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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2006年农业工作
文件材料汇编
通州区农业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
目 录
关于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若干扶持政策 1
关于扶持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的意见 16
通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 19
关于2006年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工作意见 25
通州区农业科技发展若干奖励办法 30
通州区搭建农业重点工作平台工作方案 34
2006年通州区农业重点工作项目 38
通州区百名技术员与基地对接工作安排 54
通州区2006年农业工作汇编――――关于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发展都市农业的若干扶持政策
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若干扶持政策
(试行)
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产业支撑,打牢物质基础,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经济的增长方式,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全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挖掘出农业的经济、生态和社会功能,切实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目标,在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及北京市各项政策的基础上,结合通州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原则。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原则,坚持以带农户为首要条件原则,坚持根据考评结果予以扶持原则,坚持扶持资金有偿和无偿使用相结合原则,坚持对引资部门给予奖励原则。
(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范围。
扶持范围是新引进或现有在通州区工商局注册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物流配送、观光农业等类型的龙头企业。
(三)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条件。
1.新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本地农户30户以上或吸纳本地农民就业80人以上。
2.现有农业龙头企业,以基地带农户或与通州区内中介组织、农民订立产销合同的形式,带动本地农户30户以上或解决本地农民就业80人以上,并经服务对象确认;同时,加工、销售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50%以上来自本地。
3.乡镇农业部门,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先期建设标准厂房、冷库或其他硬件设施,并以出租、入股等形式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
(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办法。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采取银农合作、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支持三种方式。
1.新引进企业,在建设期间固定资产投资不足的,经担保公司同意,可以“银农合作”贷款的方式,以乡镇为平台,给予适当扶持;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知名度高、对本区农户带动力强,经济拉动作用大的企业,可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的贴息扶持。
2.现有龙头企业,因扩大农产品基地生产规模、收购当地农民农产品,流动资金不足的,可享受“银农合作”贷款支持。
3.现有龙头企业,对当地经济拉动作用较大,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设备改造等,以申报市、区重点项目的形式,给予项目资金扶持。
4.乡镇农业部门,为引进农业企业先期建设标准厂房、冷库或其他硬件设施,给予“银农合作”贷款或项目资金扶持。
(五)申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程序。
1.因资金不足,需“银农合作”贷款扶持的,向其所在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到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享受项目资金扶持的,向其所在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申请,经乡镇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到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符合条件的作为农业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列入区级、市级项目库,争取项目资金。
3.经评价机构测评,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全年带动农户数量前10名的龙头企业,可享受适当的贴息扶持。
(六)农业龙头企业资金管理。
1.取得“银农合作”贷款扶持的,必须随时接受通政公司及银行跟踪检查。一经发现有挪用或拆借行为,银行将立即终止其银行帐户资金并追回挪用资金。
2.取得项目资金扶持的,要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跟踪检查,并必须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3.以乡镇农业部门为主体获得“银农合作”贷款、贷款贴息或项目资金扶持的,扶持资金要登记上帐,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
(七)农业龙头企业的评价办法。
建立服务对象为主,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相关部门为辅的综合评价体系,负责农业龙头企业的考评。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优势主导产业规模
(八)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到“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有利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有利于农业优势主导产业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按照支持重点、综合考评、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本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支持和奖励,推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规范发展。
(九)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范围。
1.在通州区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2.农业行业协会(含专业协会),是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社团组织。成员由单位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合法利益。
3.专业合作社(含各类中介组织),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以为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销售、加工环节的合作为重点,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积累的合作经济组织。
(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
1.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积极发挥作用,推动本行业或本专业发展壮大。在某一行业或品种生产上,覆盖面广、受益面大。
2.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和服务关系。行业协会与入会的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会员有服务契约;专业合作社按照产业化模式运作,与龙头企业紧密联系,以产销合同、契约或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连接。
3.有基地、有品牌、有认证,带户能力强,组织成员积极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加入组织的农户增收效果显著。
(十一)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办法。
区农委成立由社会评价机构、服务对象、受益者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考评小组,对协会和专业合作社进行综合考评,采取“以奖代补” 的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及奖励资金用于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开展培训及提供其它服务等。
