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律硕士历年真题解析(2000-2008)
目录
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2
刑法学部分 2
民法学部分 11
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24
法理学部分 24
宪法学部分 28
法制史部分 31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37
刑法学部分 37
民法学部分 47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55
法理学部分 55
宪法学部分 61
法制史部分 64
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70
刑法学部分 70
民法学部分 82
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94
法理学部分 94
宪法学部分 97
法制史部分 100
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107
刑法学部分 107
民法学部分 118
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129
法理学部分 129
宪法学部分 137
法制史部分 141
2004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148
刑法学部分 148
民法学部分 156
2004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165
法理学部分 165
宪法学部分 172
法制史部分 177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183
刑法学部分 183
民法学部分 192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201
法理学部分 201
宪法学部分 210
法制史部分 214
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221
刑法学部分 221
民法学部分 230
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240
法理学部分 240
宪法学部分 248
法制史部分 253
2007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真题及参考答案 260
2007年法硕刑法学真题 260
2007年法硕民法学真题 264
2007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真题及参考答案 271
2008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真题及参考答案 260
2008年法硕刑法学真题 260
2008年法硕民法学真题 264
2008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真题及参考答案 271
200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刑法学部分
一、填空题(本题共6小题、10空,每空1分,满分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
【答案】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对属人原则的规定。《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的属人原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普通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的适用,限制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适用,对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可不予追究。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罪的,则不论法定刑的轻重,都适用我国刑法。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考生注意】现在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已经没有填空题题型,但历年试题中填空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仍然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刑法部分的重要内容。在历年试题中,填空题一般都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准确记忆,故填空题都是法条题。例如,本题就是一道法条题,较为简单。类似题目,目前的考试中法条题一般量不大。考生应注意的是对重点法条的准确记忆,如本条中不能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混淆。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处罚。
【答案】免除;减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的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中止犯,只要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免其刑。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则应当减轻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免除和减轻。
【考生注意】本题同样是一道法条题。考生应注意的是对法条的准确记忆。
3.首要分子是指在( )或者( )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答案】犯罪集团聚众犯罪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首要分子的含义。《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
【考生注意】本题同样是一道法条题,较为简单。但是,考生一般容易忽略刑法总则第五章“其他规定”中重点法条的记忆,如本题的“首要分子”、第93条的“国家工作人员”、第94条的“司法工作人员”、第98条的“告诉才处理”、第99条的“以上、以下、以内”的规定。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构成的要件之一是:偷逃应缴税额在( )元以上。
【答案】 5万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5万。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
【答案】罚金;刑罚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罚金和刑罚。
【考生注意】本题也是一道法条题,较为简单。考生应注意的是对法条的准确记忆。
6.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 )的直接故意。
【答案】营利为目的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目的。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出于营利目的,故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营利目的。
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身强力壮、有较丰厚收入的儿子,对身患重病的父亲长期不送医院就医,结果其父因延误治疗而死亡。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罪。(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与虐待罪的界限。故意杀人罪与虐待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前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为杀人,而后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为虐待。本题所给定的案情,明显能够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虐待而非杀人,故本案的定性应为虐待罪,不是故意杀人罪,所以题目的结论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现在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已经没有判断题题型。在历年试题中,判断题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刑法条文中没有相关规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也没有明确的论述,而是需要考生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的分析判断,得出正确的结论,这种判断题重点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本题就是这样的一道题目,考生要根据自己对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犯罪构成的掌握,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再结合题目给定的案情,作出正确的判断。二是法条题,即以判断题的形式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准确记忆,较为简单。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结论是正确的。
3.盲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理缺陷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应当型”量刑情节和“可以型”量刑情节的区别。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中,有“应当型”量刑情节和“可以型”量刑情节的区分,即有的量刑情节,刑法的规定是应当从宽或者从重,而有的量刑情节,刑法的规定是可以从宽。这表明刑法规定的这两种量刑情节的强制性的不同。应当型情节是指刑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并予以适用,据以作出相应处理的情节。这种情节的特点在于法律对情节的量刑作用作了刚性规定,适用这一情节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司法人员只有根据这一情节决定适用何种程度的权力,而没有酌定决定适用不适用的自由。如果不适用这一情节所作判决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型情节是指刑法明确规定的,允许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适用的情节。其特点是,法律对情节的适用只是一种倾向性规定,具有一定的弹性,司法机关在是否适用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司法机关在判刑时不予以考虑适用,也不违反法律。这种情节,在刑法上都用“可以……”进行限定。不过,既然法律明确将某种情节予以规定,就表明了立法者对这一情节量刑作用的倾向性意见,也就是通常情况下,量刑时还是应当考虑并适用的。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将这种可以型情节完全等同于酌定情节,在一般情况下,量刑时适用这种可以型情节也是司法机关的一种义务。《刑法》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盲人犯罪的处罚,是一种可以型的量刑情节,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4.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背叛国家罪的主体。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中国公民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现在的法硕入学考试中,已经将背叛国家罪排除出考试的范围,所以考生不必掌握背叛国家罪的相关内容。
5.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概括起来,有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故意和过失不是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而是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6.张三与李四有仇。某日,张三见李四前往公用的水井打水,便抢先一步在水井中下毒。结果导致李四饮水后死亡。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以及公共安全的含义。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突出的特征是不特定性。所谓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往往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事先无法确定的,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例如,本题中,张三想杀死李四,于是在公用饮水的水井中投毒。在这种情形下,张三侵犯的不只是李四的生命健康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在该井中饮水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张三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以,本题的结论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的某些犯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何判断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分则中常考的知识点,其可能涉及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考生应注意准确掌握。
