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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7006746 上传时间:2024-12-24 格式:DOC 页数:80 大小:1.3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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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总则4全厂总体规划5厂区总平面布置6竖向布置7管线综合布置8交通运输9绿化布置10技术经济指标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车车辆限界附录C(资料性附录)错车道附录D(资料性附录)厂矿道路建筑限界附录E(资料性附录)厂址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附录F(资料性附录)厂区总平面布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199940号)的安排,对DL/T 50321994进行修订的。本次对DL/T 50321994的修订,贯彻了电力建设的基本方

2、针,认真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和控制工程造价,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地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本标准与DL/T 50321994相比进行了如下修改:(1)对自然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作了修改;(2)对自然通风冷却塔与屋外配电装置的间距进行了修改;(3)对自然通风冷却塔与主厂房间距进行了修改;(4)增加了码头设计的要求;(5)取消了微波站、油处理室和露天油库等。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代替DL/T 50321994。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

3、员会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中南电力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玲玲、刘俊义、马团生、武一琦、赵玉章、刘开华、陶黎峰、王榕、陈效清、杨栋、周明清、潘大文、朱自峰、牛兵。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5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火力发电厂,也适用于50MW级以上的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600MW级及以上的机组可参照使用。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4、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46.2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T 1246铁路道岔号数系列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91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92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J 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139内河通航标准GBJ 201土方与爆

5、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59柔性路面设计参数测定方法DL 5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 5174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JTGD 4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 21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GB 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TB 10001铁路路基设计规范3总则3.0.1火力发电厂(简称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发电厂安全可靠、经济适用。3.0.2总图运输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念,深入调查研究,满足市场需求,依靠技术进步,精心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

6、用成熟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布置,并应具备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和协议文件。发电厂总图运输的规划和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方案、合理选择运输和计量设备,降低工程造价,节省运行费用和缩短建设周期,并为文明施工创造条件。3.0.3本标准根据现行的DL 5000和GB 50187的原则进行编制。总图运输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在地震基本烈度6度及以上的地震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永冻土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的发电厂,应遵守现行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3.0.4总图运输设计,必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设计中尚应减少场地开拓工程量和既有建筑的

7、拆迁。3.0.5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总图运输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3.0.6总图运输设计,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4全厂总体规划4.1一般规定4.1.1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总体规划相协调,宜与邻近工矿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公用工程设施。煤电联营或煤电一体化的发电厂,应扩大联合建设项目。4.1.2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

8、要,结合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建设计划,按批准的规划容量,对厂区、施工区、水源地和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贮灰场和灰管线、灰渣综合利用、供热管网、厂外交通、出线走廊、防洪排涝人工构筑物等,从近期出发,考虑远景发展,统筹规划。4.1.3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原则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全厂生产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应遵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应分期征用。4.1.4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下列原则:1以厂区为中心,厂内外工艺流程合理,尽量缩短各种管线;2厂内外

9、铁路、道路、港口的连接,应尽量使工程量最小;3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4方便施工,有利扩建;5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避免高填深挖,尽量减少场地的开拓工程量;6符合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要求。4.1.5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法令的规定。应根据气象和地形等因素,减少发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气、废水、灰渣对环境的污染;同时,对发电厂厂区的规划,也宜避免受邻近工矿企业散发的有害物质的影响。4.1.6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作好发电厂的防排洪(涝)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防排洪(涝)设施。当必须新建时,经比选可因地制宜地采用防洪(涝)堤、排洪(涝)沟和挡水

10、围墙等构筑物。同时,要防止破坏山体,注意水土保持。防排洪(涝)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的规模一次建成。4.1.7在满足全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的铁路专用线、厂外道路、港口码头等项目,应由发电厂主体设计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平面布置、路径和主要高程等技术条件的相互衔接进行统一协调和归口。4.2全厂规划4.2.1厂区方位,应结合城镇规划和建厂地区的外部条件及厂址的制约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厂区外形不宜强求方正。厂区位置应处于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地段,并与活动性大断裂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4.2.2厂区应按功能要求分区。例如: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燃料设施区、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区(包括供

11、水、化水处理、污水处理、油罐区、检修、材料、车库等)、生产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区域等。从整体出发,厂区建、构筑物要注意空间的组合和群体的协调,为美化环境创造条件。4.2.3循环水管线的路径,应结合工艺要求和沿途自然条件合理选择,并力求缩短管线长度,减少水头损失,避免循环水排水对附近水域的有害影响。近期循环水管线的规划走向,应统筹规划,不影响扩建。补给水管线的路径,宜沿厂外现有道路敷设。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应考虑必要的通信、交通和生活设施。4.2.4灰渣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贮灰场宜适当靠近厂区,应利用附近的沟谷、荒地、劣地和地矿采空或塌陷区;2当利用水域岸旁滩、洼地或海涂堆存灰渣时,不得

