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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于闻法制史201106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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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法制思想☆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 1、礼。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亲亲” 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2“尊尊” 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 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 “五礼” 1军,行兵仗之礼; 2凶,丧葬之礼; 3嘉,冠婚之礼; 4宾,迎宾待客之礼; 5吉,祭祀之礼。 2、刑 (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黥qí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1] 3、礼刑关系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民事 1、契约☆ (1)买卖契约:“质”、“剂” 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质”、“剂”有别: 1“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2“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2)借贷契约: “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例示]08-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答案】B 2、婚姻☆☆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妻子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宗族联姻易生近亲之害,不利繁衍;“附远厚别”:则是为了通过与异姓宗族联姻扩大本族势力。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1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 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 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不能休弃: “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 [真题例示]04-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案】D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一夫一妻制下,正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婢所生子女皆为庶出,地位低于嫡出子女。故而在继承方面(主要是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嫡出优先于庶出,年长优先于年幼。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裁判者。 周王(天子) (2)中央。 1大司寇。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2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3专门的司法属吏。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3)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诉讼制度☆☆ (1)狱讼。 1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民事案件称为“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2)五听。 1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2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3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4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5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判案时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3)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 ☆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真题例示]08-10.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三、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一)法家的变法活动之李悝制《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共6篇。 1、内容。《盗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贼法》、《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杂法》规定“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主要规定了“六禁”[1] 《具法》规定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的法律原则,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特征。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3、地位。《法经》的体例和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原文已失传)。 [真题例示]03-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答案】D (二)法家的变法活动之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车裂而亡)。 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富国强兵”。 1奖励耕织;2奖励军功。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1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2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1“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2“轻罪重刑”: 3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商鞅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真题例示]06-15.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答案】A -------------------------------------------------------------------------------- [1]按《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四、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一)罪名与刑罚☆ 罪名与刑罚极为繁多,没有系统分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主要罪名有: 1、侵犯财产、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1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2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3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2、渎职罪。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 1 “见知不举”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2 “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3“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2)逃避徭役 1 “逋(bū)事”,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2 “乏徭”,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3《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 (二)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未成年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2)中央。廷尉,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3)地方。郡守、县令兼理辖区司法审判工作;同时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 2、诉讼制度。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1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2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kūn]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五、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一)法制思想☆☆ 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至汉代中期以后,周代“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2、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汉高祖七年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A.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B.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C.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真题例示]05-15.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答案】A [真题例示]10-13.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答案】B (二)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条件。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2、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内容。 (1)文帝。 1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2劓刑改为笞三百; 3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4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景帝。 1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3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4、意义。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是历史性的进步。 [真题例示]05-17.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答案】B 法史7,0529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汉承秦制 监察机关 (1)中央: 1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2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 (2)地方 西汉武帝以后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2、诉讼制度☆☆☆ (1)《春秋》决狱 1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3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4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5“论心定罪”,《盐铁论·刑德》中认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6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2)“秋冬行刑” 1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2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真题例示]06-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答案】C [真题例示]10-15.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答案】B 六、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一)法制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二)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2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三)三国-魏(220-265) [改个姓名、发、又发] ☆ 1、《魏律》(或《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八议”入律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包括: 1议亲(皇帝亲戚) 2议故(皇帝故旧) 3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4议能(有大才能) 5议功(有大功勋) 6议贵(贵族官僚) 7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8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3、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四)两晋(西晋265-316,东晋317-420) [张杜、罚礼:5、20、台] ☆ 1、张杜注律。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法例律。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3、“准五服制罪” (1)《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 (2)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依远近关系分为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1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4、《晋律》20篇。《晋律》于西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诏颁,又称《泰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监察机关:御史台 (1)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2)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五)南北朝之北魏(386-534) [20、当倌、复揍、鞭杖] ☆ 1、《北魏律》20篇。北魏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为当时著名的法典。 2、“官当”入律。(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如《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557-589)之《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3、死刑复奏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六)南北朝之北齐(550-577) [大理寺、尚书台、名利、二曹:5、10、12] ☆☆ 1、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提高尚书台地位。其中“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3、《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分则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4、准五服制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详见前述《晋律》相关内容) 5、“重罪十条”入律。《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反逆(造反)。 1(隋唐)谋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2(隋唐)谋大逆 3叛(叛变)。 3(隋唐)谋叛 4降(投降)。 ×××××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4(隋唐)恶逆 6不道(凶残杀人)。 5(隋唐)不道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6(隋唐)大不敬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7(隋唐)不孝 ×××××。 8(隋唐)不睦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9(隋唐)不义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10(隋唐)内乱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唐律承袭隋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23 “三谋”与6 “大不敬”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余者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真题例示]04-60.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1]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答案】ABD -------------------------------------------------------------------------------- [1]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七、隋(581-618) 1、《开皇律》[开除皇上的律,所以文帝、炀帝两代就“不再传,失统绪”了^_^]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2、《开皇律》中确立了“封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1] 3、司法机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真题例示]07-9.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答案】C 八、唐(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一)立法 ☆☆☆ 1、《唐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武德律》。 12篇500条,高祖李渊时撰定,是唐代首部法典; (2)《贞观律》。 1仍为12篇500条,太宗李世民时制定[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制定至贞观十一年始告完成]。 2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1高宗永徽年间,命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新律,是为《永徽律》。 2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又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疏》议曰)”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3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区别《大清律例》——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4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佚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5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真题例示]03-38.《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答案】BC [真题例示]08-9.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案】C [真题例示]08-58.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答案】ABD 2、《大中刑律统类》。亦称《大中刑法统类》,宣宗时颁行,开创《刑统》这种刑事法律汇编的编纂体例; 特点是,将与刑律有关的敕、令、格、式等均附在律文之后,从而便于查找使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其对于五代和宋朝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3、《唐六典》。 以六部官制为纲,以《周礼》六官为模式,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就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应属于行政法典。 -------------------------------------------------------------------------------- [1]关联知识点: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二)唐律特点与中华法系 ☆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 3、立法技术完善,结构严谨,举世公认; 4、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1)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1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2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3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三)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1)公罪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的犯罪。 (2)私罪包括两种: 1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2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自首原则☆ (1)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 1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2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2)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3)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4)此外,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真题例示]07-57.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答案】BD 3、类推原则☆ (1)“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如:夜半闯入人家,主人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 (2)“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如: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通过类推可知更应处以斩刑。 4、化外人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具有相同国籍外国人间发生的诉讼,依其本国法处理;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或与中国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按法院地法——唐律处理。[1] [真题例示]06-17.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答案】D (四)刑罚制度——六杀、六赃、保辜☆ 1、六杀。《唐律》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是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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