7.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指利用信用卡、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不包括利用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利用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的是信用证诈骗罪。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根据2006年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大纲,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都不在考试的范围之内,故考生对这两种罪的相关知识不需掌握。
8.《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是指在其他过失犯罪中导致他人死亡,就直接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界限以及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我国刑法分则除在第23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外,还有很多条文规定了由于过失犯罪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等等。《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实际上这些犯罪的规定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按照法条竞合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按照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所以,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法条竞合是2006年考试大纲中新增加的内容,而类似于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刑法关于法条竞合的规定也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其题型涉及到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法条分析等多种题型,考生对此应予以充分的注意。
9.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空白罪状的含义。空白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罪状的基本形式之一,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所以,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罪状的几种形式中,考生一般容易将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混淆。与空白罪状引用其他法律、法规不同,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对此考生应准确记忆不同罪状形式的含义,以免混淆。还应注意的是,考生不仅应当掌握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等罪状形式的含义,还应能够正确判断刑法分则具体条文对某一具体犯罪的罪状形式,以便准备单项选择题和法条分析题。
10.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及其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等均有明显的区别。本题的题目显然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根据2006年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大纲,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在考试的范围之内,故考生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都不需掌握。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对溯及力原则的规定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考生应注意掌握。另外,随着试题难度的增加,象本题这样的只考查考生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记忆的题目已经不大可能出现,目前的考试已经侧重于考查考生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含义以及运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分析、判断具体案例的能力,所以,建议考生准确深入地掌握刑法溯及力原则。
2.甲欲杀乙,误将丙当乙杀死,甲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之( )。
A、目标的错误认识B、手段的错误认识 C、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D、行为误差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按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论述,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目标的错误认识、手段的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偏差四种。甲误将丙当作乙杀死很显然属于目标的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在刑法学理论中,认识错误特别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一个较为重要并且相当复杂的问题,其中有些具体问题迄今在学术上尚存争议。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事实认识错误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知识点,在历年试题中,事实认识错误屡屡被考到,随着考试难度加大,这一问题的试题的难度也随之加大,象本题这样的仅仅考查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的试题,在目前的考试中出题的可能性不大,目前更多地是考查考生运用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分析案例的能力。因此,考生应当对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全面掌握。而且,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仅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点的问题。很多考生只对这一问题单纯的死记硬背,其实对其基本理论并不真正理解,其表现是遇到象本题这样的较为简单的问题还能作出正确回答,一旦试题考查理解、分析能力时,往往无从下手,被题目中的干扰项所迷惑,所以,建议考生在复习这一问题时,不仅要认真理解《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论述,有条件的还应参考其他法学专业本科教科书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并作一定的练习,以便真正掌握这一知识点。
3.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 )。
A、只能独立适用B、只能附加适用C、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D、只能并科适用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包括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者单处四种。所以,选项A“只能独立适用”、选项B“只能附加适用”都是错误的,选项D“只能并科适用”其“并科适用”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只有选项C“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4.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 )。
A、并罚原则 B、吸收原则C、限制加重原则D、折中原则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是折中原则,即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将这些原则合理地适用于特定的刑种,这些原则并无普遍适用的效力。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所以,选项B和C都是片面的,选项A的“并罚原则”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答案。
【考生注意】由于教科书以及教师授课时,经常以同种有期自由刑所适用的限制加重原则举例,故在回答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问题时,许多考生常犯的错误是回答为限制加重原则,这是对数罪并罚原则的误解,对此,考生在复习时应予以注意。
5.下列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即必要要件是( )。
A、犯罪目的 B、犯罪对象C、危害行为D、犯罪时间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有危害行为,而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是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是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在犯罪客体中,并非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故犯罪对象也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C。
6.非法拘禁罪属于( )。
A、继续犯B、牵连犯C、结合犯D、连续犯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其最本质的特征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非法拘禁罪就是最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拘禁的行为以及由非法拘禁行为所引发的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限制的不法状态自犯罪着手时起,就同时不间断地处于持续过程之中,所以,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而本题的选项中所给出的牵连犯、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A。
【考生注意】在罪数问题上,法硕考生经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将继续犯和连续犯相混淆。其实这两种罪数形态无论其本质、概念和特征都不同。对此,考生在复习时应予注意。
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
A、从轻处罚B、从轻、减轻处罚C、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本题是法条题,较为简单。对于这种题目,考生应当对重点法条准确记忆,争取在考试中对此类题目全部答对,万无一失。
8.假释考验期限,从( )起计算。
A、判决宣告之日 B、判决执行之日C、判决确定之日 D、假释之日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假释考验期限的计算。《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9.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C、想象竞合犯D、吸收犯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的含义是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最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考查的所有的罪数形态中,只有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适用从一重处断,而且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也并非纯粹的从一重处断,其他的罪数形态的处断原则都不是从一重处断,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C。