12、污染水体、阻塞航道和影响河流泄洪;3采用山谷贮灰场时,应考虑其泄洪构筑物对下游的影响,并充分利用现有的或当地规划的防排洪设施;4灰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河网边缘敷设,并宜避免影响农业耕作;当采用汽车或船舶输送灰渣时,应充分考虑公路或河道通过能力和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5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宜为灰渣综合利用创造条件。综合利用场地的位置,应按灰渣运输方式、成品外运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确定。4.2.5发电厂出线走廊的规划,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电压等级与回路数、厂址附近的地形、地貌和障碍物等条件,按规划容量统一安排,并宜避免交叉。高压输电线应避开重要设施,当不可避开时,相互间应有足

13、够的防护距离。4.2.6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屋外配电装置,宜结合电力系统布局,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脱离厂区布置或与附近地区的枢纽变电所合并建设。4.2.7热电厂应靠近供热负荷,厂外供热母管宜采用多管共架敷设,并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相协调。4.2.8燃机电厂当采用油品为燃料时,要根据油品的运输要求,合理布置厂区;当采用燃气为燃料时,要根据燃气的输送方式,尽量靠近气源。4.2.9发电厂的施工区应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要根据厂区地形、施工流程要求,妥善安排好生产性临时建筑、材料设备堆场和施工作业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布置紧凑,分区明确,节省用地;2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

14、场地表土层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3施工场地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4充分利用厂区永久性铁路、道路和建、构筑物;5施工场地和通道的布置应减少对生产的干扰,并不影响发电厂的扩建;6对有施工基地的建设单位,应适当减少施工现场的生活建筑设施。5厂区总平面布置5.1一般规定5.1.1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批准的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改建、扩建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及原有建筑设施的拆迁。5.1.2建、构筑物的平面和空间组合,应做到区分明确、合理紧凑、生产方便、造型协调、整体性好。有条件时,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多层建筑和

15、成组布置,并应与现有和规划建筑群体相适应。5.1.3总平面布置应以主厂房为中心,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应注意到厂区地形、设备特点和施工条件的影响,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主要建、构筑物的长轴宜沿自然等高线布置。在地形复杂地段,可结合地形特征、适当改变建、构筑物的外形,将建、构筑物合并或分散布置。5.1.4主厂房、冷却塔、烟囱等荷重较大的主要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层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地下设施较深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或需填土的低洼地段。需要抗震设防的发电厂,建筑场地宜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5.1.5主要建筑物和有特殊要求的主要车间的朝向,应为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16、提供良好条件。汽机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宜避免西晒。有风沙、积雪的地区,宜采取措施减少有害影响。5.1.6建、构筑物和露天堆场、作业场场地,宜按生产类别成组布置,建构筑物边界线宜规整。5.1.7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和贮存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等,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5.1.8厂区各公用配电间位置的确定,应根据电源和负荷要求,使电力电缆短捷,并布置在相关的生产分区内,宜与其他车间合并建设。5.1.9生产区主要通道宽度,应按规划容量并根据通道两侧建、构筑物防火和卫生要求、工艺布置、人流和车流、各类管线敷设宽度、绿化美化设施布置、竖向布置以及预留发展用地等经计算确定。5.1.10厂

17、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防爆、防振、防噪声。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使防振、防噪声要求高的建筑物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5.2主要建、构筑物的布置5.2.1主厂房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适应电力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为发电厂的安全运行和检修维护创造良好的条件,道路通畅,与外部管线连接短捷;2主厂房位置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考虑扩建条件;3应注意到厂区地形地质、设备特点和施工条件等的影响,合理安排;如工期要求有两台及以上机组同时施工时,主厂房布置应具有平行连续施工的条件;4当采用直流供水时,主厂房宜靠近取排水口;5固定端宜朝向发电厂主人流方向;6宜使高压输电线出线方便;7炎热地区宜使汽机房面向夏季盛行风向。

18、5.2.2大型发电厂锅炉房至烟囱之间炉后设施的布置,应考虑检修通道和管线布置的要求。当环保要求预留脱硫装置场地时,宜在炉后烟囱附近布置。当自然地形坡度较大时,该地段建、构筑物可布置在不同台阶上。5.2.3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的主厂房,宜靠近热、电负荷,并避免供热管线从扩建端引出。5.2.4矿口发电厂的燃煤采用皮带输送时,主厂房固定端或锅炉房外侧宜靠近来煤方向。5.2.5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进出线方便,与城镇规划相协调,宜避免相互交叉和跨越永久性建筑物;2位于汽机房外侧,当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也可布置在厂区固定端、锅炉房外侧或厂区围墙之外;3可布置在循环水冷却设施冬季盛行风向

