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DB12∕T 1116-20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天津市).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70151 上传时间:2022-05-08 格式:PDF 页数:48 大小:1.0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2∕T 1116-20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天津市).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DB12∕T 1116-20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天津市).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DB12∕T 1116-20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天津市).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DB12∕T 1116-20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天津市).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DB12∕T 1116-20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天津市).pdf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ICS 91.020 CCS P 5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11620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 Guideline for the detailed regulatory plan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2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1162021 I 目次 前言 . IV 引言 .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规划原则与导向 . 3 规划原则 . 3 4.1 规划导向 . 3 4.2 5 控规单元 . 3 控规单元的划分 . 3 5.1 控规单元的用

2、地规模 . 4 5.2 控规单元的类型 . 4 5.3 控规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规模和开发规模控制要求 . 4 5.4 6 基础调查与分析 . 5 现状调查分析 . 5 6.1 相关规划情况核查 . 6 6.2 现状用地和可开发改造用地研究 . 6 6.3 城镇建设用地适宜性分析 . 6 6.4 7 规划编制 . 6 基本要求 . 6 7.1 编制内容 . 7 7.2 公共设施单元 . 7 7.3 居住社区单元 . 8 7.4 产业单元 . 8 7.5 生态空间 . 8 7.6 公共开放空间 . 8 7.7 历史文化空间 . 9 7.8 地下空间 . 9 7.9 8 土地利用 . 9 用地划分

3、 . 9 8.1 用地分类 . 9 8.2 用地兼容 . 10 8.3 用地混合 . 11 8.4 9 开发强度 . 11 基准容积率 . 11 9.1 控制形式 . 12 9.2 容积率奖励 . 12 9.3 DB12/T 11162021 II 10 其他控制指标 . 13 基准建筑高度 . 13 10.1 基准建筑密度 . 13 10.2 基准绿地率 . 13 10.3 11 公共设施 . 14 控制内容和形式 . 14 11.1 总体要求 . 14 11.2 公共中心及重点地区 . 14 11.3 12 居住社区 . 15 层级模式 . 15 12.1 规划住房类型和居住用地布局 .

4、15 12.2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 16 12.3 人口规模和住宅套数 . 16 12.4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 16 12.5 居住社区道路系统 . 20 12.6 居住社区绿地和开放空间 . 20 12.7 13 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 . 20 工业用地 . 20 13.1 物流仓储用地 . 20 13.2 14 公园绿地与防护绿地 . 21 基本要求 . 21 14.1 公园绿地 . 21 14.2 防护绿地 . 22 14.3 15 综合交通 . 22 基本要求 . 22 15.1 道路系统 . 22 15.2 铁路系统 . 23 15.3 轨道交通系统 . 24 15.4

5、 交通枢纽 . 24 15.5 常规公交 . 24 15.6 静态交通 . 25 15.7 公共加油加气站 . 25 15.8 交通影响分析 . 25 15.9 16 市政设施 . 26 基本要求 . 26 16.1 给水 . 26 16.2 雨水 . 27 16.3 污水 . 27 16.4 供电 . 28 16.5 燃气 . 29 16.6 通信 . 29 16.7 邮政 . 29 16.8 环卫 . 30 16.9 DB12/T 11162021 III 供热 . 30 16.10 再生水 . 31 16.11 水系 . 31 16.12 海绵城市 . 32 16.13 地下综合管廊 .

6、 32 16.14 17 环境保护与城市安全 . 32 总体要求 . 32 17.1 环境保护 . 32 17.2 防洪除涝 . 33 17.3 消防设施 . 33 17.4 应急避难场所 . 33 17.5 防震减灾 . 34 17.6 人防工程 . 34 17.7 其他 . 34 17.8 18 控规编制 . 34 成果内容 . 34 18.1 法定文件形式 . 34 18.2 19 控规修编 . 35 成果内容 . 35 19.1 成果形式 . 35 19.2 20 控规修改 . 35 成果内容 . 35 20.1 成果形式 . 35 20.2 21 控规动态维护和实施评估 . 35 控

