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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网检修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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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07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运行和管理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接管和运行 新产品试运行 事故抢修 第三章 设备监测和质量鉴定 设备监测 质量鉴定 第四章 检修 修程 检修计划及实施 检查验收 绝缘部件清扫 第五章 接触网维修技术标准 接触线及承力索 吊弦(索) 软(硬)横跨 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 中心锚结 线岔 电联结器 定位装置 支撑装置 受电弓动态包络线 补偿装置 支柱 隔离(负荷)开关 吸上线 附加导线 保安装置及标志 设备号码及有关参数 零件及其它 绝缘、防雷、接地 第六章 大修技术标准 一般规定 接触悬挂 平面布置 线材和零部件 绝缘、防雷、接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为保证接触网安全可靠地向电力机车供电,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是在“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指导下,按照以状态修为主体的综合检修体系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工频、单相、25kV交流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 第2条 牵引供电各单位(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和既有电气化铁路施工单位,下同)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3条 接触网沿铁路露天布置,工作环境恶劣,使用条件苛刻,又无备用,各单位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管理、改革修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增强供电能力,提高设备质量和检修效率。 第二章 运行和管理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4条 接触网运行检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负责全路接触网运行管理工作,统一指导、统一规划,监督、检查;制定有关规章。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制定设备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和范围;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局的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审批局管的新产品试运行和重要的设备变更;适时地安排好大修改造工程,增强供电能力,改善设备的技术状态,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 供电段(维管段):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补充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制定各部门、车间的管理职责和范围,下达接触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好日常维修和大修改造工程,定期检查分析设备运行状态,制定改进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和考核,组织技术革新和职工培训,提高设备运行质量,保证安全可靠地供电。 接管和运行 第5条 电气化铁路工程开通运行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接管运行: 一、牵引变电所、接触网经过验收,具备供电条件; 二、牵引变电所具备双电源,并能自动投切; 三、各级调度、供电段及沿线所亭、工区的房屋(包括抢修值班人员宿舍)和水、电、通信、路(段部及工区的专用线、段部及所亭的公路)已竣工,并能交付使用。 四、设备管理单位、沿线工区及所亭的检修和检测所需的机具、通讯工具和安全用具,检修及抢修材料、配件、备品及消防用具配齐、到位,并能交付使用。 五、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收到开通必须的竣工文件和图纸。 