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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13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第一章知识点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考试要求:了解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
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相对重要,容易出题)--与税务代理的范围结合起来学习
考试要求:熟悉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分清哪些是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也是税务代理的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考试要求:了解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考试要求:熟悉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2)依法代理原则;(3)独立、公正原则;(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税务代理的含义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
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六、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了解)
(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相对重要)
1.备案的时间与机构: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执业备案与非执业备案
(1)执业备案: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
(2)非执业备案: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1.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法的委托,有权拒绝;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注意几个知识点:
(1)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表明我国税务代理市场开始启动。
(2)1996年,《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法律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例题】(2008年单选)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A.《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B.《税收征收管理法》
C.《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D.《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一、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概述(了解)
二、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注意多选题和单选题)
(一)遵法守规
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遵守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和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灵魂
(三)专业胜任
(四)尽职尽责
1.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2.忠实代表委托人利益;
委托人利益至上是税务代理业务的核心原则之一。
3.为委托单位保守秘密。
例题: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包括( );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是( )。
税务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方,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为标志。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阶段
具体内容
确立
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确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
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注意:必须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
终止(注意自然终止与人为终止的区别)
自然终止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人为终止(分清委托方、受托方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本章重要考点)
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相对重要)
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责任人
具体措施
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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