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文书写作格式及范文 曾雪云司法文书写作1格式及范文1曾雪云1【申请拘留报告书】4【通缉令】5【提请批准逮捕书】6【起诉意见书】8【起诉书】10【不起诉决定书】11【公诉意见书】13【刑事抗诉书】15【一审刑事判决书】17【二审刑事判决书】20【二审刑事裁定书】23【一审民事判决书】25【二审民事裁判书】27【一审行政判决书】32【民事调解书】34【民事裁定书】37【提请减刑建议书】38【提请假释建议书】40【监狱起诉意见书】42【民事、行政起诉书】44【民事、行政答辩状】47【刑事自诉状】50【刑事上诉状】51【仲裁协议书】53【仲裁申请书】54【仲裁裁决书】55【合同公证书】59【辩护词
2、】60【代理词】61附录补充部分63【立案报告】63【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66【现场勘查笔录】66【讯问笔录】69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69【申请拘留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拘字【】号 姓名_,性别_,_年_月_日出生,民族_,籍贯_,户口所在地_,现住址_。简历:_以上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拘留的理由和依据: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条涉嫌_罪。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_刑事拘留。以上为正文,内容包括:呈请事项;拘留的理由;拘留的法律依据。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承 办 人:、年月日以上为尾部
3、,内容包括:结束语;承办单位、承办人署名、日期。范文: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拘字【2000】号犯罪嫌疑人李,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籍贯省县人,户口所在地县,现住址省县乡村,职业农民。简历: 年至年在乡村上小学; 年至年在乡中学上初中; 年在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被治安拘留10天; 年至今在乡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0年1月31日,县市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经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员王、刘秘密提取了犯罪嫌疑人李的指纹。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案发现场指纹一致。同年月日,侦查员王、刘搜查犯罪嫌疑人李的住所时,
4、又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检验,是人血,属AB型,与被害人叶血型相同。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承 办 人:王、刘二年二月三日【通缉令】通缉令公缉字【】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本省各行署、市公安处局:以上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编号;发布范围等。简要案情: 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携带物品: 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犯罪嫌疑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以上为
5、正文,内容包括:简要案情;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附项等。(公安局印)年月 日抄送部门名称以上为尾部,内容包括:发文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发文日期和抄送部门名称。范文:通 缉 令X公刑缉字【1985】XX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本省各行署、市公安处局:1985年3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XX省XX县支行XX办事处被盗现金2万余元,案发后赵XX携带赃款潜逃。犯罪嫌疑人赵XX,男,23岁,汉族,XX省XX县人,系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XXX办事处现金出纳员。赵XX身高1.72米,长方脸,脸上由粉刺,嘴唇稍厚,讲话操XX省XX县口音。赵XX潜逃时随身带
6、一黑色人造皮革手提包,持有中国人民银行XX省分行工作证,该证系红色塑料封面,号码No.001865;XX县支行XX办事处。赵XX还可能带由“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XX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XX办事处”三种介绍信。请各地公安机关与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立即部署查缉,并队风景区、旅游点、车站、码头及旅社加强控制,发现赵犯立即予以拘留并速告本厅四处。联系人:李XX 电话:X X X X X X X XXX省公安厅(盖章)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八日 【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刑提捕字【】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 年 月 日生,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7、 ,单位及职业 ,户籍所在地 。违法犯罪经历: 以上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 。犯罪嫌疑人 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涉嫌 罪,有逮捕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以上为正文,内容包括:案由和案件来源;犯罪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年月 日附:. 本案卷宗共 卷 页。. 犯罪嫌疑人现押看守所 。以上为尾部,内容包括:致送机
8、关名称;发文日期和署名用印;附项。范文:X X X公 安 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X公刑提捕字【20XX】XX号 犯罪嫌疑人邹XX,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 XX省XX县人 ,初中文化,县邮政局工人 ,住该局宿舍栋单元号。简历: XX年至XX年在县乡XX小学读书;XX年至XX年在县乡XX中学读书;XX年至今在县邮政局工作。经我局调查,犯罪嫌疑人邹XX 有下列犯罪事实:2001年10月21日夜,犯罪嫌疑人邹XX利用金库管理存在的漏洞,于晚11时乘同班守库的值班员周熟睡之际,用砖头将其砸死,随后取出金库钥匙打开金库大门,将53万现金装入邮袋。为掩人耳目,邹焚尸灭迹,毁坏现场,将抢得的钱
9、藏在家中的音箱盒内。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 邹XX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二十三 条第 一 款,涉嫌 故意杀人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此致XXX市 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二一年XX 月XX 日 附:案卷材料 1 卷【起诉意见书】公 安 局起诉意见书公刑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_,性别_,_年_月_日出生,民族_,籍贯_,文化程度 ,单位及职业 ,户籍所在地_。违法犯罪经历: 以上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 。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
10、依法侦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涉嫌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以上为正文,内容包括:办案简况;案件事实;证据;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年月 日附:. 本案卷宗共 卷 页。. 犯罪嫌疑人现押看守所 。以上为尾部,内容包括:致送机关名称;署名用印和发文日期;附项。范文: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2001】20号 犯罪嫌疑人孙 ,男, 1973 年 2 月 25日生, 汉族 , 省市人 ,