第6条 在接触网工程交接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运营部门交付下列电子版(一、二、三、四)和书面竣工资料: 一、竣工工程数量表; 二、接触网供电分段示意图; 三、接触网车站、区间平面布置竣工图; 四、接触网装配图及安装曲线; 五、工程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和确认后的轨面标准线记录); 六、设备试验报告; 七、主要设备、零部件、金具、器材的技术规格、合格证、出厂试验记录、使用说明书;对在产品上显示不出工厂标志的器材(例如各种线索),应按生产厂家列出具体安装地点; 八、设计变更通知书; 九、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线路(主要包括架空线路位置、电压等级、导线高度、规格型号、产权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和跨线桥(主要包括跨线桥位置、最近的桥墩距线路中心的距离,跨线桥净高、电地距离、产权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 第7条 接触网投入运行前,接管部门要做好运行准备工作,配齐并培训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即将接管的设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8条 在接触网投入运行时,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起正常的生产秩序,申明各项制度并具体落实;备齐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各项原始记录和报表,并按时填报。设备管理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应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第6条规定的竣工资料。 二、承力索、接触线的技术规格和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三、接触网零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图册。 四、接触网有关标准(部标和国标)。 五、部、局颁发的有关规章和设备管理单位自定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措施。 六、与相关单位的设备分界协议。 七、段管内各车间、工区之间的设备分界及设备中各工种分工的规定。 八、轨面标准线(俗称“红线”)测量记录。 九、管内设备大修设计文件、设计审查意见及竣工报告。 第9条 为保证接触网与线路的相对位置,在接触网支柱的线路侧或隧道一侧的边墙上标出轨面标准线,并在其上方依次标注设计的线路超高、设计的接触网导线高度,在其下方标注设计的侧面限界。 实际轨面标准线与标明的轨面标准线高差不得大于30mm;实际侧面限界与标明的侧面限界之差不得大于30mm且实际侧面限界不得小于《技规》规定的最小值,实际超高和标明的超高之差不得大于7mm,以此作为线路和接触网维修时共同遵守的标准。 工务线路大修、改造必须变更轨面标高、超高以及侧面限界者,大修、改造的设计文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施工前供电和工务部门应共同按批准文件测量复核,竣工后供电和工务部门共同重新测定,测量资料经双方签认各持一份,长期保存。 新建电气化铁路,由施工单位标出轨面标准线及相关参数,开通前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设备管理单位负责轨面标准线的日常管理,保持其清晰醒目。设备管理单位每年与工务部门共同对轨面标准线复核一次,轨面标准线、侧面限界、外轨超高每次测量后应填写《轨面标准线测量记录》(格式各铁路局自定),共同签认。 第10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应及时传达和执行供电调度的命令和要求,每天按规定时间向供电调度报告次日工作计划,认真填写《接触网工区值班日志》(格式见附录1)。 第11条 值班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明值班期间设备的运行、天窗兑现、检修任务完成情况和其它有关事项。接班人员要认真审阅值班日志,明确上一班的情况并在值班日志上签字后,交班人方能下班。 工长要每天确认工具、备品、安全用具、抢修机具是否完备,认真审阅值班日志并签字。因特殊情况工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者,由工长指定的负责人完成。 第12条 供电车间、接触网工区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一、全段的供电分段示意图; 二、管辖范围内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装配图、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三、电分段、电分相结构图; 四、管内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线路、跨线桥有关资料(具体内容同第6条第9款); 五、隔离(负荷)开关、避雷装置、绝缘器等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说明等;   六、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七、设备和工具的试验记录; 八、管内设备大修、改造情况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大修改造内容、质量评定等,格式见附录3); 九、管内的设备技术履历。 