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律师的使命”论坛演讲汇编
陈兴良:今天我们邀请的都是全国刑事辩护的最佳律师,这次活动主要是围绕着“律师的使命”这样一个命题来进行的,首先请陈瑞华教授发言。
陈瑞华:各位晚上好,坦率地讲,今天晚上在这儿讲话一点都没有自信,因为在台上除了几位学者之外都是全国刑事辩护最权威的律师,是最有资格发言的人,不过我在他们来之前已做好发言的准备,我把概要讲出来,然后作为抛砖引玉的作用。虽然自己年龄不大,但已是全国律协律师权利保障委员会的顾问,所以对律师界了解较多,我不想打算成为律师,但我想我会是律师的朋友。在座的有很多是本科生、硕士生,有的已取得了律师资格,我发现也有许多职业律师在座。)律师这个职业近几年来一提起我就觉得话题比较沉重,沉重的原因是最近律师出事比前几年多多了。我记得在1995年时,辽宁有三个律师被法官轰出法庭,当时就引起全国震动,各大报纸媒体等不断报道,据说震动了当时的委员长,委员长对此十分重视,并向三位律师作出了非常好的处理,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现在,刚刚开过的全国律师维权委员会上公布的统计数据是122个,也就是说,95年以来全国有122个律师因种种原因被逮捕、起诉、判刑等等,还有很多律师遭到侵害、报复等非官方的攻击,但加起来受到官方追究的也在100人以上,这仅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一个统计。当然,根据中国的惯例,有些案件到不了全国律协手里,能够到全国律协手中的都是些有影响的案件。也就是说,最近一段时间出现的问题是律师执业的环境越来越恶化,我们搞法律研究的人不断感到困惑:我们每年律师的人数在不断增多,到今年为止接近甚至要突破11万,我们的法律环境是越来越好,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多,为什么抓律师的现象会越来越多,而且大家视而不见。我还注意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在这122个被追究的律师中至少有20个是被司法局追究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司法行政部门成了律师的“仇人”,本来是管理律师的,现在却去追究律师。于是从理论上说,不得不对这个问题作个现实的思考:律师究竟怎么了?今天我主要讲四个问题:一、从理论上讲律师的使命;二、讲一下中国律师现在的性质和现状;三、讲一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四、略微谈一下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角色。
第一个,律师的使命。律师的使命从理论上说很容易概括,维护人权,维护社会正义,改进司法,维护宪政,维护法治,可以说出十几个类似的命题。但是人类产生律师制度除了古罗马、古希腊外,也有二、三百年历史了,现代律师产生以来他的存在的价值是什么,以上这些使命可以举出很多,但应该注意关键的两点:律师从什么途径来维护人权,实现正义?我认为第一个,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来维护人权,实现正义。
也就是说,律师的使命就是提供法律服务,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离开了这一条,律师的其他使命对律师来说是苛刻的。我们可以从律师和法官的区别来看看这个问题,没有一个人说法官不是正义的化身,律师其实也是正义的化身。怎么理解?我认为,法官维护正义纯粹是一种冷冰冰的,不偏不移的,居中裁判性的,他绝对不能带有个人的感情和个人的利益;但是律师则不然,律师要有火一般的热情去维护某一方的合法权益,从一个点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我想起了美国的一个教授所谈到的“相对主义”观点,律师的存在永远是挑毛病的,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惜攻击对方甚至攻击国家、政府的代表,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里边,在担任辩护人时,律师的身份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因为现代刑事诉讼充其量不过是国家和个人的一个较量,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介入不过是对于这场较量更带有平衡罢了。国家有警察、检察官等人力、物力的投入,而被告人是一个弱者,这时律师的介入可以使所有法律上的规定变成现实,通过行使辩护权使个人的权益得到维护,使国家的力量得到遏制,尽管有时国家不愿意看到律师,因为律师可能使少部分罪犯得到逃脱,但是律师的作用是存在的。第二个,如果说第一个角度是从维护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寻求正义的话,那么他第二个途径即是影响裁判,我们主要是从诉讼的角度来说的,也就是说律师维护正义不像是法官、检察官、警察那样有一个主动的权力,律师的最大特点是被动、消极、请求权。他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一条就是请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解除强制措施、请求会见、请求调查等等。没有一个权力能够下一个终局性的结论,没有一个权力能够改变社会,所有的权力都带有请求的性质。所以说,律师维护正义要通过影响裁判,所有的法律职业中只有律师对司法公正依赖得最深,最强。如果没有司法公正,要让律师发挥作用是根本不可能的。中国的现实是,律师不仅难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在司法制度不健全,司法公正没有实现之前,律师连自己的权利也难以保护。