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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担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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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担保 12.1 岗位责任与授权批准制度 12.1.1 担保部门岗位责任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担保部门岗位责任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担保业务责任岗位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总经理。 4.财务总监。 5.财务部经理。 6.担保经办人员。 7.审计部。 8.法律顾问。 9.合同档案管理员。 第2章 担保业务岗位职责及不相容责任 第3条 股东大会 1.主要职责 (1)审批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任何担保。 (2)审批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审批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担保。 (4)审批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不相容职责 (1)办理担保业务手续。 (2)评估担保业务风险。 第4条 董事会 1.主要职责 (1)审批公司担保政策。 (2)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担保业务。 2.不相容责任 (1)制定公司担保政策。 (2)审批总经理审批权限内的担保业务。 第5条 总经理 1.主要职责 (1)审核公司担保政策。 (2)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业务。 (3)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合同。 (4)审核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5)审批债权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2.不相容责任 (1)制定公司担保政策。 (2)审批超出本职审批权限的担保业务。 第6条 财务总监 1.主要职责 (1)初审公司担保政策。 (2)审核担保业务申请。 (3)审核公司担保合同。 (4)审核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5)审核担保项目进程及财务状况。 (6)审核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7)审核担保责任垫付款项。 (8)审核从被担保人处收回的垫付款项。 2.不相容责任 (1)审批担保业务申请。 (2)撰写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3)跟踪被担保项目进程及财务状况。 (4)对外支付担保责任垫付款项。 (5)从被担保人处收回垫付款项。 第7条 财务部经理 1.主要职责 (1)草拟公司担保政策。 (2)初审担保业务申请。 (3)审核担保事项台账。 (4)组织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5)监测担保项目的财务状况,初审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2.不相容责任 (1)审核公司担保政策。 (2)受理担保业务申请。 (3)审核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4)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5)审核担保责任垫付款项。 (6)审核从被担保人处收回垫付款项。 第8条 担保经办人员 1.主要职责 (1)受理担保业务申请。 (2)签订担保合同。 (3)办理担保业务相关手续。 (4)建立担保事项台账,做好担保业务相应记录。 (5)跟踪担保项目进程。 (6)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7)向被担保人发送催还垫款通知书。 2.不相容责任 (1)审核担保事项台账。 (2)对外支付担保责任垫付款项。 (3)从被担保人处收回垫付款项。 第9条 审计部 1.主要职责 (1)审核被担保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 (2)协助进行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 2.不相容责任 撰写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第10条 法律顾问 1.主要职责 (1)提供公司担保业务法律建议和咨询。 (2)审查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合同文本。 (3)协助制定担保诉讼应对方案。 2.不相容责任 (1)受理担保业务申请。 (2)订立公司担保合同。 第11条 合同档案管理员 1.主要职责 (1)保管担保合同。 (2)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或权利凭证。 (3)保管担保业务相关原始资料。 (4)定期检查担保项目档案。 2.不相容责任 记录担保业务各个事项。 第3章 附则 第12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1.2 担保授权审核批准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担保授权审核批准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3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2章 担保的申请审核 第4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的担保经办人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担保经办人选从财务部选定,并由财务部经理提名,报总经理审批后确定。 第5条 公司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担保申请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2.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 3.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 级。 4.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5.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6条 担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2.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5.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6.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7.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7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第3章 担保业务审批 第8条 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具体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业务。 第9条 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 万元以下(含 万元)、年度累计金额 万元以下(含 万元)的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10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 2.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担保政策中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1.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 2.审批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项目。 3.审批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担保项目。 4.审批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项目。 5.审批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项目。 第12条 担保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应拒绝办理。 第4章 担保合同审查 第13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14条 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公司审计部、法律顾问处审查。 第15条 审计部、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担保合同的下列内容。 1.被担保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规定的资信状况。 2.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 3.担保合同是否与公司已承诺的合同协议相冲突。 4.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5.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期限等是否明确。 第16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担保业务负责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 第17条 法律顾问应视情况适度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等过程事务。 第18条 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5章 履行担保责任审核 第19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20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 第21条 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 第6章 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23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2 担保评估与审批管控规范 12.2.1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定金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3条 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 1.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2.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3.不得为非独立核算的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4.原则上不得对非业务往来公司、单位提供担保。 5.为所控股、参股的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按投资比例对债务提供担保。 第4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公司、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5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6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且合同事项明确。 第7条 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8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9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10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11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3章 担保风险监控 第12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财务部、法律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 第13条 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 第14条 公司财务部应于还款到期前30日就被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含利息)发函告知,催促按时还款。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掌握的情况告知财务部。 第15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16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面临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17条 确认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的法律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18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法院裁决,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法院裁决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20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21条 对外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22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23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4章 责任追究 第24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25条 担保人无需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26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27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上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9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果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2.2 公司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公司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1.防范担保业务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 2.