第13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禁止由供电线、正馈线和区间接触网上引接非牵引负荷。对当地车站无电源,只能利用接触网供电者,经铁路局批准可允许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少量的非牵引负荷,设备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应明确分界,各自对分管设备加强管理,认真维护保养,确保接触网的正常供电。 第14条 运行中的接触网有变更者,应按以下规定逐级报批: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铁路局报部审批: (一)由于接触网变化而降低带电或停电通过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和宽度; (二)变更接触网局界。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设备管理单位报路局审批: (一) 正线变更悬挂类型; (二) 变更接触线、承力索材质; (三) 拆除或长期停用接触网; (四)变更附加导线材质和截面; (五)变更绝缘水平或侧线变更悬挂类型; (六)变更接触网分段(相)位置和开关的操作方式; (七)非铁路产权专用线架设接触网的供电和开通方案; (八)改变供电方式。 第15条 对位于轨道侧的回流装置,其设备维修分工规定如下: 吸上线与扼流变压器连接时,连接钣属电务段,连接钣上的螺丝和吸上线属设备管理单位。 吸上线与钢轨相连接时,吸上线及其与钢轨连接的附件属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作业时,必要时工务、电务部门要派人配合。 新产品试运行 第16条 凡需在运营的接触网上安装新产品进行试运行时,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第19条规定的权限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并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可安装。 第17条 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报送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属铁道部审批者还应报部。新产品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的研制报告; 二、产品的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 三、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 四、拟安装的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在试运行中需检查监测的内容。 第18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年。 第19条 承力索、接触线的试运行由铁道部审批,其余设备及零部件由铁路局审批。 第20条 设备管理单位承接试运行任务后,应及时安装,试运行期间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加强检查监测,认真记录和定期分析运行情况,注意积累资料,试运行期满后写出运行报告。 设备管理单位出据的试运行报告需经铁路局审批后,方能交给研制单位,未经铁路局审批的运行报告无效。 第21条 新产品安装后,一般不应轻易拆除。遇有产品质量缺陷危及安全时必须立即拆除,同时做好记录报局备查,并通知研制单位。对暂时拆除的试运行产品,由承接试运行任务的设备管理单位妥善保管。 第22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满后,应抓紧组织鉴定,鉴定通过后即转入正常运行。 事故抢修 第23条 事故抢修工作严格按照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24条 设备管理单位对常见故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抢修预案,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第三章 设备监测和质量鉴定 设备监测 第25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使检修具有针对性,必须按规定周期对接触网进行监测。监测分巡视、全面检查、检测和非常规检查4个部分。 第26条 巡视是对接触网外观及电力机车的取流情况进行检查,其周期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步行巡视 (一)昼间:每旬不少于1次。观察的主要内容: 1、有无侵入限界、妨碍机车车辆运行的障碍; 2、各种线索(包括供电线、回流线、正馈线、保护线、加强线、吸上线和软横跨的线索等)、零部件等有无烧伤和损坏; 3、补偿装置有无损坏,动作是否灵活; 4、绝缘部件(包括避雷器)有无破损和闪络; 5、吸上线及下部地线的连接是否良好; 6、支柱有无破损或变形; 7、限界门、安全挡板或网栅、各种标志是否齐全、完整; 8、有无因塌方、落石、山洪水害、爆破作业及其它周边环境等危及接触网供电和行车安全的现象; 9、电力机车自动过分相装置的地面传感器有无缺损、破裂或丢失。 (二)夜间:每季不少于1次。观察的主要内容:零部件有无过热变色、绝缘件有无闪络放电现象以及电力机车受电弓运行情况。 (三)、200km/h及以上区段一般不进行步行巡视。每月应利用检修作业车进行一次巡视,运行速度不高于40km/h。 二、乘车巡视:每月不少于1次。观察的主要内容:接触悬挂及其支撑装置和定位装置的状态。 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要适当地增加步行和乘车巡视次数。 三、全面检查:每年1次。 全面检查具有巡视检查和保养维护的双重职能。巡视检查的内容包括无法或不易通过间接测量手段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的所有项目,如接触悬挂、附加悬挂、支撑装置的内在质量,螺栓是否紧固等;保养维护的内容主要是巡视过程中必要的防腐处理、注油和零部件的紧固、更换等。全面检查可以在轨道作业车的作业平台上、车梯或支柱上进行。 第27条 接触网的巡视检查应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进行,车间每半年对管内所有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次,供电段长每季度对管内的关键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次。 第28条 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安排处理;对一般性缺陷要纳入月度检修计划。 每次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情况,均应认真填入“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格式见附录2)中。 第29条 接触网检测包括静态检测和动态检测两部分。 静态测量:用测量仪器和工具等手段,在静止状态下测量接触网的技术状态。 动态检测:用接触网检测车、巡检车、机车弓网动态检测装置等手段,在运行中测量接触网的技术状态。 第30条 接触网静态检测的周期和项目: 一、半年检测1次的项目: (一)补偿装置; (二)线岔; (三)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 (四)分段、器件式分相绝缘器; (五)常动隔离开关; 二、1年1次的检测项目: (一)接触线的位置(定位点拉出值和曲线处跨中偏移值,悬挂点及跨中距轨面的高度); (二)接触悬挂、支撑定位装置及附加导线(通过车梯巡检方式进行); (三)避雷装置(雷雨季节前); (四) 非常动隔离开关; (五) 接触线重点磨耗测量; (六)对有怀疑的重点部位弹性测量(必要时)。 三、3年1次的检测项目: (一)承力索相对于线路中心的位置; (二)软(硬)横跨。 (三)接触线全面磨耗测量。 (四)接地电阻。 上述未明确的设备和项目,均纳入巡视检查的内容。接触网静态检测后,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填入相应的记录。实际检测周期不应超过规定时间的30%(按天计算)。 第31条 铁路局每季对接触网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动态检测,200km/h及以上区段每月进行一次动态检测,对其做出评价,并在1周内将检测结果反馈到设备管理单位,对危及安全的缺陷立即通知所在设备管理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填写相应记录并按规定时间报铁路局机务处。 接触网动态检测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接触线高度、坡度; 二、接触线拉出值、跨中偏移值; 三、冲击力(硬点); 四、接触压力; 五、接触网电压。 第32条 非常规检查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所进行的状态检查。一般用于接触网发生故障后或在自然灾害(暴风、洪水、火灾、冰凌、极限温度等)出现后对相应接触网设备的状态变化、损伤、损坏情况进行检查。非常规检查的范围和手段根据检查的目的确定。 第33条 根据监测结果,对设备的运行状态用三种量值来界定。 标准值:该值一般根据设计规定的技术条件及本规程规定的标准值来确定。 安全值:该值一般根据技术条件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来确定。 限界值:该值为一临界值,当设备运行状态超过安全运行值,但仍在状态限界值内运行时,其出故障的概率应小于事先规定的值。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值一般由运行实践来确定。 质量鉴定 第34条 为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态,设备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设备进行一次整体质量鉴定并报铁路局。 第35条 鉴定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接触网设备。但下列设备可不作鉴定: 一、已封存的设备。 二、本年度新建或已列入当年大修计划的设备。 对本年度新建或大修的设备,其质量状况可按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结果统计。 