这就是典型的相对主义的真实,相对主义的正义,相对主义的维护正义。律师的最根本的使命还在于维护人权。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律师的性质,我认为律师的性质带有很大的社会性和经营性。我记得德国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不具有经营的性质。但是,我觉得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否认律师具有经营性是不现实的,在律师的非讼事务中律师的经营性更加明显和强烈,尽管在诉讼业务中律师的经营性固然存在,但从很大的意义上说,律师是在实施维护人权、维护正义的使命。在律师的非讼业务中比如说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服务中,律师固然具有法律活动性,但更多地是在经营,非讼业务体现不出律师的性质,也许我这个观点在座的律师不会同意。律师的天职,律师从产生时就应该是在法庭上进行抗辩的,这才是律师性质、使命最明显的体现。第二,我认为诉讼体现律师的使命也不尽然。诉讼有各种类型的诉讼,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最能体现律师性质、使命的是刑事诉讼,因为刑事诉讼同另外诉讼相比具有强烈的风险性,它是国家与个人的较量,民事诉讼充其量是个人与与个人的较量、行政诉讼是个人与某一个行政机构的较量,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所能体现的性质和较量更为明显,为什么今天请来的律师绝大部分都是刑事辩护中的有名的律师。下面我谈一下中国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性质面临的困境。没有一个人否认中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是一个进步,相对于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来说,一个最明显的变化是律师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了社会服务法律工作者。根据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虽然仅仅是名称的变化,但其意义是深远的,这一条完成了三个转变:一是律师从官方的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向为社会服务法律工作者。从此以后,中国的律师不再有科级、处级等行政级别,也不再从国家领取工资,而是通过独立的服务的法律专业社会人员;二是律师的自主性大大增强。过去的律师是属于各级司法厅(局)下面的法律处,是国家的政府官员;现在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已占到绝大部分,在执业方式上已彻底实现了民间化、经营化、自负盈亏化;三是律师的管理从公务员式的行政管理转向为一定程度上的行业自律。与《律师暂行条例》相比,《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行业协会的作用的确得到了加强,从律师的惩戒、律师权利的保障、律师资格的授予,律师协会都在广泛地发挥作用,以至于现在司法部下面的律师司和公证司合成一个司,即律师公证司,律师司职能的萎缩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律师协会职能的增强。什么时候律师司等不存在了,律师的职业也就彻底独立了。但是,从整个律师法来看,这是一部令人心酸的法典,这个法典被很多律师称为“律师管制法”。在这个法典中出现了律师职业的几个悖论:一方面第二条规定律师是社会服务法律工作者,但是另一方面律师资格的授予完全是官方的,一切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统一认定,律师资格的授予有非常强烈的官方色彩,由司法行政机关控制;第二,从律师职业道德维护来说,律师协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维护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制定了大量的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但是我们注意到职业道德维护的主体还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惩戒委员会是个官方机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拥有非常大的决定权,对于律师的惩戒,我总觉得存在很大矛盾,目前对律师的惩戒基本上按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进行,由律师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来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也是典型的行政方式:警告、罚款、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这种方式带有强烈的行政意味,中国管理律师和管理国家公务员没有任何两样,律师公证司管理律师和它管理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两样,于是我可以反问,当我们的律师已经被称作社会法律工作者时,为什么我们的律师惩戒还是行政化?于是我就想起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例如在律师协会内搞一个纪律法庭、搞一个听证会,然后在律师被惩戒完后允许他向律师协会内部申诉,申诉完后做出一个结论;我还想起在西方国家大量的律师法典中规定在没有取消律师执业资格之前绝对不允许进入刑事追究领域,必须先剥除其律师的外衣,然后再进入刑事诉讼,可是我们现在则不是,在律师协会尚未对其律师资格作出处理前迫不及待地将律师起诉审判,这种现象已不是对某个律师的追究,而是对整个律师职业的贬低和侮辱。