7、规动态维护 . 35 21.1 年度实施评估 . 36 21.2 22 规划执行 . 36 现状用地的适用 . 36 22.1 用地性质的适用 . 36 22.2 用地边界、用地面积、用地拆并的适用 . 36 22.3 建筑面积的适用 . 36 22.4 容积率的适用 . 36 22.5 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适用 . 37 22.6 附录 A(资料性) 津城核心区快速环线范围示意图 . 38 附录 B(资料性) 设施图戳对照表 . 39 附录 C(资料性) 控规成果技术要求 . 40 DB12/T 11162021 IV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8、: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霍兵、王绍妍、郑向阳、邹哲、王通、马晓萱、韩仰君、高斌、谢水木、谢爱华、李正晖、初红霞、张伯雅、张津诚、王亚男、吴争研、张驰、韩莉莉、王浩、阴炳成、魏星、李鸿、彭晨蕊、李文华。 DB12/T 11162021 V 引言 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

9、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文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我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体系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两个层次。本文件所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简称“控规”,对应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为便于区分,本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时,简称“街区控规”。 DB12/T 11162021 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简称 “控规” ) 编制、 修编、 修改和技术管理。滨海新区在本文件

10、指导下,可结合实际制定技术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除满足本文件外,还应满足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T 50293

1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DB/T29-6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DB/T29-238 天津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控规单元 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 unit 控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基本空间单位,宜与街道办事处或镇(合称“街镇”)管辖范围对应,较大的街镇可划分为多个控规单元。 3.2 控规街坊 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 block 控规单元内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铁路、河流等界线

12、划分的次级规划单位,宜与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相对应。 3.3 控规用地 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 land 控规中表示为一种使用性质的独立用地。 3.4 单一性质用地 single use land DB12/T 11162021 2 具有单一性质的用地或主要性质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其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85%的用地。 3.5 用地兼容 land use compatibility 单一性质用地内其他性质的建设内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的用地情形。 3.6 用地混合 land use mixability 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由两

13、种或两种以上用地组合的用地情形。 3.7 现状用地 current reserved land 现状地上物主体性质在规划期内难以改造的用地。 3.8 已批未(在)建用地 approved but not constructed or under construction land 在控规编制、修编或修改阶段用地已经合法程序划拨或出让,其规划指标已经行政许可程序确定,但在现状调查时,其建设活动尚未开始或尚未完成(未经验收)的用地。 3.9 可开发用地 constructable land 基本无地上物、可以直接用于建设的用地,不含已批未(在)建用地。 3.10 可改造用地 remouldable

14、 land 虽有地上物,但基本可以拆除并用于建设的用地,不含已批未(在)建用地。 3.11 街道社区 sub-district community 由城市干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510万人左右,与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相对应的居住社区,宜与控规单元对应。 3.12 居委会社区 neighborhood committee community 与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相对应的居住社区,宜与控规街坊对应。 3.13 业委会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与业主委员会服务和管理范围相对应的空间范围。 3.14 生态廊道 ecological corridor 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城市

15、生态安全格局、过滤污染物、防止水土流失、调控雨洪水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带状空间。 3.15 生态用地 ecological land 主要承担生态服务功能的用地。 3.16 控规修编 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 revision 通过对现行控规实施评估, 确定需要并对现行控规进行重新编制的行为, 通常以控规单元为单位进行。 3.17 控规修改 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 amendment DB12/T 11162021 3 符合控规修改必要性情形, 经论证并根据法定程序对现行控规局部调整的行为, 通常以控规街坊为单位进行。 3.18 控

16、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 detailed regulatory planning(unit range) 一定区域(街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综合实施方案和控规编制、修编、修改的重要依据,简称“街区控规”。 4 规划原则与导向 规划原则 4.1 4.1.1 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结合街区控规有关内容,深入调查分析现状情况,采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因地制宜引导城镇健康发展。 4.1.2 坚持“以人为本、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以营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为目标,引导形成合理的人

