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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思想品德)学科导学案(附页) 第 周 第 课时 2
(八)年级(思想品德)学科导学案 第 周 第 课时
上课时间: 年 月 日 星期 备课组长签字: 包级主任签字:
一.课前准备
1.学案:提前下发导学案,并对小组所要展示的问题分好工,培训好小组长。
2.学生:按照具体要求独立完成导学案上的基础知识。
3.展示分工:
1组
2组
3组
4组
5组
6组
二.评价和激励措施
(一)小组擂台
学案、抽查、展示、参与
(二)措施
1.导学案:小组分层抽查,根据完成情况、书写、内容给予评价,满分5分。
2.展示:展示同学声音要洪亮、无口头语、衔接流畅、合理使用肢体语言。基础分5分。
3.参与:参与一次加1分。
4.检查:小组间错位互查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基础分5分。
(三)课堂要求
1.脱稿展示。
2.语言简洁、合理使用肢体语言。
3.各环节衔接流畅、迅速。
4.板书规范(可只写题目、答案要点、思路等),合理使用双色笔。
5.敢于质疑、参与无错。
6.留出巩固、落实、检查时间。
课题:一课1框 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 设计人:
【学习目标】1。识记我国的国家性质,现阶段人民的范围;
2.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含义;知道我国建立了基本的权利保障体制;
3.能够区分人民与公民的不同点。
教学过程(环节)
一.导入新课
二.教师解释学习目标
(强调重难点,增强学习针对性。)
三.分层讨论、准备展示
1.小组内先一对一讨论,再集体讨论,确定本小组最佳答案;组长控制好纪律和时间。
2.展示分工(大屏幕)
3.各小组根据安排任务迅速板书,注意分工,如:C层板书、B层展示、A层拓展。
四.展示点评、总结升华
展示要求
①脱稿;
②要有解释、拓展、引领思考;
③展示者提醒落实、整理、修改;
④衔接自然、不浪费时间;
⑤非展示同学注意力集中、避免做小动作。
五.整理总结
总结本课知识,自己归纳、梳理形成知识网络体系。
六.当堂检测
七.课堂小结、情感升华
(小组代表总结)
【重点难点】
1. 我国的国家性质——难点(其中几个政治专用术语较难理解)
2. 现阶段人民的范围——重点
3. “人民”与“公民”的区别——难点(性质不同,范围不同)
【自主学习】将下列题目抄到课本相应页数上,并画出答案。
P4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方法:阅读课本P4第一段,找出答案,注意理解“工人阶级”“工农联盟”“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的含义)
P4 2。我国现阶段人民的构成(范围)是什么?(方法:阅读课本P4第一段,找出答案)
P5 3。什么是公民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方法:阅读课本P5第二段,注意二者的区别:公民权利——范围大,是指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全部权利;基本权利——专指由宪法确认的权利)。
P6 4。人民与公民的区别与联系各是什么?(方法:阅读课本P6第一段,找出答案,注意区分,人民是政治概念,与其相对应的是敌人;公民是法律概念,它与国籍密不可分)。
P6 5。什么是中国公民?(提示:阅读课本第一段)
P6 6。怎样保障公民的权利?(提示:阅读课本P6第二段——P7第一段找出答案,有两层意思,并注意解释“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合作探究】
1. 2008年3月,来自全国各地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汇集北京,共商国是。代表们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积极献言献策。
请问: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
答:①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有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③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 请你辨析]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和公民一样,都是国家的主人。
答:①不正确,这种观点混淆了人民与公民的概念。
②P6 4题答案,接“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3. 2010年《海岛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实施,2010年6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截止2010年4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33部,国务院行政法规约680部,地方性法规近9000部。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民的各项权利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1)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答:说明国家通过立法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并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2)我国是怎样保障公民权利的?
答: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权利。
(3)请你根据自身体会,谈谈你对法律保障公民权利重要意义的认识。
答:①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公民得到了维权的利剑,能够使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的实现。
②保障、尊重公民的权利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八)年级(思想品德)学科导学案(附页) 第 周 第 课时
【课堂检测】本题为基础题,要求A、B、C层同学全部过关
一.单选题
1.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_______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A.工农联盟 B.农民 C.知识分子 D.公民
2.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前后历经14年之久,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物权法》征求各界群众意见,说明了( )
A.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B.我国法律由人民直接制定
C.公民是国家的主人 D.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各项事务
3.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因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 )
①最根本的权利 ②最基本的权利 ③最主要的权利 ④最重要的权利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 )
A.中国人 B.中国公民 C.中国人民 D.公民
5.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是()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②美籍华人
③华侨 ④加入中国国籍的非洲学生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6.关于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享有政治权利,公民不享有政治权利
B.人民享有的权利多,公民享有的权利少
C.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D.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公民不参与国家管理
7.公民享有的权利,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及法律的保障,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是( )
A.社会保障 B.家庭保障 C.法律保障 D.自我保护
8.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_______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
①立法保障 ②家庭保障 ③司法保障 ④社会保障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9.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于( )
A.人权能够得到尊重和保障 B.国家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
C.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 D.依法治国的贯彻和实施
10.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将未成年人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这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方式是( )
A.宪法保障 B.立法保障 C.司法保障 D.物质保障
二.明辨是非(辨别下列观点的正误,正确的在相应括号内填“√”,错误的填“×”。)
1.在我国,全体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
2.没有中国血统的人是不可能成为中国公民的。( )
3.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
4.对未成年人来说,享有权利最重要、最有效的保障是家庭保障。( )
5.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和保障书。( )
【相关知识链接】
1.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平等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其二,民主权利的广泛性。我国宪法第二章确认我国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上、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
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由于受国内外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我国还处于复杂的国际环境中,社会主义制度还可能遭受国际敌对势力的颠覆和破坏。因此,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防御国际敌对势力的侵略、颠覆活动,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重要任务。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它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2.公民与国籍
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在我国,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世界各国一般都把国籍作为本国公民资格的法律条件。国籍是一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它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一个人一旦取得某一国籍后,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国际上,他的国籍所属国有权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并有义务接受其回国。国籍问题是一个人能否成为某国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国籍的得失对自然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各国法律(宪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国籍法、移民法等)的规定,国籍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作原始国籍;二是因加入而取得,叫作取得国籍。世界大多数人都为原始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原则。
第一,血统主义原则。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
第二,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管他的父母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第三,混合主义原则。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或者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或者不分主次,将这两种主义结合起来的原则。
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指根据个人的意思或意思表示,或者根据某种事实,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入籍国批准其入籍,从而取得国籍。这种入籍的方式包括由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因申请而取得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即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同时,申请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有其他正当理由,如关心和支持人类进步事业,为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作出贡献等。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国国籍,而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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