为什么不给律师一个在律师内部纪律惩戒的机会呢?恐怕跟我们的管理机制有关,它是一种行政化的管理。再如律师行业的管理,我们的律协在前几年对律师作用的发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目前我认为基本上陷于停顿。中华全国律协目前主要的功能是对外交往、会员的培训、律师的培训及会员的权利保障,其他很多权力如资格的授予、职业道德的维护、律师的惩戒都不在它手中,于是现在出现了冷漠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无权的律师协会这样一个怪现象。律师协会非常同情律师,但是没有权力,而司法行政机关有一定的权力但不同情律师。所以说,律师法确立的管理体制直接与律师法确立的律师性质背道而驰。有时候我想,我们的律师已基本上实现了社会化、经营化、民间化,甚至带有一定的非官方法,我们的生存、薪水、待遇不再依附于官方,但是我们在管理上为什么没有自主的权力呢?再比如,我们近几年来暴露出来的律师税和费过重的问题。一个会计师没有义务向哪个官方交管理费,但律师协会却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每年交几千块的管理费,这个管理费名出哪里?这种管理费纯粹是行政控制下的影子。也就是说,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之所以不愿意放弃律师是因为还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这说明中国1996年律师法的颁布是一个不彻底的改革,它仅仅改革了律师的身份、律师事务所,但是律师的管理、职业道德、权利保障、惩戒、律师资格的授予还仍然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在西方国家一提到律师往往会列出律师的几个特性,如经营性、社会性、自主性、民间性等等,在中国,我发现一个特点,凡是提到律师义务的时候,就强调了这些特性;当律师申请权利时,司法行政机关就不考虑这些特性了。也就是说,司法行政机关光想让律师承担义务,而当律师权利遭侵害时,则视而不见。所以中国律师现在面临的困境是在社会化和半官方化之间的困境,在尽义务方面是官方的,在享受权利方面是民间的,所以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怪现象。
第三个问题,我谈一下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角色问题,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角色是近几年中暴露的问题较多,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我们注意到我们的律师法中有几个条文,还有刑法中的几个条文,是非常令人遗憾的地方,在刚刚过去的一期《中国律师》杂志有两篇文章呼吁取消刑法第306条,这是唯一一条以律师为犯罪主体的条文,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其中据说可以分离出三个独立的罪名。这一规定的问题是:第一,既然这些行为是可恶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么是否只有律师才是唯一的主体呢?在司法实践中其他人有没有犯罪的可能性呢?警察、检察官、法官、陪审员,甚至普通的社会公民都有可能毁灭、隐匿、伪造证据,都有可能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既然都有可能,而且警察、检察官实施这种行为其危害性不知道要强多少倍,为什么只追究律师?于是有人就呼吁,不废除这一条也可以,但大家都要成为主体,使这一条文的主体成为一般主体。这只能说明立法者对律师的歧视和防备的心理。另外,根据律师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接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辩护和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利用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尤其是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这个规定的后半部分意味着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律师带有法官的味道,也就是说,律师在给当事人代理时有义务先做一个裁判,看看委托人是否隐瞒了事实。在西方任何国家的律师法中是找不出类似条款的。律师的拒绝代理和辩护就好像出租车司机拒载一样,从世界来看,是一种非常大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而我们现在的法律援助给律师增加了这样的义务,这种做法本身说明给律师提出了一个要求,即律师有义务要求他的委托人说实话。于是我就想到《律师暂行条例》中有一条规定,委托人必须向律师如实陈述,没有如实陈述的,律师可拒绝辩护。这一条修改后即是律师法第29条第2款,只是稍微好听了一点,实际上还是要求律师对事实问题加以关注。我个人认为,律师绝对不能做事实裁判。有位学者说,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应当维护制度的尊严,应当维护法律尊严。我们突然发现对律师提出了这么多的要求,律师要事先有个裁判活动,看一看当事人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述是否真实,于是有人会问,律师是什么?难道律师想把自己变成法官吗?