11、 小学文化,市厂工人 , 住省市路号 。违法犯罪经历: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1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大桥施工队于2001年9月9日报告至我局。我局于9月11日决定立案侦查,并于9月13日将犯罪嫌疑人孙刑事拘留,9月17日对其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孙涉嫌故意杀人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孙用给被害人买东西吃的手段,将在其住所附近玩耍的章(女,7岁,1994年9月13日出生)骗带到郊外,并控制至深夜。9月5日凌晨1时左右,孙将
12、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并在进门时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宿舍,塞进床底隐藏。9月5日下午孙乘家中无人之机,用小刀将尸体肢解。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段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将其从被害人尸体上剥离下来的肌肉用盐腌制,并于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先后几次烧煮食用。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搜集的搪瓷盆、黑提包、小刀等证物。3.被害人家长、玩耍伙伴及食品门市部店主等所作的供词。4.犯罪嫌疑人孙的供述。5.尸体检验报告和血型检验报告。6.关于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报告。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13、孙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 条,涉嫌 故意杀人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注:(1)犯罪嫌疑人孙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3卷10册。【起诉书】市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检刑诉字号被告人,男/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族,省市人,文化,原系(单位)(职业),住市区路号。现因涉嫌犯 罪,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本案由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14、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以上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文号;被告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等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2、证人、证言。3、作案工具。4、被告人供述证词。本院认为: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 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以上为正文,内容包括:案
15、件事实;证据;起诉的理由和根据。此致市人民法院检察长: 检察员: 年月日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区公安分局看守所;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以上为尾部,内容包括:致送机关名称;发文日期和署名用印;附项范文: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检刑诉字【2000】号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省市人,初中毕业,原系市公司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200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害人许,男,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经理。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
16、0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5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0年5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5月1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搂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许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
17、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市人民法院检察长: 检察员: 二OOO年六月日附:1、被
18、告人刘现羁押于看守所;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不起诉决定书】市区人民检察院不 起 诉 决 定 书检刑诉字号被不起诉人 ,男/女, 年 月 日生, 族, 省 县人, 文化,住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涉嫌 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上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文号;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辩护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等经审查查明: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不起诉人亦供认。 本院认为, 其行为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
19、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以上为正文,内容包括:案件事实;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等。检察长: 市人民检察院年月日以上为尾部,内容包括:致送机关名称;发文日期和署名用印。范文:市人民检察院不 起 诉 决 定 书检刑不诉字2001号被不起诉人李,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省县人,高中文化,住市厂宿舍栋单元号,系该厂工人。2001年4月8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窝藏罪,于2001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01年4月
20、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后被判死刑)将市厂工人陈杀害后逃至其朋友即被不起诉人李家,向李谎称自己开车不小心撞伤了一个人,现已送往医院抢救,但自己手头钱不够,想向李借2000元钱去医院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首,并告诉李,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的人时擦上的。李当时虽然半信半疑,但还是拿了2000元钱给张,张拿到钱后随即离开。张临走时,李提出与张一起去,但被张拒绝。第二天,李得知张杀人的事后,即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张在车站被堵截的公安人员抓获,交代了向李借钱之事。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不起诉人亦供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虽然借钱给张,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
21、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公诉意见书】公 诉 意 见 书被告人案 由起诉书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以上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案件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法庭审判人员的呼语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22、,我(们)受X X X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情况)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规定并提出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当(从轻、从重、
