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防伪标识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防伪标识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标识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伪标识产品的范围及申证单元见《防伪标识产品申证单元及标准》(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在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全国防伪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能为:
2.2.1 负责起草各类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2.2 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各类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2.2.3 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2.2.4 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2.2.5 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2.6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子信箱: scb@;
电 话:(010)64200918,64278004;
传 真:(010)64278004;
联 系 人:陈锡蓉、林琦。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配合组织做好对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无证生产和销售防伪标识产品的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工作。
2.4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子信箱:fwjc@
电 话:(010)64229310 64270575
传 真:(010)64229310
联 系 人:刘克夫 程海燕
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子信箱:zhjs@
电 话:(022)23078929
传 真:(022)23078915
联 系 人:苏传健 张黎明
企业可将审查组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见附件1)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并经2.5指定的检验机构按附件4检验合格;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 申证产品企业标准文本;
4.1.4 有协作加工项目的应提交《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附件6);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如下: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每一申请书只允许填写一个申证单元。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应按附件1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应按附件1填写实际申报的产品技术类别。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3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4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7)。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附件的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地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1名观察员参加,必要时可请1名防伪方面的注册专家参加。观察员和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在审查文件上签署意见和签字;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3)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在离开企业前根据《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附件4)抽样,并填写《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附件5)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次日起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2份)。
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要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及附件制,每个生产企业一份证书。正本载明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称,副本载明获证企业详细信息及年审、监督检查信息,附件载明获得生产许可的申证单元的技术类别等具体明细。
7.2 审查部对企业提交的4.1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及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 获得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XK00-010-×××××。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0表示防伪行业编号,010表示防伪标识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防伪标识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销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8)中规定的标准在寄送样品的同时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28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9
附件1
防伪标识产品申证单元及标准
序
号
申证单元
技术类别
标 准
1
全息防伪标识
模压全息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792-1998《压敏胶粘带180°剥离强度测定方法》
体积型反射全息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792-1998《压敏胶粘带180°剥离强度测定方法》
全息烫印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8734—2002《防伪全息烫印箔》
GB/T 10456—1989《电化铝烫印箔》
局部冷转移全息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T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GB/T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2
双卡防伪标识
莫尔条纹双卡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734—2002《防伪全息烫印箔》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核径迹双卡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8758—2002《防伪核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3
图形输出激光防伪标识
图形输出激光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4
微孔防伪标识
重离子微孔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核径迹微孔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5
印刷防伪标识
平版印刷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凸版印刷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凹版印刷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制品》
柔版印刷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497—1998《柔性版装潢印制品》
丝网印刷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5
印刷防伪标识
数码印刷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制品》
GB/T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6
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标识
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制品》
7
图文揭露防伪标识
阴阳图文揭露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制品》
全镀层图文揭露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制品》
规则图文揭露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制品》
8
磁码防伪标识
磁码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8751—2002《磁性防伪油墨》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制品》
9
覆盖层防伪标识
覆盖层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制品》
10
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标识
纹理分布特性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制品》
格粒分布特性防伪标识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0—1997《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制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制品》
附件2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
号
申证单元
技术类别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1
全息防伪标识
模压全息
防伪标识
制版系统、电铸及纯水处理设备、拼版机、模压机、涂布复合机、模切机、分条机、连续真空镀膜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游标卡尺、标准光源检测台(点光源)、激光笔、信噪比和衍射效率测试装置*、拉力实验机*。
体积型反射
全息防伪标识
光聚合胶片复制机、平面设计制作计算机系统、母版制作设备、涂布机、裁切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游标卡尺、标准光源检测台(点光源)、激光笔、信噪比和衍射效率测试装置*、拉力实验机*。
全息烫印
防伪标识
制版系统、电铸及纯水处理设备、拼版机、模压机、涂布复合机、模切机、分条机、烫印机、连续真空镀膜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游标卡尺、标准光源检测台(点光源)、激光笔、信噪比和衍射效率测试装置*、摩擦试验机*、反射式彩色密度计*、 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
局部冷转移
全息防伪标识