并不是律师想把自己变成法官,而是立法者要求律师把自己变成法官,这说明我们的法典在改革中有一定的不彻底性,律师的官方的色彩没有彻底摆脱。下一条关于律师的职业秘密保护问题则暴露得更充分。我们知道,目前在证人作让问题上,西方与中国最大的差别之一就是西方有大量的证人的特权,其中一个就是职业秘密特权,律师是其中一个。由于律师、牧师等特殊的社会职业维护着社会的人道、文明和尊严,各国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就了解的职业秘密拒绝作证,律师就是其中一个。我们现在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特定当事人的隐私。对于这一条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从来没有明确的解释,实践中,当事人的隐私是指公布后对当事人十分不利的当事人的秘密。但是,一个人如果有新的犯罪,公布后可能受到追究时,是不是属于当事人的隐私?最近几年来,以司法调研中暴露的情况来看,少数地方的警察让律师来提供其在职业中当事人犯罪的新的情况。记得某市的司法局曾在年终时向全市的律师发一个表格,要让他们揭露在一年中了解的犯罪动态和新的动态,这说明要求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摇身一变,成为控方证人,成为第二公诉人,这种局面是与律师的性质、使命背道而弛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可以说很多,但我个人认为最主要的应是独立,律师的独立是律师的生命。首先律师应该独立于法官,独立于法院,不管法院如何裁判,律师只要陈述当事人有利的方面就行了;其次律师独立于追诉一方,不管是警察或检察官,律师绝对不可以摇身一变,成为第二公诉人,否则,律师存在的价值殆尽;最后,律师独立于委托人。我个人认为,律师独立于被告人可能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独立性很强一些,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独立性可能要弱一点,为什么要强调独立性呢?主要考虑到律师的身份不是为个人谋权利,律师的介入是律师在国家和个人之间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来介入,以相对客观中立的立场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独立于委托人有利于他发挥独立的角色,让律师和他的委托人完全倒在一起,恐怕连律师存在的必要性也就有问题了。律师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有一个底线,即律师禁止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体现了法治原则,即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所以考虑到律师这样一个性质和使命,决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要比任何其他诉讼和非讼业务中体现出其维护正义、维护人权的使命,原因在于当国家和个人的矛盾达到一定的激化产生刑事诉讼情况下,律师的介入使这种冲突有了一个中间环节,它使得国家的刑罚权,国家对人的追究有了一个社会力量的过滤,它使得个人的权利有了一个更大的可以保障的机会,它在中间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桥梁设计、中介作用,而且考虑到现在的法律越来越复杂,法律的技术理性越来越强,个人单靠自己的力量来维护个人的权利是绝对不可想象的。我发现,当一些著名的律师被追究的时候,在法庭上哽咽地说不出话来,律师出了事还要找律师,这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我记得在开一次律师权益会时,有一个著名的律师说,当他的律师事务所跟人打官司时,是不会用本所的律师来作为代理人的,而会请另外一个律所的律师作代理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所以律师不仅是为不懂法律的人服务,甚至当律师本人陷入困境时,他需要其他律师。因为律师具有重大的特性,即中立性,对案件无涉性、对利益无关性,由于这些特性,他就容易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谅解,也容易得到执法机关相对的同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律师没有实现独立,尤其是律师法和刑法典还有不符合律师性质和使命的一些义务和责任。
最后一个,我谈一下律师和司法改革,我在多次与律师界的朋友聚会时我都会提一个观点,我觉得律师是司法制度的直接当事人,是与司法制度关系最密切的一个职业,从将来的趋势来看,律师也是将来司法改革潜在的最大的受益者,这是与律师职业的特点有关的。在与司法制度关系上,律师这个职业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使权力的被动性和消极性,二是行使权力的依赖性。也就是说,律师的行为想要产生法律后果,必须依赖一个完善的司法保障。中国的律师创造了很多的“奇迹”,比如一些著名的律师能在中国公检法流水作业的司法环境中取得辩护成功。记得美国全美律师协会的一个律师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律师作无罪辩护能够成功是世界是最难的辩护,就像是在攀登珠穆朗玛峰。面对一个充满了偏见和预断的公检法,他能辩护成功,需要多大的能力。我去过英国,英国的律师辩护相对要容易多了,只要制造合理怀疑就足以使陪审团相信无罪。英国的无罪辩护率1997年官方统计数字是40%左右,因为这个国家的裁判者基本上是中立的,它的体制能保障裁判者不偏向国家或个人。而中国的法院则是彻底倾向国家,没有中立的意味,在这种情况下要让天平的一端倒向个人谈何容易!