23、加重或减轻)处罚。以上为正文,内容包括:阐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法庭上的身份、职责;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结论。公诉人: 年月日以上为尾部,内容包括:日期和署名用印。范文:公 诉 意 见 书 被 告 人 张 刘案 由 抢劫、盗窃起诉书号 号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受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抢劫、盗窃、刘某抢劫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法庭调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公诉人所出示的物证经过当庭辨认,
24、宣读的被害人陈述经过当庭质证,充分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证实,本院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张X X、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得到了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印证。现就被告人张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刘X X构成抢劫罪的法律依据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告人张、刘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其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首先本案被告人张、刘 抢劫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非法占有
25、目的也是确定的。其一,抢劫行为完全是有预谋的。张于1999年3月刑满释放后,即找到刘,提出化装成警察搞钱。其二,两被告人为实施犯罪作了精心准备。被告人找了八八式警服和用以伪装的对讲机,企图以警察执行公务的特殊身份,迫使其他人交出财物,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其三,抢劫行为付诸实施,非法占有目的明确。1999年5月26日晚11时30分许,两被告人穿戴警服,冒充公安人员在光线昏暗的岔路口佯装执行公务,将女青年任拦截后,以检验证件为名要过任背包,并以次日让任单位领导到公安分局取包为借口,企图占有包内财物。当任 识破两被告人的骗局,坚持要回自己背包时,张X X 便以暴力推倒被害人任,二被告人夺路而逃,将任
26、的背包及包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00余元的手机、首饰、人民币等非法占有。其次,被告人张、刘犯罪过程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客观行为是清楚的。先用警察特殊身份,以执行公务名义,迫使被害人任不敢违抗交出财物进行检查,而后又使用暴力推倒被害人任,非法占有了任财物。综上所述,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被告人张、刘抢劫犯罪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清楚,均已构成抢劫罪。在此,公诉人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犯罪的从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请合议庭量刑时考虑。二、被告人张系累犯,且构成盗窃犯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张在1997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判有期
27、徒刑2年,1999年3月刑满刚刚释放,即纠集同案犯刘预谋并实施抢劫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1999年4月,张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偷得公司计算机设备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犯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张应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刘检举张盗窃犯罪事实,经过查证属实,应视为立功。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刘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刘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合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
28、虑并作出判决。公诉人 年 月 日【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检刑抗字【】号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单位和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役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察终结并提出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 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以 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
29、院提出抗诉的,应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以上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文号;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原审诉讼及判决(裁定)的简要情况等本案的事实如下:(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0、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一、“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序、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二、再明确指出原判(裁定)错误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三、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综上所述,(概括抗诉理由和目的),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以上为正文,内容包括:抗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
31、证据;审查意见、抗诉理由和法律根据;抗诉决定和法律根据。此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年月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2.证据目录;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以上为尾部,内容包括:致送机关名称;发文日期和署名用印;附项范文: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检刑抗字【】号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单位和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役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
32、相应改写为“本院侦察终结并提出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 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以 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以上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文号;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原审诉讼及判决(裁定)的简要情况等本案的事实如下:(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一、“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序、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二、再明确指出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