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伙企业协议
合伙人李天健,男,1967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张炜,男,1967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李平,男,1967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了实现各合伙人团结协作,发展共赢的目的,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组成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达成合伙协议如下: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百货零售),金属制品加工。(可按原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写,考虑发展增加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期限
合伙名称为北方金属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位于石家庄市和平东路##号。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李天健以现金方式出资入伙,计人民币2000万元;
合伙人张炜以实物、土地资产方式出资,作价计人民币2000万元;
合伙人李平以实物、土地资产方式出资,作价计人民币1000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一年期期贷款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各自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人在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合伙财产处理方案并取得全体同意后方可以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人拒不接受其退伙份额的,合伙企业可将该份额提存。
第七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只能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均不接受转让的方可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标的额不超过 万元的生产、经营类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聘用和解聘经理、财务人员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员工。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2.合伙人有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的权利,有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前应保证清偿税款、员工工资及保险、对外负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经其他全部合伙人同意其合伙份额的转让方案后,方可退伙。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以现金形式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的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在石家庄行政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或吊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原则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按当时中国工商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6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十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围绕入伙、散伙及其他合伙行为的法律文本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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