从目前司法改革来看,与律师有关的角色有这样几个:一是对警察权的控制。我们发现,民事诉讼还比较好办,没有官方的利益介入,能够在大体上摆平天平,但在刑事诉讼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由于公检法一体作业,律师在调查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一个第三方的介入。每年全国律协的刑事辩护年会,我都切身感受到律师是在开“诉苦大会”,这是一种无可奈何。为什么律师的会见权得不到保障?为什么取保候审时不理?为什么变更强制拒绝请求被驳回?原因很简单:没有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只有赤裸裸的追究和被追究的行政关系,而不是诉讼的形式,诉讼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必须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我们的法院尽管不中立,但连介入也不介入。第二,与律师有关的司法改革是检察机关的改革,检察机关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再不改革的话,就难以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具体说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尽管在中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地位已暴露出一定的矛盾,最大的矛盾是它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与当事人的角色发生内在的冲突,而我们的检察官往往愿意充当充满偏见的当事人,而不愿充当中立的法律监督者,因为作为法律监督者是很难有具体的办案指标的,法律监督得最好也没有人会认为他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这就使得在实践中法律监督的角色名存实亡。只要有法律监督的角色存在一天,就甭想有控辩双方控辩场面的出现。因为监督者以国家利益的维护者自居,在他眼中,律师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者,他自认为自己的道德具有优越感,在道德上就高人一等,最近的司法改革中,立法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律师,法官改了法袍,检察官也改了服装,谁来关心律师服装的修改?我们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发现,检察官和律师的服装都是一样的,要么都穿西服,要么都戴假发。这是从表面上看检察官与律师应具有平等性。
陈兴良:刚才陈瑞华教授就律师的使命作了比较精辟的发言,从刚才陈瑞华教授对律师的使命的分析来看,律师的一个重要使命是维护人权。但从目前中国律师的现状来看,律师在维护他人权利的同时,自己的权利也面临着威胁,于是又出现了一个需要维护律师的权利的问题,对律师权利的维护主要是由全国律协进行的,杨金国先生长期担任全国律协的秘书长,他在这一方面一定有切身的感受,下面我们请杨金国先生作一下发言。
杨金国:非常报歉,我事先确实不知道这次论坛的主题,不过,刚才听了陈瑞华教授的发言,觉得也想说几句。我本科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有关的职业。我想就中国与西方律师发展的两条基本主线作一下发言。中国号称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很早就有辉煌的文化,但是中国没有发展出律师,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全面的封建专政,秦始皇之前的一切人物如邓析等,他们是完全没有地位的,有些依附于政客,有些完全就是政客,从事一些法条方面的研究。但同时期的古罗马共和国采用的是民主政治,律师辩护制度绝对是作为古罗马的一个重要制度,当时有很多有名的律师,如西塞罗等。西方受罗马文明的影响延续下来,罗马法律对我们的影响与拉丁文对我们的影响是一样大的,一直发展到近现代的律师制度。中国封建制度发展出“师爷”制度,也就是“绍兴师爷”,但师爷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有些是官府的幕僚,有些是帮人打官司出点子的“讼棍”。中国最早的律师出现在近代上海租界内的洋人律师,我们自己最早的律师是清末的伍庭芳,民国时期,军阀割据战乱,律师制度也在发展,但主要集中于大城市中,为洋人、资本家和买办等服务,他们对中国司法民主没有任何意义,仅仅起到一点装饰的作用。在西方则不同,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中发挥决定影响的是法律家队伍,美国的民主文明是由律师来创造的,美国也好、西欧也好,律师永远是一支巨大的政治和社会力量,律师一直是社会政治人员和公务员的巨大的人才库,它们的官员的主要来源是训练有素的律师。新中国建立后,六法全书被废除,旧的律师制度停业,1950年开始逐步恢复律师制度,1957年时全国才2000多个律师,主要是在大城市中,57年以后,律师制度就彻底停止了,98%的律师都被打成右派,直到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为了保证律师能工作,不再感到后怕,当时我记得把律师定为副科级,即使这样,到1985年时全国律师还不到10000人。律师的社会化、民间化的确需要树立其应有的司法形象,但是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律师不进入主流社会。现在律师副科级的行政级别倒没有了,但是却无法当官了,无法再进入政治社会,由于我们的社会环境没有得到改变,因此律师现在已很难再转行为法官或检察官了。法官检察官由党委组织部选拔的,由人大来任命的,而律师不过是个体户,很难实现职业转换。