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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督法》的贯彻落实.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026929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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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细节、重实际,提升自己 ——浅谈《监督法》的贯彻落实 友谊高中 张永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以来,通过对我县人大常委会几年来的学习与实践的认识,我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对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对如何结合实际贯彻实施监督法,也有一些粗浅的体会。 要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制约大小官员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形成高效廉洁的政府,为方便群众,提供良好的环境,树立党的良好形象,以崭新的面貌展现在群众面前,得到群众的爱戴和赞赏,这既是宪法原则的要求,也是现实的要求。这就要求人大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要抓细节重实际,做到“五要”“四强化”将《监督法》真正落到实处。 所谓“五要”, 就是强调人大在陆行职责的过程中应注重的五个细节。 (一)、 要切实提升人大监督的意识,增强人大监督的使命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应当充分认识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行政和司法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其次,人大自身要增强监督意识。各级人大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 明确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国家体制,是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同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察、调查、纠正、处理的强制行为。这种监督具有人民性,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之所需。第三,人大有位要有为。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宪法所规定的, 它与“一府两院”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全权的、核心的地位。因此,人大的地位是法律所规定了的,人民群众之所以对人大存有橡皮图章的戏说,是因为与我们自身的作为不够有着密切关系。 要实现位与为的对等,人大就必须在“为”上下功夫, 增强作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使命感。 (二)、要注重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要确立“重点突出、 兼顾一般”的思想,选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作为监督的重点。既要关照老百姓的平常事,又要立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抓住国民经济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普法决议的实施,基础教育的发展和管理,城乡人民就业领域的拓展,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行,环境污染的治理,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维护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三是要严格施行监督处置。对监督发现的问题 予以处置,是提高监督水平的关键一环。要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凡考试不合格或不参加考试者,作出不得提请任任命的处置决定;定期考察 选举和任命人员履职情况,对滥用职权者作出限期改正、免职、撤职的处置 决定;定期查阅司法、行政处罚案卷,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 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出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置决定;对由 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宪违法和违反本级以上权力机关 的决议、决定的行为予以处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适用法律不当,事实认定 不准的司法、行政执法案件,责成有关机关处置或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要不断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与时俱进做好人大监督工作。 一是要提高监督主体整体素质。从人大代表的构成来看大都是兼职的, 人大常委会的驻会人员绝大多数都是从党委、政府过来的,年龄都相对较大, 这些都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综合素质,弱化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集体监督水平的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肩负着重要 而神圣的使命,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投身到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二是要夯实人大工作基础。三是要加强干部培养和交流。在人大干部的使用问题上,普遍存在着交流慢,进得来、出不去的现象,带来了诸多弊端。人大应积极给党委组织部门进言,把一些优秀年轻干部先放在人大,经过锻炼,增强了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后,再交流出去。这样,让在人大工作的同志才觉得事业有奔头,才会真正为人大工作的发展积极贡献自己力量。 (四)、要保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要不断加强人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才能真正代表民意。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直接选 举产生的,但由于国民民主法制意识淡薄,选举出来的代表有的不敢仗 义执言,为民请命;有的代表被选上后,只享受荣誉,忽视了肩负的责 任,逐渐远离群众。建议每个代表,每年向选区选民定期进行履职报告, 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只有通过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体的关系,才能真正 代表民意,取得选民的信任。 (五)、要增强人大监督的透明度,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人大代表及常务委员会代表各级人民行驶国家权力,人民群众对各级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行驶权力的过程和结果都享有法定的知情权。只有充分尊重了广大人民的这一权利,才能取信于民,从而推动人大监督水平的不断提高。 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必须抓好“四强化”。 (一)、强化监督的力量。 应采取切实措施充实监督力量,除坚持选拔综合素质高的同志进入人大机关工作外,可邀请各界人士参与人大监督工作,参与人员应是监督议题方面的专家或相关工作方面的骨干,原则上应不是被监督对象。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大监督相关专业人员不足,审议不深不透,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弥补监督力量不足。 (二)、强化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人大监督形成了决定、决议、审议报告后,在落实监督结果中,往往由于缺乏强硬的监督手段,整改难以落到实处,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在监督过程中可以使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比较刚性的手段。如果在监督中启用这些刚性手段,效果应是比较明显 的。因此,对有典型意义的问题,应适时采取刚性监督 手段,确保监督结果的落实,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三)、强化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细节。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重点解决审判、检察工作中带共性的突出问题,一般不搞个案监督,不能介入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办案活动。在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方面,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显得比较抽象。比如怎么界定办案人员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办了错案,没有具体的标准,难以定性。人大常委会如何在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通过何种途径来了解、监督司法是否公正?对司法机关监督切入点是什么?很难把握,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时加以明确细化,以增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实效。 (四)、强化工作评议的运用效果。实施监督法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把述职评议规范为工作评议,不再专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其意图是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干部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简化监督程序, 提高监督实效。 但实际中,工作评议中对干部的评议显得非常脆弱,针对性不强。工作评议中往往只针对工作,对干部的评议或蜻蜓点水,或大而概之,一般只针对领导班子集体,很少涉及干部个人的问题。这样实际上就减弱了人大常委会对干部的监督力度,在干部的考察任用上的实际意义大为减弱。因此,今后工作中要强化细化工作评议的内容和程序,明确人大对评议结论运用的途径和手段,真正使原来述职评议的作用渗透到工作评议中来,增强工作评议的实际效果。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几年来,县人大严格遵循《监督法》所赋予的职责大大提升了人大的监督水平,相信县人大一定能将其贯彻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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