双收双放凹版印刷机、干式复膜机、分切机、复卷机、涂布机、模切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游标卡尺、标准光源检测台(D65光源)、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圆盘剥离试验机(或摩擦试验机)*。
2
双卡防伪标识
莫尔条纹
双卡防伪标识
光学工艺:莫尔条纹设计计算机系统、照相制版设备、光栅片制作设备、电铸机、模压机、涂布机、模切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点光源)、解码器、信噪比和衍射效率测试装置*。
印刷工艺:莫尔条纹设计计算机系统、制版设备、印刷设备、模切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点光源)、解码器。
核径迹双卡
防伪标识
重离子加速器、核径迹真空制版设备、核径迹双卡压印机、模切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D65光源)、核成像分析仪、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圆盘剥离试验机*、测量显微镜*。
要求:1、生产设备可以协作加工的方式实现配置(下同),但企业自备的生产设备种类数不得低于应具备种类数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
2、标有“*”的检测设备可以委托检验方式实现配置,其他检测设备企业必须自备(下同)。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
号
申证单元
技术类别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3
图形输出激光
防伪标识
图形输出激光
防伪标识
精密线切割机、图形窗口设计软件及制作设备、真空镀膜机、光学抛光机、数字真空计。
读数显微镜(≥20X)、游标卡尺、激光功率/能量计、激光轮廓仪、秒表、套色拼缝检查仪(或影像观测设备)*。
4
微孔防伪标识
重离子微孔
防伪标识
重离子加速器、印刷机、蚀刻装置、复膜机、分切机、涂布机、模切机、压痕机、冲切机(或滚切机)、分条机。
光学显微镜(≥5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钨丝灯光源)、红外测温仪、拉力试验机*、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
核径迹微孔
防伪标识
核反应堆、印刷机、蚀刻装置、复合机、分切机、复卷机、涂布机、模切机。
光学显微镜(≥5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钨丝灯光源)、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
5
印刷防伪标识
平版印刷
防伪标识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晒版机、显影机、多色平版印刷机、裁纸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D65光源)、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
凸版印刷
防伪标识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凸版印刷机、晒版机、显影机、裁纸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D65光源)、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摩擦试验机*。
凹版印刷
防伪标识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凹版印刷机、裁纸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D65光源)、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圆盘剥离试验机*。
柔版印刷
防伪标识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柔版印刷机、裁纸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D65光源)、圆盘剥离试验机(或摩擦试验机)*、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
丝网印刷
防伪标识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丝网印刷机、晒版机、显影机、裁纸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D65光源)、反射式彩色密度计*、摩擦试验机*、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
号
申证单元
技术类别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5
印刷防伪标识
数码印刷
防伪标识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数码印刷机、晒版机、显影机、裁纸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D65光源)、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
6
隐形图文回归
防伪标识
隐形图文回归
防伪标识
植株设备、涂布设备、晒版机、薄膜冲击机、印刷设备、带胶机、复膜机、紫外光固化机、特种气相沉积设备、分切机、模切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钨丝灯光源)、阿贝折射仪、熔点仪、酸度计、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圆盘剥离试验机(或摩擦试验机)*、高低温恒温箱*。
7
图文揭露
防伪标识
阴阳图文揭露
防伪标识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涂布机、印刷设备、模压机、拼版机、电铸设备、复合机、分切设备、模切机、连续真空镀膜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钨丝灯光源)、信噪比和衍射效率测试装置*。
全镀层图文
揭露防伪标识
凹版印刷设备、干式复膜机、搅拌机、分切机、复卷机、涂布机、模切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钨丝灯光源)、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
规则图文揭露
防伪标识
凹印(或胶印)设备、薄膜冲击机、涂布设备、特种气相沉积设备、复膜机、分切机、模切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钨丝灯光源)、高低温恒温箱*、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
8
磁码防伪标识
磁码防伪标识
编码系统、印刷(或喷码)机及配套成型设备。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点光源)、专用识别器、BH测试仪*、磁码分析仪*、磁感应电测量仪*。
9
覆盖层
防伪标识
覆盖层
防伪标识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印刷(或喷码、打码)机、涂布(或复合)机、模切机。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钨丝灯光源)、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
号
申证单元
技术类别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10
标记分布特性
防伪标识
纹理分布特性
防伪标识
印刷设备、标记分布特性采集系统(或图像采集识别系统)、数据库、切纸机、模切机、防伪查询服务系统。
读数显微镜(≥20X)、游标卡尺、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钨丝灯光源)、防伪查询测试系统、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圆盘剥离试验机(或摩擦试验机)*。
格粒分布特性
防伪标识
印刷设备、标记分布特性采集系统(或图像采集识别系统)、数据库、切纸机、模切机、防伪查询服务系统。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或厚度检测工具、标准光源检测台(钨丝灯光源)、防伪查询测试系统、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高低温恒温箱*。
附件3
防伪标识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 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八、行业特殊要求共8章28项进行审查评价。每一项的每一审查内容按“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轻微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对于具有多条审查内容的项,该项的评定取这些条中最差的评定结果作为该项的评定结果。
3、本办法中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检测设备、6.3出厂检验、8.1保密制度、8.4生产合同等共6项为否决项,要求全部合格,其中某一项不满足规定要求,最终审查结论也为“不合格”。
4、不符合本办法8.3要求的计为7项“轻微不合格”。
5、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应填写本办法后附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其中审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企业存在1项以上(含1项)严重不合格项或10项以上(含10项)轻微不合格项,审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反之为“合格”。
6、审查组长负责将审查材料(审查记录1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各2份)于现场审查结束后5日内送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7、本办法解释权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记录
合格
轻微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1.1
组织领导
1.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2.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1.2
方针目标
1.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得到贯彻实施。
1.3
管理职责
1.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2.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记录
合格
轻微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2.2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按要求具备附件2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
2.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2.3
检测设备
1.企业必须按要求具备附件2规定的必备的检测设备。
2.企业检测设备的性能、准确度应满足生产需要和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2.4
人员要求
1.企业的领导应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2.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3.企业的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如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三、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记录
合格
轻微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3.1
技术标准
1.企业应具备附件1规定的相应的国家标准文本。相应国家标准得以贯彻执行。
2.企业应制定相应产品标准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在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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