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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书字号的填写。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涉及哪一级作出的决定填写哪一级的文书字号。如是稽查局作出的决定,应填写为#地税稽处字;如是上一级税务机关审理批准的,应填写为#地税处字
税务处理决定书
#地税处字[2002]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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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2001年度“预收帐款”科目年末余额29710908.06元,当年结转经营收入1298278元,预收个人购房贷款900000元,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交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征
二、主要违法事实部分的填写:
① 列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即少缴税款的行为,要按检查的所属时间按年度、分税种、分月逐一列举。
②根据所列举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税种,按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征税依据,写明每一税种应补缴的税款。所使用的法律条文,要注明文件名称和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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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5]59号文)之规定,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营业税193860.11元、少缴城建税13570.2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0785.12元。
你单位2001年度帐面记载土地使用面积为15854.8平方米,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和地段等级的通知》(#地税函[1997]15号文)之规定,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土地使用税2378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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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2001年度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份,金额为17985300元;签订房屋购销合同85份,金额为36934332元,未按税法规定足额贴花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印花税11219.54元。
你单位2001年初原有桑塔纳轿车一辆,2001年5月18日新购进奥迪轿车两辆,2001年6月1日又新购进桑塔纳轿车一辆,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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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元。
你单位2001年度“预收帐款”科目年末余额29710908.06元,当年结转经营收入1298278元,预收个人购房贷款9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发[1996]65号文)之规定,对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应预征你单位2001年度土地增值税478637.79元。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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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定性为偷税,少缴的教育费附加按偷税处理,责令你单位补缴2001年度少缴的营业税193860.11元、城建税13570.25元、教育费附加10785.12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补缴2001年度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土地使用税23782.20元、车船使用税73.33元、印花税11219.54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01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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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478637.79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的营业税193860.11元、城建税13570.25元、教育费附加10785.12元自200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的土地使用税23782.20元、车船使用税73.33元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的印花税11219.54元自2002年1月8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补缴税费合计731926.34元。限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地方税务局
三、处理决定部分的填写:
① 对少缴的税款按现行或原《征管法》的有关条款(原《征管法》主要是对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注:处理决定书上不能有进行处罚的内容)。
② 个人所得税在责令补缴时,除按现行或原《征管法》的有关条款处理外,对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当事人进行补扣。凡是涉及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并从滞纳之日期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再加收滞纳金,但应对未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③ 从2003年8月份以后,对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只责令补缴,不再定性,也不再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④ 处理决定必须写明追缴税款的税种、数额、滞纳金加收的起止时间等。
⑤ 各税种滞纳金加收的起止时间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为滞纳期的次月的8日开始,营业税、城建税为滞纳期的次月的11日开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为年内的10月1日开始,企业所得税为次年的5月1日开始。截止日期为实际缴纳之日止。对涉及2001年4月30日以前滞纳金的加收要分两各阶段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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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执行科办理入库事宜。逾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局(所)长(签章):
税务机关(章)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告知事项:
对本处理决定有争议的,必须先按本决定书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告知当事人应补缴税款的合计数,以及税款限缴的时间、地点。注:限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最短3天。
文书的下达日期一律用中文小写
写明告知事项。
解析:
1.本文书依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对被查对象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时使用。
3.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被查对象一份,征收机关一份,执行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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