17、口密度,优化居住环境,提高配套服务水平,完善功能,提升品质。 4.1.3 坚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和有机更新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文物保护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传承历史文脉,延续城市风貌特色,增强城市活力。 4.1.4 坚持生态文明理念,保护自然资源和公园绿地、湿地、林地等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落实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实现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 4.1.5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现实可行与长远控制的科学统筹,注重分区分类引导,整体施策,面向规划管理,保障建设实施。 4.1.6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各类控

18、制线的约束性,保障公共利益,强化公众参与,对接社会管理,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规划导向 4.2 4.2.1 优化用地布局,尊重城市发展规律,推动城市功能升级和产业转型发展,鼓励土地混合使用,促进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增强城市承载力和适应性。 4.2.2 合理发展小汽车交通,鼓励绿色低碳出行,促进 TOD(公共交通导向的开发)模式发展,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强化步行和慢行系统,创造人性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活力。 4.2.3 传承历史文脉,保护城市自然和人文基底,提高城市文化水平。 4.2.4 鼓励住宅类型多样性,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规划“窄路密网”和开放街区,塑造生活街道和活力社区,鼓励社区

19、交往、社会和谐和社区营造。 4.2.5 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提高配置标准和环境标准,创造公共开放空间,鼓励设施共建共享,保障民计民生。 4.2.6 强化公园绿地建设,保障生态环境优先,采取低影响开发模式、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等手段,增强城市韧性,统筹强化支撑体系。 5 控规单元 控规单元的划分 5.1 5.1.1 控规单元的划分不宜跨越街镇的管辖范围,宜与其边界对应,同时参考城市主干道路、铁路、河流等人工和自然界线,充分考虑规划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要求。 DB12/T 11162021 4 5.1.2 跨越街镇管辖范围的历史文化街区不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控规单元,应按照统一要求划分到相应控规单

20、元内,与周边控规单元相衔接。 5.1.3 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等完整功能区宜在同一控规单元内,跨越单元的要注明界线。新规划的地区控规单元划分要考虑未来设立街道管理界线的可行性。 控规单元的用地规模 5.2 5.2.1 控规单元的划分除考虑街镇管辖范围外,应兼顾用地规模的合理性和常住人口规模。建成区以街镇管辖范围为基本范围, 用地规模宜控制在1km 4km ; 新建区每个单元用地规模宜控制在2km 6km 。 5.2.2 现状街镇辖区面积过大的,可划分为若干控规单元。 5.2.3 规模不足 1km 的镇区和乡政府所在地, 以及开发区等产业功能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单元,并注明相应界线。 控规

21、单元的类型 5.3 5.3.1 考虑区位、建设年代、主导功能、建设程度等因素,控规单元可分为不同类型。 5.3.2 基于可开发改造用地的规模比例,控规单元可分为保留型、改造型、新建型,以确定相应的规划建设重点和规划策略: 保留型单元是指现状用地占控规单元总用地面积 80以上, 基本没有可开发改造空间的单元。控规重点为完善配套设施、提升环境品质,对于现状用地除考虑适度的改造要求和配套补建的余量外,对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不再提出新的控制要求,配套设施主要考虑发挥现有设施的效益; 改造型单元是指现状用地占控规单元总用地面积 4080, 有较多可开发改造空间的单元。控规重点为改善功能布局、补全配套设

22、施、营造环境品质,充分发挥可开发改造用地的作用。在配套设施上应保证整个单元的各项设施在数量和规模上均达到规划标准; 新建型单元是指现状用地占控规单元总用地面积 40以下,基本为可开发改造空间的单元。控规重点为落实功能布局、构建基础支撑、配建配套设施、塑造环境品质,建设功能结构和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安全的新区。在配套设施上应保证整个单元的各项设施在数量和规模上均达到规划标准,在布局上均衡合理。 表1 控规单元类型一览表(依建设程度划分) 单元类型 现状用地占控规单元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保留型 80 改造型 4080 新建型 40 5.3.3 针对保留型、 改造型和新建型单元采用不