1、区级农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支持资金。区级农业行业协会开展免费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经全年综合考评达到要求的,择优再给予5-10万元的培训和技术服务专项奖励资金。
2、对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成立的合作社,成立时择优给予1-3万元注册资金扶持。年终综合考评,再评出10名开拓市场能力强、产品销售规模大、积极带领农户发展区域规模优势主导产业的、运行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优秀合作组织,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并予以表彰。
3、被列入市级表彰的优秀合作组织,区级再给予市级奖励资金的25%进行扶持,被列入国家级表彰的优秀合作组织,区级再给予国家奖励资金的50%进行扶持。
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风险基金。区财政每年拿出50万元作为合作社风险基金本金,成立互助风险基金会。
合作社自愿申请加入基金会,会费按照合作社共有资产总额的3%交纳。
合作社社员自愿申请加入基金会,会费按份数缴纳,每份5元。社员缴纳会费采取自愿方式,最低缴纳1份,最高不允许超过10份。
加入互助风险基金会的合作社和社员,出险后经评估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赔付,余额转下年。
(十二)资金使用和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成员提供服务。
1.资金使用范围:
(1)区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开办运行;协会和合作经济组织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信息化办公设备,注册登记、项目申报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等。
(2)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开展农产品营销推广。
(3)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4)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2.加强资金管理:
(1)扶持资金主要是区财政支农资金及市级的扶持补贴资金,同时,乡镇财政在安排支农资金的使用中,也要安排相应比例的配套资金。
(2)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3)建立资金检查监督机制。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持资金正确使用。
三、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提高我区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
(十三)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的原则。
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坚持培育与引导、自愿申报、市场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不增加申请负担、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十四)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的范围。
1.通州区内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2.通州区内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中介组织。
(十五)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的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及相关中介组织在通州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中介组织在本区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单位以加工本区内生产的农产品为主,并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3.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生产能力强、效益好,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
4.委托专业调查公司对申请扶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进行生产及市场调查,优先扶持调查结果排名靠前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十六)农产品品牌扶持办法。
1.商标注册。
(1)申请并注册国内商标的,补助0.1万元。
(2)申请并注册境外商标的,补助0.3万元。
(3)申报并认定为北京市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补助0.2万元。
(4)申报并认定为国家级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补助10万元。
2.广告宣传。
(1)政府信息网免费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进行宣传。
(2)区政府建立农产品品牌宣传基金,定期组织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中介组织,为其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在北京市区、通州镇内地段设置固定广告牌,逐步建立品牌宣传一条街,集中宣传,对外展示通州区农产品品牌形象,提升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
3.经区政府认定的参加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和外包装展示展览并评比获奖的补助标准。
(1)参加北京市级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和外包装展示展览并评比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补助0.2万元。
(2)参加国家级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和外包装展示展览并评比获得三等奖以上的,补助0.3万元。
(十七)认证扶持办法。
1.申请并获得食用农产品无公害认证的,给予每个品种认证费的50%资金补贴。
2.申请并获得食用农产品绿色认证的,给予每个品种认证费的60%资金补贴。
3.申请并获得食用农产品有机认证的,给予每个品种认证费的80%资金补贴。
4.申请并获得质量体系、管理体系、环境体系、HACCP、FDA等相关认证的补助1万元。
5.已经取得认证但进行复检的不给予补助。
(十八)奖励办法。
1.对获得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复(续)审通过的,不再给予奖励。
2.同一单位的同一产品获得同一层次的名牌、著(驰)名商标或同一企业同一产品的不同商标获得名牌、著(驰)名商标的,只按一个品牌称号进行奖励。
3.同一单位的不同产品获得名牌、著(驰)名商标的,可分别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十九)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的资金由区财政支农资金承担。
(二十)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经进行国内外商标注册、进行各种认证、获得北京市和国家级名牌或著(驰)名商标的,不再给予扶持农产品品牌及认证的补助和奖励。
四、扶持设施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规模经营能力
(二十一)扶持原则。
扶持设施农业坚持“三个优先”,即:优先扶持连片集群式的设施农业基地建设,优先扶持唯一性农产品设施生产及区内主导产业基地建设,优先扶持绿色安全农产品设施生产基地建设。
(二十二)扶持设施农业的范围。
通州区内从事设施蔬菜、设施果品、设施苗木花卉、设施养殖等生产的农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二十三)扶持设施农业的条件。
1.设施农业基地建设符合通州新城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布局规划。
2.设施农业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在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普查和抽查中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3.设施农业基地生产环境整洁、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
(二十四)扶持设施农业的办法。
1.扶持设施种植业基地。2005年以后,农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新建或扩建连片300亩以上(纯设施占地面积不低于50%)、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的,建设圆拱式塑料大棚按纯设施面积,给予一次性0.1万元/亩补贴;建设日光温室按纯设施面积,给予一次性0.5万元/亩补贴。
2.扶持观赏鱼设施养殖业基地。为扶持壮大全市唯一性农产品规模,对建设施观赏鱼面积在5亩以上的,择优给予一次性3—6万元的扶持。
3、对农户申请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进行日光温室、春秋冷棚等种植业设施建设的,择优给予适当贴息扶持。
各乡镇农办(农业服务中心)对区财政设施农业扶持资金,可采取乡镇入股或其他方式参与投入,同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实施不低于5年的追踪管理。
(二十五)申报扶持设施农业的程序。
