。
第 6 条
本办法同等次奖牌及得奖证书之颁授,以每人一次为限。
第 7 条
志愿服务应依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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