23、同的规划思路、 方法和指标。 保留型单元在控规编制、修编、修改中注重城市更新、“城市双修”,尽可能补充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社区环境,实现住房成套化。改造型和新建型单元的控规编制、修编、修改应体现新规划技术水平,完善配套设施,宜采用高标准,统筹考虑周边地区,在功能定位上与周边地区互补,在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上要统筹兼顾周边地区。 控规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规模和开发规模控制要求 5.4 5.4.1 在控规编制、控规修编或进行控规单元划分时,应根据上位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各控规单元的主导功能、人口规模及开发规模上限,控规单元的主导功能可分为商业商务、教育、医疗、体育、行政办公、文化旅游、居住、

24、工业、物流仓储等。 DB12/T 11162021 5 5.4.2 控规单元人口规模原则上按照上位规划服务人口结合街区控规要求分解落实,按照现状和规划住宅建筑面积进行推算,结合实际情况设定。 5.4.3 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每个单元以 5-8 万人为宜,不宜超过 10 万人。 5.4.4 根据上位规划,结合街区控规对各单元主导功能、发展潜力和人口规模等的规定,确定各控规单元的总建设用地规模和总建筑容量。 5.4.5 以控规单元为单位控制建设总量,结合综合承载力的分析,保证公益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城市安全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规模和控制要求。 6 基础调查与分析 现状调查分析 6.1 现状调查采

25、用1:2000现势地形图和有关基础资料数据, 对现状的土地使用和建筑使用类别、 居住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经济、社会、环境等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基础资料应真实全面反映现状情况。 6.1.1 人口情况 针对以下现状人口情况进行调查: 根据规划编制要求,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调查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及空间分布情况; 就业岗位情况; 常住人口宜以宗地为单位落实到地块。 6.1.2 用地情况 针对以下现状用地情况进行调查: 用地性质:调查至中类或小类; 用地权属: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标明划拨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情况及宗地边界,说明建设与规划许

26、可的关系; 用地规模:各类设施(含公园绿地)的用地面积大于等于 500 的,应划定四至范围,赋予独立属性,小于 500 的可合并到相邻地块; 环保状况:土壤污染状况、环保要求等; 安全状况:危险源、安全隐患等。 6.1.3 配套设施情况 针对以下现状配套设施情况进行调查: 以控规单元为基本单位,以配套设施通用图形符号(图戳)形式标注各类独立占地或合建的配套设施空间位置,并统计各类公共服务、交通、市政、安全等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对于用地面积小于 500 合并到相邻地块的配套设施,在相应地块内加盖图戳; 收集控规单元范围内气象、防洪、抗震、人防、应急避难、消防等防灾设施的相关资料: 气象设施:主要

27、包括气象站、气象监测点等; 防洪设施:主要包括行洪河道的等级、行洪标准、堤坝高程和水文监测站等; 抗震设施:主要包括地震监测站、地震断裂带位置及抗震设防标准等; 人防设施:主要包括地下人防设施等; 应急避难设施:主要包括应急避难场所等; DB12/T 11162021 6 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场地等,并区别出普通站和特勤站。 6.1.4 建筑情况 针对以下现状建筑情况进行调查: 建筑面积: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计单位内的总建筑面积; 建筑质量: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宜分别按建筑高度和建设年代调查,并进行合理的归类。 6.1.5 针对以下历史文化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区

28、、名镇名村、文物古迹、风貌建筑等坐落的用地四至范围; 统计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等级、规模等信息。 相关规划情况核查 6.2 收集和了解已批和在编相关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街区控规、城市设计等。掌握已确定的城市道路、铁路、轨道、河流及公路等的控制线和定线情况。 对已有规划审批和行政许可,包括已批在建、已批未建等用地情况进行核查与统计。 现状用地和可开发改造用地研究 6.3 6.3.1 在保证规划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在规划期内宜作为现状用地(危房、违法建设、不合理使用等情形除外): 现状成片的多层建筑区(工业、物流仓储除外); 现状高层建筑; 现状公园绿地(临时绿地除外)