1.申报。符合扶持条件的设施农业基地到所在镇(乡)政府农办申报,各镇(乡)初审后根据生产类型分别上报区林业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养殖业服务中心复审。
2.检查评定。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养殖业服务中心联合成立检查评定小组,对复审合格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检查评定,达到扶持标准的报送区政府终审。
五、扶持籽种产业发展,提高籽种繁育基地建设规模
(二十六)扶持籽种产业发展的原则。
扶持籽种产业发展做到“三个优先”,即:优先支持对主导产业发展促进作用强的新优籽种引进推广项目,优先扶持规模化的籽种繁育基地,优先扶持带动农民能力强的籽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十七)扶持籽种产业发展的条件。
1.籽种生产单位须持有区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籽种生产许可证。
2.籽种生产基地的建设地点、品种和规模须符合通州新城区建设总体规划。
3.籽种生产基地须建立规范化的生产档案,保管好籽种引进和内外销有效票据,自觉接受区、镇(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4.籽种生产基地须优先向本地农民提供生产用种。
(二十八)扶持籽种产业发展的办法。
1. 支持小麦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由区种业中心设置或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委托的优质小麦籽种繁育基地,根据全区小麦用种数量,按小麦市场收购价的10%予以补贴。
2.支持蔬菜育苗基地建设。本区内农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进行蔬菜育苗设施建设,温室标准化蔬菜育苗基地设施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给予一次性5—10万元资金扶持。
3.支持果品改良换优工程和果品、苗木、花卉种质资源基地建设。本区内农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引进种植新优品种100亩以上或推广嫁接换优技术500亩以上,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资金扶持;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优质果品、苗木、花卉种质资源基地,经市区林业部门认定,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给予一次性5—10万元资金扶持。
4.支持观赏鱼种鱼、种乌鸡、祖代种猪、种牛、优质肉羊种羊引进。通州区内规模化的养殖小区,实施经区养殖业服务中心认可并监督指导的上述养殖业优良品种引进项目,根据引进品种优良程度、引进规模和引进项目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择优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二十九)申报扶持籽种产业发展的程序。
1.申报。符合扶持条件的种植业、养殖业籽种生产基地到所在镇(乡)政府农办申报,各镇(乡)初审后根据籽种类型分别上报区林业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养殖业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引种项目须事先向区林业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养殖业服务中心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检查评定。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养殖业服务中心联合成立检查评定小组,对复审合格的籽种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检查评定,达到扶持标准的报送区政府终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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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2006年农业工作汇编――――关于扶持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的意见
通州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扶持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的意见
(试行)
为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提高其经营水平,增强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农产品经纪人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所称农产品经纪人是指在通州区工商局或通州区经管站注册或备案的,有固定的业务工作场所,活跃在农业经济领域,为促成农产品交易而从事中介服务的自然人(农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扶持条件
(一)农产品衔接市场需求型经纪人。在通州区范围内,围绕蔬菜、林果、养殖、籽种四大主导产业,以订单、合同、合作等多种形式,带动本地农户50户以上,并经当地农民、乡镇及区经管部门共同确认的,择优予以适当扶持。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联接型经纪人。围绕农产品加工,在农业加工企业和农户之间牵线搭桥,发挥中介作用,加工企业收购本地生产的农产品,带动本地农户50户以上,并经当地农民、乡镇及区经管部门共同确认的,择优予以适当扶持。
(三)运输、贮藏型经纪人。在通州区范围内,为本地100户以上农民提供统一的农产品收购、运输、贮藏、销售等服务,并经当地农民、乡镇及区经管部门共同确认的,择优予以适当扶持。
(四)区级农业行业协会、镇级农业服务中心、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在扶持范围。
三、扶持方法
(一)加强宣传,提高农产品经纪人地位。
1、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加大宣传力度,将农产品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农产品经纪人的注册条件等广泛深入宣传到镇(乡)、村、农户当中。
2、树立守信、依法经营农产品经纪人典型,扩大农产品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
3、利用农业信息网,及时发布各类农产品经纪人经营信息。
(二)强化专业培训,提高农产品经纪人业务素质。
在全区范围内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开展农产品经纪人执业培训、技术培训、购销培训等,提高全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素质和经营水平。
(三)加大投入,对农产品经纪人予以适当资金补贴。
对通州区内符合条件的、业绩突出的农产品经纪人,将在购置运输车辆、冷库设施建设等方面择优予以适当资金补贴。
四、组织实施
(一)补贴资金申请。由各镇(乡)农业办公室组织农产品经纪人资金补贴申报工作,上报到区经管站。
(二)补贴资金审核。由区经管站、区农委经管科负责对农产品经纪人资金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予以资金补贴。
(三)农产品经纪人宣传、培训等由区经管站统一组织。
五、农产品经纪人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支农资金承担。
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
通州区2006年农业工作汇编――――通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
通州区农业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通州区地方税务局
通州区经管站
通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产权明晰、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相对独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注册;
(二)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合作社名称;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机构(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工作人员;
(五)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六)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运转正常;
第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
(一)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状况和农民对合作组织的实际需求,确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明确合作社与农户间的利益关系及联结方式。
(二)明确发起人。发起人是发起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发起人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号召力,在专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热心公益。
(三)起草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社员共同依法制定,章程的起草工作由发起人负责,章程内容参照《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并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社员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