第36条 鉴定后的质量等级分为以下三种: 一、优良:绝缘部件(含空气绝缘间隙)、接触线几何参数和主导电回路的设备状态达到安全值者。 二、合格:设备状态超过安全值,但在限界值以内者; 三、不合格:设备状态超过限界值者。 优良率、合格率、不合格率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优良设备数量(换算条公里) 优良率=——————————————————×100% 设备鉴定总数量(换算条公里) 不合格设备数量(换算条公里) 不合格率=———————————— —————×100% 设备鉴定总数量(换算条公里) 合格率=(1-不合格率)×100% 第37条 质量等级的评定按单项设备和整体设备分别进行。接触悬挂、附加导线以条公里为单位;隔离(负荷)开关、避雷器等以台为单位;线岔、绝缘器(含关节式分相)等以组为单位;限界门等以架为单位;整体设备以换算条公里为单位。 换算条公里数量=∑(设备鉴定数量×换算系数)。各设备及部件的换算系数为: 一、正、站线悬挂   1.00 二、隧道内悬挂   1.30 三、附加导线   0.40 四、限界门   0.15 五、线岔   0.12 六、隔离(负荷)开关 0.12 七、绝缘器   0.12 八、避雷器   0.05 九、软(硬)横跨  0.13 接触悬挂以跨距为鉴定单元。若在被鉴定的跨距内有一处不合格,即视为该跨距不合格(在悬挂点及定位点处,跨距长度按相邻跨距的平均值计算)。 对一个锚段的接触线、承力索、附加导线等,当接头及补强数量超过规定值后,该锚段即视为不合格设备。 第38条 鉴定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以整体设备质量评定结果作为当年的设备质量运行状态填入牵引供电履历薄。设备管理单位要针对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39条 鉴定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在鉴定期间将缺陷处理者,可按整修后的质量状态进行评定。 第四章 检 修 修程 第40条 接触网检修分维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维修是指在接触网系统的实际状态与安全运行状态之间出现不允许的误差或发生事故时,对接触网系统进行的必要的修复,以重新建立接触网系统的正常功能。 维修分为维持性修理和故障修复。维持性修理主要是处理定期监测发现后未处理的缺陷,保持接触网的正常技术状态。维持性修理可以按计划进行。故障修就是对导致接触网功能障碍的故障立即进行修复,或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故障修是一种须立即投入施工的,无事先计划的维修方式。 大修系恢复性的彻底修理。主要是整锚段的更换接触网和附加导线,并通过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增强供电能力,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 第41条 故障修范围 一、 材质缺陷; 二、 安装缺陷; 三、 铁路运营事故; 四 、异物影响; 五 、天气影响; 六 、由其它部门进行工作引起的损坏; 七 、其他原因或不明原因对接触网设备的损坏。 检修计划及实施 第42条 接触网检修计划分年度监测计划和月度维修计划两部分。年度监测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于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下达到车间和班组,同时报铁路局。月度维修计划下达方式各局自定。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测的项目、周期和范围,并同时报部核备。 第43条 对定期监测和巡视发现的设备缺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根据设备缺陷性质,对超过限界值的缺陷应立即组织处理;对超过安全值和一般性缺陷处理时间各局自定。 第44条 接触网整体大修周期一般为20-25年。对繁忙干线和腐蚀严重的区段,根据接触线磨耗和锈蚀情况,可适当缩短。具体时间由实际的设备质量鉴定结果确定。 第45条 年度大修计划由铁路局组织编制。在编制大修计划前,铁路局要对设备认真组织鉴定,确定大修项目。对不适应当前运输需要的设备应结合大修进行改造,铁路局应在下达大修计划的同时报部核备。 第46条 为保证定期检查和对设备缺陷的及时处理,在列车运行图中须预留接触网检修“天窗”。 一、单线区段不少于90分钟,双线区段不少于120分钟。 二、对较大的车站(如枢纽、区段站等),若每天预留“天窗”有困难,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不少于10小时的停电检修时间。 三、 对执行v型“天窗”作业的双线区段每月至少保证3个垂直“天窗”。 接触网停电检修时间每次不应少于1小时。 检修“天窗” 的计划、申请和使用按照铁道部综合“天窗”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47条 在安排日班计划时,列车调度员和供电调度员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规定的“天窗”时间,按时组织接触网停电检修。