29、; 现状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因设施使用功能需要提升改造的除外; 其他有特定要求经分析论证需要保留的用地宜作为现状用地。 6.3.2 基于现状调查,依据上位规划,从规划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出发,研究确定规划有效期内可开发改造用地,并提出可开发改造用地实施或城市更新的类型与基本途径。 城镇建设用地适宜性分析 6.4 对上位规划确定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可从区位条件、生态环境、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灾害风险等方面,结合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开展适宜性分析。 7 规划编制 基本要求 7.1 7.1.1 控规应以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结合街区控规,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用

30、地规模、人口规模、公共空间体系、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空间管制和“三区”划定、城市“四线”等控制要求。对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中确定的主导用地功能,控规不应随意更改,但可进行细化分类。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过渡期外,上位规划尚未批复的,不应编制控规。过渡期内,涉及主导用地功能等重大内容调整的应编制总体规划论证报告作为控规编制、修编、修改的依据。 7.1.2 控规的编制应与公共服务、交通、市政、安全、绿地系统、风貌保护、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经依法审批的各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对专项规划的内容应作出综合平衡后进行合理落实。 7.1.3 控规的编制、修编、修改应对用地自然条

31、件和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保证城市规划对自然DB12/T 11162021 7 环境、历史文脉的保护,保持规划建设的延续性。在控规编制、修编、修改阶段,除必需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外,规划应审慎对待成片改造,确需改造的,应进行相应的论证,理由充分且确有必要的,方可对现状进行改造。 7.1.4 控规编制、 修编、 修改应充分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镇、 企事业单位、 居民等的意见建议,在保证方案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 7.1.5 编制控规之前应编制控规单元划分方案,单元边界应尽量与街镇管辖范围一致。 7.1.6 控规编制和修编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完整控规单元。特

32、殊情况下,经论证研究后,可在控规单元确定的基础上以街坊为单位确定合理范围, 但应保证完整控规单元的用地布局合理、 配套设施完善等。控规修改范围可为具体用地,但其论证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完整街坊,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等应在一个完整控规单元内平衡。 7.1.7 控规编制应以上位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为主体,以控规单元为单位,落实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要求, 衔接专项规划内容, 自上而下合理确定单元主导功能、 功能布局、 规划人口和开发规模。同时,宜以城区范围汇总各单元控规成果,包括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系统和规划人口、开发规模等。不同主导功能的单元,规划编制要有所侧重。各类型单元都应注重公共

33、开放空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地下空间以及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城市安全的规划内容。 7.1.8 现状用地在控规中以现状调查的用地性质、指标等信息为基础进行设定,如与房屋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信息不符的,以批准文件为准。 编制内容 7.2 7.2.1 控规深度应满足规划管理使用要求。规划编制采用 2000 天津城市坐标的 1:2000 地形图。道路红线宜达到选线深度,同步编制道路定线。 7.2.2 控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结合用地现状、各类控制线等合理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用地混合等用地性质控制要求; 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

34、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轨道交通控制线以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准,规划实施时以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及批准的实施方案为准;地下管线规划应落实各类场站设施,地下管线按照相应专项规划实施; 重点地区控规宜结合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明确控规“四线”控制要求,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作为黄线、各类绿地范围作为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作为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作为蓝线。 7.2.3 镇区及乡政府所在地控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上位规划和国家标准有关强制性内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控制要求。规模较小的镇区及乡政府所在地的控规,可纳入乡镇上位规划,或同步

35、编制。 7.2.4 控规编制或整体修编前,应开展街区控规编制研究,分解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单元划分,提出单元规模、功能等的总体要求;在实施阶段应编制控规实施方案,具体细化落实控规管控内容。 公共设施单元 7.3 7.3.1 对公共设施单元1)应依据控规单元的主导功能, 落实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对单元的要求, 落实城市各级各类公共中心的用地。可结合具体的自然历史沿革、现实情况和城市设计,确定用地布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和公共空间布局、各类用地比例和总的开发强度与各类经营性用地构成比例。细化优化 1) 公共设施单元是指公共设施用地占主导功能的单元。如包含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行政办公、文化、教育