(四)吸收社员。凡是认同本合作社章程,交纳入社股金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社员。
(五)召开成立大会。当社员人数和入社股金达到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数额后,就可以召开成立大会。由社员民主选举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注册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成立大会后,合作社依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参见工商程序),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过工商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公安局刻章。提交的材料: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的即予以登记办理,五个工作日内发放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
(四)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分别到国税、地税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社员以股金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 登记。根据《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的通知》(京政农发[2003]61号)有关规定,区经管站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后必须进行登记,并应如实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组织章程;
(二)本组织代表大会关于选举或者任命本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的决议;
(三)集体资产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统计制度。为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状况,规范其财务管理,监测其发展规模、经营状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半年应当向区经管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科上报一次统计报表。
第九条 培训制度。
(一)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培训,由区农委负责组织。明确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程序,提高对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财务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由区经管站负责组织。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准确计算利润,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三)技术培训。合作社所需技术由区级行业协会和业务服务部门根据需要年初做出培训计划并实施,以提高社员技术技能,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十条 年终审计。
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审计条例》的规定,区经管站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年终审计,监督财务管理,保证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审计结果做为下年度对合作社继续扶持的依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会遇到新的问题,为及时妥善加以解决,各部门要通过联席会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联席会参加单位及职责。区农委负责协调;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国税、地税分局,均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区经管站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召集人。主管副区长或委托农委主任。
(三)召开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协调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有主题。每次联席会的主题根据合作社经营中发现的新问题或出现的制约性障碍而定,一题一议。对出现的新问题共同研讨提出解决办法,对本部门不能解决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向其上级提出解决方案的申请。
(五)联席会议纪要。每次联席会结束,一周之内写出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的应当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协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涉农龙头企业,参照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乡镇、村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和交通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由通州区农业委员会及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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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2006年农业工作汇编――――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民增收的工作意见
通州区农业委员会
通州区经管站
关于2006年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确保农户长期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扶持政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持续稳步增长和农村稳定,特提出2006年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
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加大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重点工作: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继土地确权以后全区的一项重要工作。2006年要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二是搭建和完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为农户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三是研究制定相关办法,积极引导土地流转。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文件精神,加强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一)要正确履职,规范管理。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加强领导,责成专人负责。乡镇政府要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服务,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提出的流转意向要及时登记备案并上报镇(乡)经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经管站),一是要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指导合同签订;二是对发生承包土地流转的当事人,要督促检查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及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三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做好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归档等工作。
(二)要规范流转合同。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合同一式四分,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乡)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采取确权确利方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乡两级要抓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的兑现。结合农村管理信息化建设,区、镇(乡)经管部门要组织建立通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信息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的动态管理。