如因运输需要必须取消“天窗”时,应按照铁道部综合“天窗”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遇有危及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必须立即停电检修时,局供电调度员应于停电前通知列车调度员。 第48条 凡可以在“天窗”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各单位均不得占用“天窗”时间。 第49条 各单位要做好检修组织工作,各工区各工种(包括变电设备检修、试验等)在同一停电范围内的作业,应尽量创造条件同时进行,以免重复停电。 检查验收 第50条 为保证检修质量,维修用料必须经过鉴定和运行实践证明是安全可靠的产品,入库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51条 铁路局要建立接触网设备检测、检修记录,记录格式由各局自定。 第52条 接触网维修要认真执行“记名检修”制度,保证检修质量。每次检测(修)完成后,检测(修)负责人或操作人应及时填写相应的检测(修)记录并签字。 第53条 工长和车间主任要每月检查1次检测(修)和巡视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相应的记录上签字。 第54条 接触网大修由铁路局审批设计文件,制定具体技术标准,安排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55条 每项大修竣工验收后,施工和验收单位应写出“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录3),并由验收单位将“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送交有关铁路局和设备管理单位。 第56条 在接触网维修和大修中,凡有更换线索、零部件、支柱者,应将更换后的设备名称、材质、型号、厂家均记入记入相应记录中,并在大修期内保存。 绝缘部件清扫 第57条 在目前绝缘污秽程度尚无有效监测手段的情况下,对绝缘部件仍采用周期清扫的方式。绝缘部件清扫周期: 一、一般污区4年; 二、重污区2年; 三、1000米以上的长大隧道1年; 四、分段、分相绝缘器0.5年。 对一般污区和重污区范围(管理群)的界定,由设备管理单位根据运行实际确定(不受原设计污区的限制)。对个别污染严重区段,要视具体情况缩短清扫周期。 第58条 对有机绝缘子实行寿命管理。产品有明确规定的,按出厂规定使用年限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有效使用寿命不超过10年执行。 第五章 接触网维修技术标准 接触线及承力索 第59条 160km/h及以上区段正线承力索和接触线应采用恒张力架设。接触线架设张力应根据线材材质、额定张力等因素选取,且不应小于绕线张力,架设张力偏差不得大于8%。 第60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容许载流量符合运能需要。繁忙干线或腐蚀严重的电气化区段承力索应采用铜合金线。 二、机械强度安全系数符合附录4的规定。 三、接触线和承力索的张力和弛度 标准值:符合安装曲线的规定。 安全值:半补偿链形和简单悬挂弛度允许误差为15%;全补偿链形悬挂弛度允许误差为10%。弛度误差不足15mm者按15mm掌握。 限界值:同安全运行值。 四、承力索位置 标准值:半斜链型悬挂,直线区段位于线路中心的正上方;直链型悬挂,位于接触线正上方。曲线区段承力索与接触线之间的连线垂直于轨面连线。 安全值:直线区段允许误差150mm;曲线区段允许向曲线内侧偏移100mm。 限界值:误差200mm。 五、接触线之字值、拉出值(含最大风偏时跨中偏移值) 160km/h及以下区段: 标准值:直线区段200-300mm;曲线区段根据曲线半径不同在0-350mm之间选用。 安全值:之字值≤400mm;拉出值≤450mm。 限界值:之字值450mm;拉出值450mm。 160km/h以上区段: 标准值:设计值。 安全值:设计值±30mm。 限界值:同安全值。 六、接触线高度 标准值:区段的设计采用值。 安全值:标准值±100mm。 限界值:小于6600mm;任何情况下大于该区段允许的最低值。 当隧道间距不大于1000m时,隧道内、外的接触线高度可以一致。 七、接触线坡度(工作支) 标准值: 200-250km/h区段≤1‰,坡度变化率不大于1‰;200km/h区段≤2‰,坡度变化率不大于1‰;120-160km/h区段≤2‰;120km/h及以下区段≤3‰。 安全值:120-160km/h区段≤4‰;120km/h及以下区段≤5‰。其他同标准值。 限界值:200及200-250km/h区段同安全值;120--160km/h区段≤5‰;120km/h及以下区段≤8‰。 160km/h及以上区段,定位点两侧第一根吊弦处接触线高度应等高,相对该定位点的接触线高度允许误差±10mm,但不得出现“V”字型。 八、接触线偏角(水平面内改变方向) 标准值:160km/h及以下区段≤6°。200km/h及以上区段≤4° 安全值:160km/h及以下区段≤12°。200km/h及以上区段≤6°。限界值:同安全值。 九、接触线、承力索磨耗及损伤 (一)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该线通过的最大电流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电气补强线,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 (二)承力索、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规定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补强线或切除损坏部分重新接续,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 (三)承力索用钢芯铝绞线或铝包钢绞线时,其钢芯若断股,必须切断重新接续。 (四)接触线接头、补强处过渡平滑。该处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吊弦点,允许高于相邻吊弦点0—10mm,必要时加装吊弦。 十、一个锚段内接触线和承力索接头、补强和断股的总数量(不包括分段、分相及下锚接头) 接触线: 项目 运行速度 km/h 标准值 安全值 限界值 锚段长度在800m及以下 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 锚段长度在800m及以下 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 v≤120 0 3 4 3 4 120<v≤160 0 2 4 2 4 v>160 0 2 4 2 4 承力索: 项目 运行速度 km/h 标准值 安全值 限界值 锚段长度在800m及以下 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 锚段长度在800m及以下 锚段长度在800m以上 v≤120 0 4 5 4 5 120<v≤160 0 3 4 3 4 v>160 0 2 4 2 4 接头距悬挂点应不小于2m,同一跨距内不允许有两个接头。 十一、接触线硬点(以铁道部、铁路局动态检测结果为准) 标准值:≤30g。 安全值:≤50g。 限界值:≤100g。 十二、接触压力(以铁道部、铁路局动态检测结果为准) 标准值:40—200N。 安全值:0—250N。 限界值:≤0或≥300N。 吊弦(索) 第61条 吊弦分环节吊弦和整体吊弦两种。其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弦的长度要能适应在极限温度范围内接触线的伸缩和弛度的变化,否则应采用滑动吊弦。 环节吊弦:至少应由两节组成,每节的长度以不超过600mm为宜。吊弦回头应均匀迂回,长度为150-180mm。吊弦环直径应为其线径的5-10倍。吊弦磨耗的面积不得超过原面积的50%。 整体吊弦:吊弦预制长度应与计算长度相等,误差应不大于±2mm。吊弦截面损耗不得超过20%。 吊弦线夹在直线处应保持铅垂状态,曲线处应与接触线的倾斜度一致。 二、吊弦偏移 标准值:在无偏移温度时处于铅垂状态。 安全运行值:在极限温度时,顺线路方向的偏移值不得大于吊弦长度的1/3。 限界值:同安全运行值。 三、吊弦间距 标准值:设计值。 安全运行值:≤12m。 限界值:≤15m。 四、吊弦高差 标准值:相邻吊弦高差≤10mm。 安全运行值:v≤120km/h时,相邻吊弦高差≤50mm。 120km/h<v≤160km/h时,相邻吊弦高差≤20mm。 160km/h<v≤250km/h时,相邻吊弦高差≤10mm。 限界值:同安全运行值。 第62条 弹性吊弦辅助绳和简单悬挂吊索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辅助绳和吊索须用绞线制成并保持一定的张力。 二、在无偏移温度时两端的长度应相等,允许相差不超过400mm。 三、辅助绳和吊索不得有断股和接头。 四、弹性吊弦辅助绳两端与承力索的连接符合设计规定。 软(硬)横跨 第63条 软横跨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软横跨横向承力索(双横承力索为其中心线)和上、下部定位索应布置在同一个铅垂面内。双横承力索两条线的张力应相等,V形连接钣应垂直于横向承力索。 二、横向承力索的弛度应符合规定,最短吊弦的长度为400mm,允许误差+50mm,-200mm。上、下部定位索应呈水平状态,允许有平缓的负弛度,5股道及以下者负弛度不超过100mm,5股道以上者不超过200mm。 三、横向承力索和上、下部定位索不得有接头、断股和补强,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附录21的规定。 四、下部定位索距工作支接触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 第64条 硬横跨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硬横梁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不超过+50mm。 二、硬横梁呈水平状态,各段之间及其与支柱应连接牢固,螺栓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硬横梁锈蚀面积超过20%时应除锈涂漆。 四、吊柱在安装后应处于竖直状态,限界满足要求。 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 第65条 电分段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换柱处两悬挂的垂直距离、水平距离 标准值:设计值。 安全值: 设计值+50mm。 限界值:同安全值。 二、中心柱处接触线(承力索)的距离与调整 (一)垂直距离: 标准值:0mm(设计值)。 安全值:20mm(设计值+50mm)。 限界值:20mm(设计值+50mm)。 (二)水平距离:同转换柱。 (三)中心柱处接触线等高点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吊弦点,允许高于相邻吊弦点0—10mm。 三、两接触悬挂接触线工作支过渡处接触线调整符合运行要求。 