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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证券发行与承销_第3章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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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1.确立法人财产权   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从法律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归属问题,从经济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经营问题。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   公司的出资者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因此,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运作。   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   3.筹集资金   企业的三种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在短期内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例1·多选题】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是( )。   A.确定法人财产权     B.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C.企业产权独立      D.筹集资金 『正确答案』ABD   二、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1.形成来源   (1)历史遗留问题企业。1990年底以前改制,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中,具备上市资格的只有在1993年底前后经原国家体改委确认的90家。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待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种是不论其股东所有制性质如何,如果该公司经营期满3年,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后,即可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另一种是新发起设立、设立时间不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3年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   证监会长期以来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2.《证劵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目前证交所规定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一)原则要求   (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二)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后的公司主业应突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具体要求包括:   (1)发起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2)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且,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   (3)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4)发起人以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5)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分流人员并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对剥离后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要制订完备的处置方案。   2.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起人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遵循人员、机构、资产按照业务划分以及债务、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与业务划分相配比的原则。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①发起人或股东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②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须的商标应进入公司。③与主要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相关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应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④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原则上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保障有较长的期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   (2)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   ①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了解)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①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策;②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账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③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④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⑤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⑥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3.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要求。对存在同业竞争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2)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4.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要求   (1)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存在数量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制订有针对性地减少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   (2)判断和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按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应坚持从严原则。关联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3)兼并或合并法人;4)出让与受让股权;5)提供或接受劳务;6)代理;7)租赁;8)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9)提供资金或资源;10)协议或非协议许可;11)担保;12)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13)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14)合作投资设立企业;15)合作开发项目;16)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3)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      四、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拟改组企业应聘请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财务顾问,并向该证券公司提供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及其财务顾问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出关于本次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二)选聘中介机构   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除了财务顾问外,一般还包括:   1.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3.律师事务所。   (三)开展改组工作,一般以财务顾问为牵头召集,成立专门的协调小组,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分工,讨论重组方案。   (四)发起人出资   (五)召开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   (六)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考试要求】   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审计。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   【考试要点】   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   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   【基本内容】      一、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   1.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企改制前,先清产核资(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资产评估。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损益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完善制度是指完善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等制度。   2.清产核资的程序(了解)   3.清产核资的组织   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知道和监督检查。      二、产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   1.国有资产的界定   产权界定是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形式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依“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界定方法: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公司的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在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应当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在股份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占有、使用国家资产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包括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需要在办理工商登记事宜前,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   2.国有股权的界定   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不同,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分别构成国家股(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取得的股份)和国有法人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统称国有股。   (1)改组设立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   ▲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又分两种情况:   ①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前)累计≥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或主营生产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前)累计<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则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或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设成立   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②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3.国有资产的折股: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但折股方案必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   【例2·单选题】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 )。   A.40%          B.50%   C.65%          D.70%   [答疑编号1156030201]   『正确答案』C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对上市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主要采用4种方式处置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3.缴纳土地租金(不得转租、转让和抵押)   4.授权经营(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可采用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1.内容:各类学校、职业教育系统、幼儿园、医院、疗养院、职工宿舍、宾馆、饭店、职工食堂、商店、康乐设施、建筑安装系统等等→对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   2.处置模式:   (1)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划分开(前者或留在原企业、或组建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型单位)。   (2)完全分离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社会职能由保险公司、教育系统、医疗系统承担,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变卖、拍卖、赠与等方式处置。   (四)无形资产和商标权的处置   内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特许经营权、开采权等。发起人出资可以货币,可以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但对后者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1.无形资产的重估价值      2.处置方式:与原企业的整体改组方案结合一块考虑      3.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的商标权必须进入股份公司。   三、股份制改组的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   遵循公允、法定的原则   ▲目的:公正地评估公司资产的价值,确认所有者的财产和权益。   ▲范围:根据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资产评估、部分资产评估及整体资产评估。(公司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原则: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2.程序   法律、行政规定   ▲2002年1月1日发布,2005年9月1日正式实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3.基本方法   (1)收益现值法:剩余寿命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   (2)重置成本法:现时条件下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3)现行市价法:被评估资产全新市价-折旧或被评估资产价值。   (4)清算价格法:根据资产可变现的部分,评定重估价值。   4.境外募股公司的资产评估   (1)评估对象:境内评估机构对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资产评估;境外评估机构根据上市地有关法律、上市规则的要求通常仅对公司的物业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2)评估机构:一家国内评估机构(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当地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募股或上市地的法律和上市规则的要求)。   (3)评估结果的协调:国有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时,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改组为境外募股公司时,如境外会计师查验账目与先前不一致,需要调整,需要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四、会计报表审计   掌握的知识要点:   三个主要的阶段,即计划、实施和完成阶段。   (一)计划阶段   1.一般来讲,会计报表审计计划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执行分析程序、确定重要性水平、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   2.在计划阶段,重要性水平是指财务会计报表等信息的漏报或错报程度足以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所作出的决策。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两个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会计报表和帐户余额两个层次。   3.审计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重要错报的会计报表仍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单选)   4.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组成。固有风险是假定没有内部控制的情况下,会计报表某项认定会产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控制风险是被审计单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或程序,但由于人不执行或者串通使制度或程序失效而造成出现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5.审计计划的组成与内容:总体和具体之分。   (二)实施审计阶段   实施审计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对会计报表项目数据进行实质性测试。   (三)审计完成阶段      五、股份制改组的法律审查(八方面)   1.企业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2.发起人资格及发起人协议的合法性   3.发起人投资行为和资产状况的合法性   4.无形资产权利的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   5.原企业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原企业重大合同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合法性   7.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的解决   8.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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