(三)要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乡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三、搭建并完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做好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
在通州农业信息网建立通州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的动态情况,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一)建立通州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信息发布渠道,提供土地流转信息。
(二)各乡镇要认真组织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为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做好服务,并及时总结上报好的土地流转经验。
(三)加强信息搜集。区、镇(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员要担负起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和发布工作。其中:村级管理员负责本村农户的土地流转信息搜集、整理和上报;镇级负责本镇区域内各村农户的土地流转信息发布与备案;区级负责全区农村的土地流转信息审查、备案和发布管理。各级土地管理员要高度负责,及时搜集和整理本区域内土地流转的信息和动向,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乡镇经管站每月要向区经管站报送一次土地流转信息搜集和发布情况。
(四)及时发布信息。为了保证信息的及时发布,平台设立区、镇、村三级信息发布渠道,各级合同管理员均可上网发布土地流转信息。
(五)做好信息更新。上网发布的土地流转信息,一旦达成了流转意向,由村、镇合同管理员逐级向区经管站通报,以便于平台管理员及时从网上删除无效信息。
(六)加强培训。在区经管站对乡镇合同管理员培训的基础上,各乡镇要加大对村级合同管理员的培训力度,以便于他们掌握工作方法,积极搜集、整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
(七)加强备案归档。对所有流转信息,村、乡镇、区三级均要留有备案资料,并纳入档案管理。
四、规定扶持办法,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区镇两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大力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要整合各项扶持政策,形成合力,大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更新生产手段,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夯实基础。
(二)对依托农业企业和合作组织、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扶持政策进行的土地流转,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政府将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三)通过试点、示范,引导流转土地的农户组建土地经营合作社,共同经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对发生土地流转以后进行设施农业建设的,优先享受全区设施农业扶持政策。
(五)鼓励和支持流转出土地、不依靠一产就业的农民实现再就业。优先享受区、镇(乡)两级再就业培训,并优先安排在二、三产业就业。自谋职业在本地从事二、三产业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帮扶。
(六)对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工作突出的乡镇,年底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政策扶持资金兑现程序:凡是符合政策支持的,由村委会上报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检查把关后上报到区农村土地流转办公室,经土地流转办公室核准后统一报主管区长批准,年底一次性兑现。
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
通州区2006年农业工作汇编――――通州区农业科技发展若干奖励办法
通州区农业委员会
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通州区农业科技发展若干奖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好北京市“221行动计划”,充分利用首都科技资源优势,发挥我区科技人才的带动作用,完善我区农业科技平台建设,不断加大科技对农业的支撑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农业科技带头人的奖励
第一条 农业科技带头人是指在我区农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实践能力和技术推广能力且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
农业科技带头人的职责:
1、促进新技术新成果转化。积极在农业生产领域和农产品加工领域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和革新。
2、提供农业科技服务。积极为全区和本行业、本单位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积极为基地、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户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协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条 区农委、科委及农业职能部门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人,被选人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评选农业科技带头人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评选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机、水务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对贡献突出的人员和长期工作在第一线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2、爱岗敬业,成效显著。在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引进、示范、推广等方面或在农产品加工领域业绩突出,贡献较大。
3、年内在本系统或本行业发表过学述论文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区农业科技带头人申报表》,连同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报所在单位核准。
2、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单位核准意见审核后,报区评审科技带头人领导小组评定。
3、公示。被评定为农业科技带头人的初步人选要在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4、经公示没有异议的人员即被确定为“农业科技带头人”。
第七条 奖励:
1、由农委颁发“通州区农业科技带头人”荣誉证书。
2、给予1000元的工作补贴。
3、健康体检一次。
4、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1--3万元奖励。
二、对百名农业技术员与种养基地对接的奖励
第一条 百名技术人员范围。按不同行业由区林业局、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区养殖业服务中心在本单位或下属科研单位确定100名专业技术员,深入到全区100家种养基地,对口提供科技服务。
第二条 百名技术人员的职责:
1、制定年度科技服务计划。
2、及时帮助基地解决实际生产中的农业技术问题,积极引进、示范、推广适合我区生产特点的新品种。
3、服务效果明显,促进种养基地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百名技术人员的考核。由农委、科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把对口基地对科技人员工作情况的反馈意见,做为主要的考核评定指标。
第四条 百名技术人员的奖励。对于年终考核获得优秀的技术人员给予奖励。
三、对外聘专家的农业业务部门、产业协会、种养基地等补贴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农业的科技水平,鼓励支持农业业务部门、行业协会、种养基地等聘请区外专家到我区开展实用技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专家要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实践经验,有合作项目或约定。
第三条 外聘专家的单位应及时向区考评领导小组备案,无备案的单位不得申请补贴扶持。
第四条 对外聘专家的单位向区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区考评领导小组考评确认后,择优给予外聘专家的单位适当资金补贴。
四、关于对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的等农业科技成果的奖励,按《通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
通州区2006年农业工作汇编――――通州区搭建农业重点工作平台工作方案
通州区搭建农业重点工作平台工作方案
为整合农业政策、资金、技术等资源条件,做到横向集成政策、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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