在西方则不一样,法德日等国采用“法曹二元制”,把律师当成“在野法曹”,而英美则是“法曹一元制”,法官直接来自于律师。警察是非常怕律师的,并且法官对律师也是很尊敬的,任何律师要成为法官必须要经过律师协会法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这就是西方与我们发展的两条不同的主线,由于两种不同的文化、制度环境,中国的律师已成了莫名其妙的东西,在政治上没有任何地位,有的只是经济上的一点地位,而这一点地位与律师的使命是不符的,正如刚才所说,律师的使命是维护正义、维护人权,但律师现在这样的地位与其律师的使命是不吻合的。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一直上不去,越来越多的律师都不愿去做刑事律师,而都去做民事律师,这使律师越来越成为商业的附庸、为发财而奋斗,这种执业倾向使律师制度存在无法体现真正的意义,并会产生恶性循环。关于律师的性质,我是不同意律师是具有经营性的,但是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律师在其他方面已无可作为,只能去过小日子,这是莫大的悲哀。中国律师的使命需要人们的关心,尤其更需要司法环境的改变。
陈兴良:刚才陈瑞华教授讲到律师被抓情况,我记到95年《民主与法制》杂志上一篇文章,题目是《逃跑的律师》,讲述的是一位律师在涉嫌包庇被侦查,后取保候审时逃跑的事情。《民主与法制》的杂志找我,就这件事发表看法,我在文章中提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享有职业豁免权。我还记得我的文章发表后,这位逃跑的律师还给我来过一封信,后来这位律师的结局到底怎样我不太清楚。我知道在座的王丽女士正在攻读博士学位,她论文的题目就是关于律师的职业豁免问题,我想她对这个问题有较深的看法,下面就请王丽女士发言。
王丽:谢谢陈教授给了我这么好的一个机会,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特别希望学者、我们的司法部门以及包括全体律师能对律师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定位,关于这个问题,我和当时的司法部部长肖扬讨论过,我觉得这对我们的职业司法环境影响很大,要有一个好的司法环境我觉得要修宪。我非常欣赏陈瑞华教授刚才的发言。首先,我觉得律师的使命是什么,在各国的律师法中都是很明确的,追求正义,维护人权。律师的权利来自于律师的使命,我们经常说律师是没有独立的利益的,律师有没有独立的权利呢?我认为,律师没有天生的权利,但是她有授予的权利,还能带来其他公民不能代替的权利。现在有一种提法认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有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关系,这是个什么概念呢?这说明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是一个整合体,但我认为他们之间很难有共同的利益,因为他们权力的来源是不同的,法官、检察官的权力来自国家,而律师代表当事人的权利,律师的权利只是公民的权利。我认为律师是一种现代的法治力量,他需依赖社会文明的发展才能充分体现。刚才杨金国认谈到古代律师没有多少权利,我也是同意的。陈瑞华教授说律师要有火一般的热情,我是深有感触的,我想向大家说说。律师的火一般的热情应该是在心里,大律师表面上一般都是不太热情的,如果脸上表现得太热情的,反而可能使客户产生怀疑。公检法人员都认为律师不是东西,律师不就是给犯罪嫌疑人说话的。我觉得律师就是给犯罪嫌疑人说话,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是好事,嫌疑人最好保持沉默,因为他说的一切可能成为他有罪的证据,律师其实很希望他的当事人不说话。有种说法认为律师的使命之一是宣传法治,我认为宣传法治不是律师的使命,律师的使命应是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律师的神圣使命之一就是要唤醒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这是一个,主要讲律师的权利。
下面我讲第二个,律师的独立性问题。我非常同意陈教授意见,律师的独立性的确很重要,律师需要独立于法院、警察和当事人,我觉得律师独立性最大的一点是律师没有独立的利益,他的利益就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他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表现为代理权、辩护权、调查权、退出权。律师可以代理,也不可以代理,在代理时是在实现维护人权的使命。律师的惩戒权才真正体现出律师的独立,独立行使权利并且受到独立的保护,受到法律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可。
第三点,我想谈谈律师还有一点特点,即律师具有供需性。陈教授认为只有在刑事代理和辩护才能体现读人权的保护,在民事代理和非讼业务中体现很弱,而我则认为律师对人权的保护在民事领域或非讼业务中同样能够体现,并有可能超过刑事代理和辩护。在中国与外国进行的加入WTO的谈判中,中国国务院1993年成立的WTO谈判委员会中没有一个是律师,直到今天仍然没有一个律师。我当时就参加一个与欧盟的谈判,令我感到非常沉重和痛心的是,对方谈判对手几乎全是律师,我们这边几乎全是政府官员,他们有的只是一条底线,至于具体的条款则根本不谈一下,只要不超过这条底线,对其他几乎无所谓。大家知道,具体条款是很重要的,在谈判中赢就赢在具体条款的起草权。所以,在民事领域同样体现人权保护,尤其是在国际谈判中,因为律师有无参加的结局将影响到一个整体,而不是一个具体的人。人权不仅体现为生命权,还表现为发展权,受教育权、社会权等等。律师是干什么的呢?有需求就会有供应,社会对律师的需求有多大呢?是非常大的。