【考生注意】“从一重处断”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异种罪名,所以有必要选择其中之一定罪处罚,本题所给的其他罪数形态,都是犯罪行为只触犯一罪名,故不可能适用“从一重处断”。
10.在我国,特赦由( )。
A、最高人民法院决定B、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C、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国务院决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特赦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
四、多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少选、多选、错选,该题不给分)
1.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规定的既遂形态具体包括( )。
A、结果犯B、危险犯 C、行为犯D、举动犯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说,即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不是完全取决于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或者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所以,判断某一具体犯罪是否已达既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密切相关。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根据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形态可以分为四种,即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考生注意】在目前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大纲以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关于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只有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没有举动犯。但是,在本题所依据的2000年大纲中,有举动犯这种犯罪既遂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包括举动犯。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既遂。由于在目前的大纲中犯罪既遂形态不包括举动犯,故现在的试题中不可能出现举动犯的问题,考生对于举动犯的理论也不必掌握。
2.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考生注意】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及范围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是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前者包括后者在内。将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混淆,是考生常犯的错误之一。对此考生应予注意。
3.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上述三种原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而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则只是量刑原则,不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部的刑法基本原则,故选项C是错误的。
4.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
A、报应犯罪B、特殊预防C、惩罚犯罪 D、一般预防
【答案】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罚目的。刑法理论认为,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针对对象是不同的,前者的预防对象是已经犯罪者,后者的预防对象是尚未犯罪者。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构成我国刑罚完整的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考生注意】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关于刑罚目的的论述是不够明确的,所以,在刑罚目的问题上,考生往往会认为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教育罪犯与预防犯罪一样,都是刑罚目的,这是错误的。实际上,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都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而非目的。
5.下列犯罪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 )。
A、侵占罪B、侮辱罪C、遗弃罪D、虐待罪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总共规定了四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是公诉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6.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包括( )。
A、犯罪行为B、特定的犯罪方法 C、特定的时间、地点 D、犯罪客体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中,只有危害行为(犯罪行为)是其必要要件,其他客观方面的要件都是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犯罪客体是与犯罪客观方面相并列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C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针对对象是不同的,前者的预防对象是已经犯罪者,后者的预防对象是尚未犯罪者。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构成我国刑罚完整的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
7.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D、教唆犯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考生注意】由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采用折中分类法,综合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故在我国刑法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共同犯罪人分类不是按照同一的方法划分的,其中主犯、从犯、胁从犯是按照作用分类法即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划分出的,而教唆犯是按照分工分类法即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划分出的。
8.下列刑罚方法中,( )是主刑。
A、罚金B、管制C、拘役D、没收财产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罚种类。我国刑法对刑罚分为两大类: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于( )。
A、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B、预备役人员
C、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D、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450条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考生注意】现在的考试大纲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所有问题都不作要求,故考生对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都不必掌握。
10.抗税罪的行为方式有( )。
A、暴力B、伪造C、威胁D、行贿
【答案】A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抗税罪的客观方面。《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这一规定,暴力和威胁方法是抗税罪法定的行为方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五、名词解释(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2分)
1.广义刑法
【答案】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
【考生注意】目前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已经没有名词解释这种题型,所以考生不必专门复习名词解释。但是,对于考试大纲中要求的重要概念,考生仍需认真准备,因为对某一概念进行解释,仍然可能出现在其他题型如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中。
2.间接故意
【答案】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在意识因素方面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在意志因素方面表现为放任的态度。
3.交通肇事罪
【答案】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紧急避险
【答案】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满分18分)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考生注意】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简答题是自联考以来一直存在的题型。近年来,简答题已经固定为两道题目,一为总则题目,一为分则题目。简答题的特点是简单明确,只要求答要点,不要求具体展开。但简答题简到什么程度最为适宜,要根据试题的要求来确定。以 本题为例,有些考生的答案为:“(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这就过于简略,使人看不明白,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样答题会使考生白白失分;还有些考生在回答了三个特征之后,又把三个特征的关系答了很多,这也是不必要的。当然,有时考生如果对答案把握不准,是可以多答一些,但应注意所答内容必须正确,切勿答错反而导致扣分。
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答案】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①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②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③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④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①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③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它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七、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满分30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1.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先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十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一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答案】(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盗窃枪支的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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