规范公司担保风险评估工作,合理、客观地评估担保业务风险,确保风险评估为担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2条 责任部门 1.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计部相关人员、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2.在担保经办人员受理担保申请,并经过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组建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并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2章 担保风险评估程序 第3条 收集担保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小组应认真收集或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申请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相关联的资料等基础性资料。 2.担保申请书、担保业务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 3.近×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4.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等资料。 5.申请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 6.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4条 评估担保风险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2.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3.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4.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5.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5条 撰写评估报告 1.担保评估结束后,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应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担保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2)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3)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4)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2.《担保风险评估报告》须按照规定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通过,为公司进行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3章 附则 第6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7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担保业务政策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3 担保执行管控规范 12.3.1 担保合同管理方法 内控制度名称 担保合同管理方法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条 目的。为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协议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公司签订的所有担保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担保业务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第4条 订立担保合同时,公司法律顾问应结合被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各项义务性条款,以保证公司的权益。 第5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有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合同等。 第6条 公司所有担保合同均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分类编号,以便于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7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等原始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8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配合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储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9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10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3.2 担保信息披露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担保信息披露控制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1.规范公司担保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保证担保信息的真实、完整。 2.堵塞信息披露的漏洞,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不受损失。 第2条 定义 1.信息: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 2.信息披露: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制度所规定的担保信息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3条 时限 公司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担保信息进行披露。 第2章 担保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权限 第4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负责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并承担具体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5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担保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6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相关规定对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3章 担保信息披露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7条 担保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按下列审查程序进行。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 2.董事会秘书应进行合规性审查。 3.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担保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对所要披露的担保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撰写《担保信息披露报告初稿》。 4.董事会对《担保信息披露报告初稿》进行审议。 5.对董事会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修正《担保信息披露报告初稿》,形成《担保信息披露报告》。 第8条 公司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由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相关的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9条 公司相关部门是否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机构咨询。 第10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的形式来代替担保信息披露。 第11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有遗漏或产生误导时,应及时发布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4章 保密措施 第12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的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13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担保信息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14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员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15条 当董事会已得知尚未披露的担保信息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密,公司应当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16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担保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该对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要求。 第5章 附则 第17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18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担保信息披露的政策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19条 相关文件表单 1.《担保信息披露报告初稿》。 2.《担保信息披露报告》。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4 担保执行管控规范 12.4.1 担保合同 内控文本名称 担保合同 内控文本编号 文本受控状态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丙方名称: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 (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自愿的基础上,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甲方的担保范围 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 元,贷款期限 个月。甲方愿意就上述贷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限 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 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二、反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丙方反担保的范围如下。 (1)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2.丙方的反担保期限 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3.丙方提供的反担保方式 丙方提供的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名称)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者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甲方留存。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等。 (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管理发生重大变化。 (5)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 (6)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 4.乙方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本金的千分之二(月),并在甲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缴清。 5.乙方应向甲方预交违约保证金 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则该保证金予以退还;反之,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结算追偿费用、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担保收费标准加收预期担保费。 7.如出现甲方代偿情况,乙方应支付甲方代偿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8.乙方、丙方如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对乙方、丙方的违约行为和信用度低下行为进行公告,乙方、丙方承担公告费用且不能提出任何异议。 四、甲方的追偿权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的情形,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的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之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如下。 (1)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2)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4)实现追偿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五、争议解决 1.甲、乙、丙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且协商在10天之内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七、合同确认 1.本合同由各方签章后生效,不能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4.2 担保事项台账 序号 担保对象基本信息 担保基本事项 备注 对象 名称 注册 资本 (万元) 对象 性质 联系 方式 合同 编号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担保金额 抵押 质押 其他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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