第四点,我想讲律师的非经营性。我承认律师需要有一个载体,即他的律师事务所,它要生存要有设备,要有对价。我认为律师是没有经营性的,因为律师的活动不是资本的运作,是以自己的服务为本钱的,只有资本的运作才产生营利性,律师的报酬只是他付出的劳动的对价,在中国,想要成为一个好的律师必须要有一个很强的执业能力,国外律师提供的服务都要以小时计算的,只要时间一到就付钱,而中国则不同,中国是以是否办完事才付钱的,所以律师必须要有很强的执业能力,律师为了生存,就必须自己活动,必须具备很强的能力,需要有开拓资源的能力、研究的能力、社交的能力。世界上有两种职业的从事人员的能力是最强的,一个是记者,另一个就是律师。律师在国外还作为一支立法的力量参加。在中国,非常遗憾的是,许多律师都不是律师的代表,有的是作为妇女代表,有的是作为其他代表等。
第五,我想谈谈律师的执业空间问题。中国的律师就像洞中的耗子一样,环境使你无法掉过头。刑法第306条为什么单单把伪证罪的主体定为律师?这是不公平的。律师应该具有社会良知,在国外,律师如果拒绝代理的话,可能是违宪的,例如,一个犯罪嫌疑人可能有很多无罪或罪轻的情节,但由于他自己作有罪陈述,律师也不能放弃或拒绝为其辩护,不能退出代理。否则,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那么怎么办?律师只能帮助其进行罪轻的辩护。在我国,律师可能会退出辩护。要是我是当事人的话,我就会对律师说,虽然我作了有罪陈述,你还是该为我辩护。而我们的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可能对律师退出辩护不会提出意见。在国外,当出现当事人有可能重新犯罪时,律师也会进入两难的境地,要么违反律师委托代理协议中的具体约定,要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这种情况是与牧师不同的,牧师的权利是受宗教教义保护的,律师的权利则是受法律的保护,两者是不同的,英国律师协会1999年律师行为指南中涉及218个法律法规,其中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应该举报,在某些情况下不应该举报,是有明确规定的,而我国则没有统一的规范。律师的司法救济不能光靠律师自己的力量,还要靠其他的力量;我们还应该进行修法、造法;加强律师自律体制;律师应有自强的能力,应有社会良知。这是我所要讲的。
陈兴良:听了王丽女士的发言,我们收获很大。今天,已经有很多教授下海了,都当了律师。今天我们在座的顾永忠先生在下海当律师之前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的副教授,是我的同行。李贵方律师曾是吉林大学的法学博士,刑法的副教授,在美国、英国都留过学,他们在刑法领域都非常有造诣。下面我们请他们两个发言。
顾永忠:今天,我非常高兴能够来到这个似曾相似的环境当中与大家一起就律师的使命这个主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今天听了陈瑞华教授的主题发言有两点感受。第一,谈一下律师的使命问题。我为什么要做律师?我从来没有很好地去想过,更没有想过律师的使命这样一个话题。律师的使命,我想这里的律师,不是指具体的某个律师,如张三律师、李四律师,也不是指中国的律师,也不是指外国的律师,是指人类社会中律师这样一个职业群体,这是请大家一定要思考的问题。律师作为一个职业,作为一个群体,他的使命到底是什么,那么这要涉及到什么是使命的问题,可能大家会用很多词汇去形容它,我认为其实就是一点,即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这就是使命。大家想一想,律师这个职业的产生肯定是有社会需求的,但同时统治者对律师职业是有选择权,有决定权的,远的不说,近的就说中国,49年建国起我们的律师几起几落,是社会不需要了吗?不是,社会是需要律师的,但是可以人为地把这个职业消灭掉,也可以人为地把它恢复。那么,当时统治者把它恢复时是什么考虑的,这是涉及到律师的使命。我想这绝不是为了给这几个人提供就业的机会,而是为了维护人权,维护正义。这是我们律师使命,但是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呢?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大家思考,为什么我们的社会到现在为止没有给律师一个正确的定位?为什么我们那么多的律师受不到应有的对待?至于日常生活中歧视律师,刁难律师比比皆是,大家想一想。难道大家不知道律师在维护人权,维护公正吗?大家是知道的,但光知道是不够的。其实,现在对律师的认识存在一个误区,对律师职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认识不足。很多人把律师和警察、检察官、法官对立起来看,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际上是一致的,他们都在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所以,我觉得律师的使命还有一个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整个人类社会的稳定,其实律师是在帮助统治者。当一个社会发生纠纷和矛盾时,对弱者很需要一个职业能帮助他。原始社会奉行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现代文明、理性的人类社会早已把这种野蛮,愚昧,对社会有破坏力的手段废除掉了。通过律师的作用来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冲突,把矛盾、冲突用理性的手段解决。这也是律师的使命,而且在这一点,我们的统治者,包括社会民众对此却没有认识,他们在低水平层次上理解律师的作用,在高水平层次上理解不了律师的合作。就是一个杀人犯,当他找到律师时,说明了什么?说明他对这个社会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这不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吗?