36、、卫生、体育、旅游娱乐、交通枢纽以及市级中心、地区中心、街镇中心等的控规单元。 DB12/T 11162021 8 道路网和交通组织,协调综合交通体系,结合轨道站点分布促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确定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等重要支撑性功能的用地。塑造城市景观形象,形成优美天际线。 7.3.2 对上位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的各级各类中心区域,可根据需要增加城市设计和功能定位等专题研究,以更好落实各项要求。 居住社区单元 7.4 7.4.1 对居住社区单元2)应落实“窄路密网,开放社区”的理念,结合单元自然条件、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制定单元规划结构和用地布局,落实街道社区中心的位置,将控规街坊

37、范围与居委会管辖范围衔接,形成完善且达标的社区配套设施,与公交站点、慢行系统衔接,方便使用。 7.4.2 居住社区应体现安全、绿色、生态、可持续的理念,塑造温馨宜人的生活环境。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和用地条件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与公共交通相协调,轨道站点 300m 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宜以混合功能设置。 7.4.3 考虑各社区的产业特色,在有条件的地区形成社区就业中心,就近就业,繁荣社区经济。 7.4.4 优化社区绿化环境,合理降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和高度,形成宜人的居住环境。 7.4.5 老旧城区应尽可能考虑加密路网,提升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形成生活性街道。 7.4.6 居住社区建设

38、应符合 GB 50180 的基本规定。 产业单元 7.5 7.5.1 产业单元3)的布局应遵循空间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相对集中布局,促进实现园区化。引导生产与生活功能的协调发展。应合理设置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一定比例相对集中的公共绿地,并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体育活动场地及设施。产业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产业集聚区。 7.5.2 针对分布在城区中的产业单元, 在满足安全、 卫生、 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 在城市功能布局上,为产业用地做好配套,依托公共交通和混合用地,促进实现区域内职住平衡。 7.5.3 落实上位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

39、和安全影响。 7.5.4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应严格按照危化品专项规划落位。三类工业用地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应符合水源水质保护要求。 生态空间 7.6 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生态空间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开展控规编制, 管控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应保障生态用地的完整性,严格落实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公共开放空间 7.7 7.7.1 在城市重要区域应明确公共开放空间4)的类型和管控要求。 7.7.2 公共开放空间应与公共活动中心、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公

40、交站点等结合设置,并通过步行网络串联。建成区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小型公共空间,并鼓励现状用地内的空间向公众开放。 7.7.3 控规应结合公共开放空间规划要求,提出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体系,明确生活性道路及 2) 居住社区单元是指居住用地占单元总用地40%以上的单元。 3) 产业单元是指产业用地占单元总用地30%以上的单元。主要包括产业园区和分布在城区的都市工业集中区两大类。 4)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具有一定规模、面向所有市民 24 小时免费开放并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一般指露天或有遮盖的室外空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通道也可作为公共空间。 DB12/T 11162021 9

41、 其控制要求,在城市中心地区和需要管控的区域增加必要公共空间规划内容和要求。 历史文化空间 7.8 7.8.1 落实上位规划、街区控规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在传承天津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独特的城市风貌和宜居的城市环境。 7.8.2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等已公布的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区域,其风貌保护按照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规定执行。 7.8.3 未纳入已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但具有历史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历史城 (镇) 区、 历史地段、 文物古迹等地区, 规划中应尊重原有区域肌理,对周边相邻街坊,宜开

42、展建筑高度和视线分析,控制新建建筑高度,对建筑高度及周边建构筑物空间景观等提出控制要求。 地下空间 7.9 7.9.1 按照上位规划及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7.9.2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地区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要求, 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 满足人防、消防及其它防灾要求,注重地上地下空间分层管控和综合协调利用。 7.9.3 地下空间竖向规划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的原则。 7.9.4 城市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绿地的生态景观要求,以局部开发利用为原则,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功能、范围、覆土深度等控制要求。 7.9.5 鼓励地下商业、文化等公

