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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改革论文: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基于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美国原有金融监管政策使高杠杆率的金融衍生品得以无限扩张,并最终引发了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危机发生后,美国对原有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我国要认真审视、反思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立足于本国金融发展环境的前提下借鉴、吸收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成功经验,为国内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
关键词:金融监管;评述;启示
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表决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是自1933年全球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来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实施势必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来的金融监管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根深蒂固的自由化思想和追求“分权制衡”的理念是美国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石。不可否认,这种制度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确实提高了金融资本的活力,为美国带来了新一轮的经济繁荣。但在繁荣的背后,巨大的金融风险却正在悄然孕育。
(一)过分推崇以新自由主义思想为导向的监管理念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为美国金融资本彻底扫清了扩张道路上的障碍,各式各样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使金融资本的杠杆率不断被提高。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创新自由化倍加推崇,并宣称“无拘无束的自由市场才是优秀经济的根基”。金融资本的活跃掩盖了美国实体经济的颓势,“喧嚣的繁荣”掩饰了巨大的资产泡沫,当最后一根稻草压在本已脆弱的金融链条的那一刻,在新自由主义旗帜掩盖和庇护下的金融风险最终由次贷危机引爆进而迅速演化成了全球性金融危机。
(二)监管部门职能交叉、重复,监管效率低下
受“分权制衡”思想的影响,美国金融监管模式为“双层多头”模式。“双层”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设有金融监管机构。如,联邦政府监管机构负责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大型银行)进行监管,而州政府负责监管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多头”则是指联邦政府分别对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行业设立监管机构。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监管权,而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而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产品的融合,两者在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的监管上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冲突,降低了监管效率。
二、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政府风险管理职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打破了美国一直遵循的“小政府、大市场”的经济发展理念,在联邦储备委员会之上设立了一个更高级别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部长担任,其他成员分别由负责监控和管理美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现有监管者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收集金融行业的各类监管信息,识别并监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关系,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该委员会可根据金融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强制企业重组、限制高管薪酬甚至拆分破产。
(二)加大关联储监管职权,打造“超级监管者”
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方案不仅没有限制美联储在经济金融领域的权力,反而进一步加大了美联储的监管权限,使其成为美国未来金融监管最主要的防线。新的监管法案将在美联储内部建立一个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目前分散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手中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权,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避免政出多门而效果不彰,以此解决此前存在的“系统性风险”。
(三)“打了折扣”的沃尔克法则
沃尔克法则是美联储前主席保罗·沃尔克在金融危机后对美国银行业改革提出建议的简称,主要内容包括:限制商业银行规模,规定单一金融机构在储蓄存款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得超过10%;限制银行利用自身资本进行自营交易;禁止银行拥有或资助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让银行在传统借贷业务与高杠杆、对冲、私募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之间划出明确界线。沃尔克法则的根本目标是金融市场的“去杠杆化”,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加强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及时掌握系统风险
此次通过的新监管法案明确要求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实施全面监管,日常衍生品交易须在接受监管的交易所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并通过清算所清算;定制的掉期产品交易仍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但相关交易必须上报至中央储存库,以便监管机构能更加全面掌握整体市场形势。对此次金融危机的焦点——信用违约掉期产品(CDS),新监管法案规定银行要将CDS等高风险衍生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但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和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交易;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并没有彻底解决诱发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本问题,原本对大型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管的规定在党派之争中不得不在折衷后执行。即便如此,新的监管法案依旧对美国乃至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也有一定的启示。
(一)整合国内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随着近年来国内证券、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日益深化,以中信、光大、平安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已初见雏形,如何处理好金融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关系已追在眉睫。目前,我国沿袭自美国监管体系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虽然在金融监管体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政出多门”、“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等弊端。虽然目前“一行三会”已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监管政策、法规间的协调,但其在根本上无法彻底解决权力部门追求自身权力扩张的本性。在中国目前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权力的扩张意味着更大的寻租空间。为了降低分业监管的协调成本,我国不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模式,在目前“一行三会”体制之上设立一个更高级别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来平衡、调节各监管机构的职能纷争,更好地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样,既可保证有效协调证券、银行、保险业务的独立监管职能,又可避免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效率缺失。
(二)适度发展虚拟经济,把握好金融创新尺度
现代市场经济是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体。在一定时期内,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确实有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如果虚拟经济的发展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水平,那么虚拟经济的优势不仅不可能得到有效发挥,反而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危害。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还是不完全、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要辩证地审视“金融深化论”,避免一味地追求金融创新,特别是要把握好金融业务创新的尺度。金融创新不是以能否设计出更多、更复杂的金融工具作为成功与否的标准,而是要以能设计出满足自身需要、防范风险的金融产品作为最终目标。在中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下,监管部门应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可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金融产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为实体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三)审慎开放国内金融市场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断以“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为借口,要求我国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事实上,国际金融资本希望通过发展中国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达到金融资本可自由流动的目的,再借助其庞大的资金量和高超的金融技巧任意操纵该国金融、证券和外汇市场,从而谋取投机暴利。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对此最好的佐证。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引发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担忧,美国政府多次在中美经济战略对话中要求中国政府开放金融市场,但美国却是世界上金融壁垒最为森严的国家。上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就通过《外资银行监管促进法》对外资银行进入美国设置了重重壁垒,从而保证了美国金融霸主地位的巩固和发展。当今世界,金融安全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所谓的“金融自由化”、“华盛顿共识”等并不是对发展中国家人民有利的改革。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的护卫者,一定要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金融主权和利益的职责,审慎推进国内金融市场开放步伐,严格控制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比例,打造一条坚不可摧的金融维稳防线。
(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证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当今的金融体系中独善其身。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加强与IMF、G20等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金融监管共同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国内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特别是两国间已互设营业性机构的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力度,在信息共享、会计准则、法律制度协调等方面加强合作,建设双边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的联合应急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风险和顺周期经济政策的协同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应本着“立足自身,着眼未来”的原则,根据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实际发展情况设计、制定和推行相应的监管制度体系,根据未来国家的金融发展战略和国际金融形势,及时调整、完善金融监管政策,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金融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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