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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6、《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意见》
二、项目竣工验收职责分工
(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1、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跨设区的市的;
4、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5、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1、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跨县(市)、区的;
4、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由北仑区安监局负责组织下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2、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其他市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材料审核 现场审核 决定 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四、承办科室
企业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五、资料申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中审查内容对应的以下19项资料:
(1)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对安全设施应组织初验收,并有具体的验收结论;
(2)设计单位对现有的安全设施应明确是否符合原设计的要求及规范要求;
(3)相关施工单位对自身安装的安全设施是否合格有明确的结论;
(4)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相关安全设施是否合格有明确的结论;
(5)防雷、防静电检测检验报告必须有明确合格的结论;
(6)质监管理部门对涉及的特种设备的使用认可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7)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对安全评价结论是否明确,需整改的问题是否有明确的整改确认报告;
(8)消防部门对现有安全设施的具体验收意见;
(9)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检查档案;
(10)特种设备经有资质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11)防雷、防静电、电气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经有资质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12)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4)建立安全生产的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1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获得安监部门核发的证书;
(16)对上岗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并应建立相应台帐;
(17)必须建立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8)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9)针对本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相关的演练。
以上上报材料要求真实有效,装订成册(需提供一式2套),并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其中第6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以不装订在内。
网上申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同时采用纸质文本和网上申报两种形式。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企业直接登陆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具体网址为),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在网上“安全三同时”一栏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六、注意事项
1、属于省、市安监局负责验收的项目,经区安监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市安监局受理验收;
2、属于由北仑区安监局负责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北仑安监局受理验收;
3、区安监局负责验收时,应当组织成立至少三名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通过召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形式,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审查。验收会议应由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
4、区安监局应当对验收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在收到整改确认书后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或报送市安监局;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七、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86782642、8678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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