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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法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从业资格管理,主要包括继续教育管理和登记管理。
一、会计继续教育管理
(一)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更新会计知识和掌握新技能,对做好会计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继续教育的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2006年1 1月20日,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关于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内容
1、继续教育时间: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2、继续教育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登记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等级管理,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包括:上岗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注册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1、对象: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2、时间: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
3、主管部门: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4、提交的资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市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基础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档案号码
会计证书:
发证日期
年 月
发证机关
IC卡:
注册登记情况
上岗注册登记
所在单位名称
单位审核
(盖章)
年 月 日
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年 月
联系电话
离岗备案登记
原单位名称
离岗时间
联系电话
手机:
变更登记情况
学历(学位)
专业
毕业学校
毕业日期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无2、初级3、中级4、高级
取得
时间
年 月
取得
方式
1、评审2、考试
3、考评
会计行政职务
1、一般会计人员、2、会计主管人员3、会计机构负责人4、总会计师5、其他
通讯地址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奖惩情况
继续教育情况
培训内容
培训课时
调转登记情况
调出单位名称
调入单位名称
调出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调入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表中“从事会计工作岗位”是指:(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各存一份。
(二)离岗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不含6个月),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三)调转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登记。
1、同区调转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1)条件:同区调动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2)时间: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
(3)手续: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2、异地调转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人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1)办理调出手续: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2)办调入手续: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人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四)变更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具体内容参见注册登记表的内容。
1、登记信息及时更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信息。
2、更新的信息内容
持证人员下列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1)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3)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5)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除此之外,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监督检查
1、检查的形式
取消的年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2、检查的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所应该承担的法律上不利的后果。《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了违反该办法的法律责任。
(一)从业资格考试中的法律责任
1、取消考试成绩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2、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二)登记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三)援引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1、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42条)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43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任用不符合规定会计从业人员的责任
1、单位任用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2、单位任用没有从业资格的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罚款3000-5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2万元的罚款。
(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如,某市工商局局长贾某的女儿大学毕业,被其父亲安排到单位财务科上班,临时管理会计档案,该单位会计王某认为局长的其女儿没有会计从业资格,提出异议,局长不满,打击报复王会计,王会计辞职调当地另一家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但是未办理调转手续。后来王会计就将此事反映给了当地会计从业管理机构,该机构工作人员李某将举报的信息和检举材料转交给了工商局长。
从管理办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涉及的法律问题:
1、从事会计工作的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王会计应当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从业资格证书,新单位会计工作证明,填写调转登记表,在90日内办理)不办理转手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告。
3、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王会计有权检举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工作人员李某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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