最后,我想说的是,大家不要受陈瑞华教授的误导,不要担心将来做律师会怎么样,我相信听了律师的使命的各种说法后,你会对做律师有冲动。我自己到目前已做过五个职业了,包括工人、知青、警察、教师、律师。我真正自己选择的职业就是律师。为什么?有人有时问我,说你在学校当教授,同时干律师,不是挺好吗?是呀,我的不少同事,我的老师,我的同学很多都是这样在做,我却不这么去做,为什么?说真的,不排除有经济上的考虑,但更重要的是,我觉得中国社会今天和将来很需要律师。有人问我,你在什么时候最高兴?我说不是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把支票交给我时,也不是在年底分红时,最高兴的是我在法律上能给案件一个正确的解释,能够给法官、检察官正确处理案件提供帮助,这个时候是我最高兴的时候,一个人的想法实现的时候就是他最高兴的时候。我想说的是,在座的大家不要因为现在律师遇到什么什么样的困难而磨灭了想当律师的念头。
陈兴良:下面请李贵方律师发表看法。
李贵方: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律师的使命这个话题让我心里油然生起一种神圣的感觉,但同时也有一种悲观的感觉。从中国律师目前的现状来看,我认为是悲观的,因为很少有国家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为职业而被受到各种追究而最后证明大部分是错的情况。律师的使命不仅仅是律师的使命,而是社会的使命,尤其是在我们的国家,如果我们同意刚才陈瑞华教授所说的律师的使命是维护人权,追求正义,这也是全社会的使命,这里最重要的是一个法律的环境和法制体系问题。我可以举几个实例来说明律师要实现使命要经过多少的努力。就说刑事辩护吧,我亲自经历过,我记得新刑诉法公布后,关于律师可以提前介入认为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过去律师的会见权非常难,但在实践中,公安部有一个条款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要求会见才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出会见的,不可允许,我们认为,公安部仅仅进行了字面解释,但法律规定的目的是及时给犯罪嫌疑人帮助,公安部对法律的解释明显是在限制。第二个例子是,六部委的一个解释中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任何批准,当时,我拿了六部委的这个红头文件去一个派出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个所的所长接见了我,他说:“你拿的是个红头文件。”我说,“那你可以让我接见他了?”他说,“不行。”我说,“为什么?”他说:“法律上规定是审查起诉阶段,谁来判定审查起诉阶段?我这边让你会见,到时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一看不行,就跑到检察院,检察院说:“六部委的解释不是很明确的吗,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不需要任何批准。”因此,还是不能会见。我想说的是,律师要实现使命是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前几天的一个律师规范说:“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目的是为了防止串供。但在实践中,派出所认为通讯工具包括纸和笔,律师在会见时不得把笔和纸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我们认为,这个规范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防止串供,律师不得将手机等对外联系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而派出所的解释显然是在限制律师的权利。
至于具体的律师的使命,我认为有三个:一是律师的法律使命,即追求法治、公正、人权、民主,这是律师使命的精髓,只有在民主、法治的社会中才需要有律师,专制社会是不需要有律师的,另一方面是律师自身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国家对律师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例如在法庭布置上,检察官要跟法官争席位的高低,在书记员喊某某法官出庭时,其他人都起立而检察官不起立的现象,说明检察官可以与法官争高低,而律师永远是最低的。再如,很多法院装安检,法官、检察官不用检查,律师却需要检查。二是律师的道德使命,包括两方面,即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