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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新准则将“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改为“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增值税的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以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1) 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销售或者自用的。
(2) 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
(3) 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
按照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对于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来说,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会计核算健全的,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可作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或年应纳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1) 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热力、电力、气体等)
(2)应税劳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如果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但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工程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是直接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1)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热力、电力、气体等)
(2)应税劳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如果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但小型施工企业、装修公司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工程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是直接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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