四、锚段关节式电分相中性区长度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500mm。地面传感器的纵向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1m。 第66条 机械分段锚段关节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两悬挂各部分(包括零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设计极限温度下应保持50mm以上。 二、转换柱处两接触线的水平距离 标准值:设计值。 安全值:50-250mm。 限界值:50-300mm。 三、转换柱处两接触线的垂直距离 标准值:设计值。 安全值:设计值±30mm。 限界值:同安全值。 四、中心柱处两接触线水平距离为设计值,误差不超过30mm;两接触线距轨面等高,误差不大于20mm。 两接触悬挂接触线工作支过渡处接触线调整符合运行要求。 第67条 锚支接触线在其垂直投影与线路钢轨交叉处,应高于工作支接触线300mm以上。 中心锚结 第68条 中心锚结按其作用分为防断和防窜两种。其设置位置要使两边接触悬挂的补偿条件基本相等。 第69条 防断式中心锚结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力索中心锚结绳 (一)中心锚结绳范围内承力索不得有接头和补强。 (二)中心锚结绳的弛度应等于或略高于该处承力索的弛度。 (三)中心锚结绳位置、中心锚结绳与承力索、悬挂点固定线夹的设置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二、接触线中心锚结绳 (一)中心锚结所在的跨距内接触线不得有接头和补强。 (二)中心锚结绳范围内不得安装吊弦和电联接器。 (三)中心锚结绳不应松弛、不得触及弹性吊弦辅助绳,两边的长度和张力力求相等。 (四)中心锚结绳两端与承力索固定线夹的设置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三、中心锚结线夹 (一)中心锚结线夹应安装牢固,在直线上应保持铅垂状态,在曲线上应与接触线的倾斜度一致。 (二)中心锚结处的接触线高度比两侧吊弦点高出0-20mm。 第70条 防窜式中心锚结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窜绳两端固定线夹的设置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二、接触线中心锚结绳与防断式相同。 线 岔 第71条 由正线与侧线组成的交叉线岔,正线接触线位于侧线接触线的下方;由侧线和侧线组成的线岔,距中心锚结较近的接触线位于下方。 第72条 对单开和对称(双开)道岔的交叉线岔,其技术状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道岔定位支柱的位置 160km/h以下区段,道岔定位支柱应位于道岔起点WA至线间距700mm的范围内;160km/h以上区段,道岔定位支柱应在道岔起点WA至线间距400mm的范围内。 二、交叉点位置 标准值:横向距两线路任一线路中心不大于350mm,纵向距道岔定位大于2.5m。 安全值:160km/h及以下区段的线岔,交叉点位于道岔导曲线两内轨距630——1085mm范围内的横向中间位置;160km/h以上区段的线岔交叉点位于道岔导曲线两内轨距735——1085mm范围内的横向中间位置。横向位置允许偏差50mm。 限界值:同安全值。 三、两接触线相距500mm处的高差 标准值:当两支均为工作支时,正线线岔的侧线接触线比正线接触线高20mm,侧线线岔两接触线等高;当一支为非工作支时,160km/h及以下区段的非工作支接触线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80mm。160km/h以上区段非工作支接触线按设计要求延长一跨并抬高后下锚。 安全值:当两支均为工作支时,正线线岔侧线接触线比正线接触线高10-30mm;侧线线岔两接触线高差不大于30mm。当一支为非工作支时,160km/h及以下区段的非工作支接触线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50-100mm。160km/h以上区段延长一跨并抬高350——500mm后下锚。 限界值:同安全值。 四、限制管长度符合设计要求,应安装牢固,并使两接触线有一定的活动间隙,保证接触线自由伸缩。 五、始触区 160km/h及以下区段的线岔两工作支中任一工作支的垂直投影距另一股道线路中心550-800mm的范围内,不得安装任何线夹。 160km/h以上区段,对于宽1950mm的受电弓,在距受电弓中心600-1050mm的平面和受电弓动态抬升200mm高度构成的立体空间区域为始触区范围,该区域内不得安装除吊弦线夹外的其他线夹或设备零件。 六、其它 (一)道岔定位器支座不得侵入受电弓动态包络线。否则应使定位器加长,并采用特殊弯形定位器,以保证定位器的端部不侵入其它线的受电弓限界。 (二)160km/h及以下区段的线岔定位拉出值不大于450mm。160km/h以上区段的线岔定位拉出值不大于400mm。 (三)160km/h以上区段的正线线岔在两工作支接触导线间距550——600mm处宜设一组交叉吊弦,使两支接触导线等高。 (四)160km/h以上区段在始触区范围内,两支接触线位于受电弓中心同一侧。 (五)道岔开口方向上道岔定位后的第一个悬挂点设在线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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