43、共设施与地下公共步行系统、轨道交通站点及其它公共交通设施相连通。 7.9.6 除独立设置的地下空间系统(如人防)外,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与地上土地使用性质之间宜保持关联。 8 土地利用 用地划分 8.1 8.1.1 依据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城市河流、绿地等自然边界,以及在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确定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市政廊道和生态廊道等控制线的基础上,加密次干路、支路路网,结合用地布局和规划控制要求、实施可行性等划定规划用地边界。控规用地应至少与一条城市道路相毗邻,用地的规模和形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自身技术要求。 8.1.2 现状用地宜单独划分地块,反映土地利用的现实性。 8.1.3 规划用地

44、规模大于 1hm 的规划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宜单独划分, 且划分后的用地不宜大于 20hm(特殊的教育科研、 体育中心等用地除外) 。 8.1.4 规划新增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不单独划分用地(以图戳形式表示),有邻避要求的设施应明确邻避原则和要求,规划实施中应确保相关联的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8.1.5 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在不改变主导性质的前提下,可对控规用地进行细分,并确定独立的控制指标。 用地分类 8.2 8.2.1 用地性质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用地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45、多功能综合楼用地以较为主要的用途来确定归类,难以确定时,按地面首层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归类。 地下或空域对应地面部分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其地面规划用途归类, 但要明确相应的DB12/T 11162021 10 管控要求。 8.2.2 在规划编制中,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可划分至大类,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可划分至中类,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城乡用地可划分至中类。 镇建设用地分类按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标准执行。 8.2.3 军民共用的学校、医院、仓库、商务办公等设施,以及独立地段的部队家属生活区等,其与城

46、市功能相近,不能脱离城市环境而独立存在,因此这类用地应按实际使用性质归类(非军事用地),并在相应用地属性中注明。 8.2.4 对于现状建成的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在其他属性难以区分的情况下,绿地率大于等于 65%的归类为公园绿地,绿地率小于 65%的归类为广场用地;道路用地、铁路用地以及以市政功能为主的河流两侧的绿带,其宽度大于绿线规定要求且大于 12m,具备游憩设施的,可归类为公园绿地,其他可归类为防护绿地;以景观功能为主的河流两侧的绿带,可归类为公园绿地。 用地兼容 8.3 8.3.1 用地兼容应遵循“公益优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环境相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

47、准。被兼容的建设内容不应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方面的负面影响。 8.3.2 在主导用地性质之外可兼容允许类别的其他性质用地,兼容用地类型应满足表 2 的规定。 表2 用地兼容指引一览表 用地性质 允许兼容内容 R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6 社会福利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A8 外事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除外) 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 、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

48、设施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2 批发市场用地、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除外)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 U 公用设施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U3 安全设施用地除外) 商业服务业设施(加油加气站除外)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M 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除外) 生产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W 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 生产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工业设

49、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 注1:社区公益性设施范围由建设用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注2:表中未涉及用地的兼容性可结合具体用地条件等经论证研究确定。 8.3.3 新建社会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 20%用地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 8.3.4 环境、安全等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兼容,特殊用地、有严重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DB12/T 11162021 11 物流仓储用地等不得与其它任何用地兼容。 用地混合 8.4 8.4.1 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置。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

50、区内的用地混合。 8.4.2 用地混合类型可参照表 3 规定执行。 表3 用地混合指引一览表 8.4.3 安全、环保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8.4.4 混合用地在控规中以建筑面积最大的土地用途划定和表达用地性质,并在备注中明确混合的其他类型用地及比例。 9 开发强度 基准容积率 9.1 新建和改造的各类规划用地应符合基准容积率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突破的,在满足日照标准、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基础设施负荷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用地的政策和建设条件差异,包括用地大小、周边相邻道路条数、是否临近轨道站点等影响因素进行修正,通过城市设计、环境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等方法进行论证研究。 已作出规划行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基础工程/设备基础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