19、的上风侧,并位于产生有腐蚀性气体及粉尘的建、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不同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都需扩建时,最高一级电压配电装置的扩建方向,宜与主厂房扩建方向相一致。5.2.6大容量主变压器应布置在汽机房外侧,当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也可布置在锅炉的两侧。单机容量较小的发电厂,主变压器可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主变压器就地检修时,附近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5.2.7网络控制楼宜靠近配电装置,不设至主厂房的天桥。当条件允许时,可与高型屋外配电装置上层巡视走道连接。5.2.8燃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布置在烟囱的外侧或厂区固定端;2应便于铁路、公路的引接和燃料输送,缩短输送距离,减少转运和

20、降低提升高度;3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2.9运煤综合楼和运煤集中控制室宜布置在运煤系统附近受粉尘影响较小的地段。5.2.10运煤栈桥的走向,应根据规划容量、总平面布置合理选定。与煤仓间的接口,宜从固定端引入,也可采用在一、二期之间或跨越汽机房屋面等方式灵活布置。5.2.11翻车机室的布置,应使运煤工艺流程合理和满足铁路作业线的有效长度。5.2.12发电厂的燃油设施布置:1燃油和燃机电厂用油、燃煤电厂所需点火及助燃用油,涉及到甲、乙、丙类油品,且用量较多,故电厂燃油设施的布置应遵照GB 50074中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当电厂仅燃用丙类油品时,电厂燃油设施的布置宜遵照

21、GBJ 16中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2电厂燃油设施,宜布置在靠近锅炉房侧、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如有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处。当采用铁路运油时,应位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尽端。5.2.13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5.2.13-1的规定;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5.2.13-2的规定。表5.2.13-1石油库的等级划分等级石油库总容量TVm3一级100000TV二级30000TV100000三级10000TV30000四级1000TV10000五级TV1000注1:表中总容量TV系指油罐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注2: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

22、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容量。注3: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1300m3。表5.2.13-2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油品闪点Ft甲Ft28乙A28Ft45B45Ft60丙A60Ft120BFt1205.2.14地上油罐和覆土油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1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2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3地上立式油罐、高架油罐、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4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顶

23、油罐组及固定顶油罐和浮顶、内浮顶油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2)浮顶、内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5同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2)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不限。6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2)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5.2.15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5的规定。5.2.15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油品

24、类别单罐容积Vm3固定顶油罐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卧式油罐地上式覆土式甲、乙A类不限0.4D0.4D0.8m乙B类V10000.6D0.4D0.4DV1000消防采用固定冷却方式0.6D消防采用移动冷却方式0.75D丙A类不限0.4D不限丙B类V10005mV10002m注1:表中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油罐D为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注2: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注3:高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6m;注4: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总容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油罐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不应小于1.

25、5m;注5: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计算大于20m时,特殊情况下最小可取20m,但应符合GB 50074第12.2.7条第3款和第12.2.8条第4款的规定;注6: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覆土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计算大于15m时,最小可取15m;注7:浅盘式内浮顶油罐与固定顶油罐等同。5.2.16地上油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隔堤,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2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

26、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3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4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5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2)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3)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4)覆土油罐的防

27、火堤内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6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7立式油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1)当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时,隔堤内的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2)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时,隔堤内油罐的数量不应多于4座;3)当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m3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4)隔堤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5)非沸溢性的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6)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0.3m;7)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8、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5.2.1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2.17的规定。 表5.2.1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序号名称石油库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1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100908070502工矿企业60504035303国家铁路线60555050504工业企业铁路线35302525255公路25201515156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40404040407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8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300300

29、300300300注1: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注2: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注3: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5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

30、受本表限制。注4: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注5:注2注4的折减不得叠加。注6: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注7: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可按本标准表5.2.19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注8: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

31、m;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19的规定增加50。注9: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5.2.18石油库与厂内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2.18的规定。表5.2.18石油库与厂内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库内建筑物、构筑物油品类别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厂内铁路厂内道路一、二三四主要次要油罐(TV为罐区总容量m3)TV50甲、乙25251215202525151050TV200252515202530251510200TV100025252025303525

32、15101000TV5000303025304040251510TV250丙15151215202020105250TV1000202015202525201051000TV50002525202530302015105000TV25000303025304040251510油泵房、灌油间甲、乙12151214163020105丙1212101214151285桶装油品库房甲、乙15201520253030105丙1215101214201585汽车灌油鹤管甲、乙141415161830201515丙1010101214201085其他生产性建筑物甲、乙、丙1212101214151033注1

33、:当甲、乙类油品与丙类油品混存时,丙类油品可按其容量的20折算计入油罐区总容量。注2:对于埋地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注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GBJ 1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注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5.2.17条的规定。5.2.19石油库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油罐之间的除外),不应小于表5.2.19的规定。表5.2.19

34、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m序号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油罐(V为单罐容量)m3高架油罐油泵房灌油间汽车灌油鹤管铁路油品装卸设施油品装卸码头桶装油品库房隔油池V500005000V500001000V5000V1000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甲、乙类油品丙类油品150m3及以下150m3以上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5高架油罐191511.57.56油泵房甲、乙类油品191511.5912127丙类油品14.511.597.51012108灌油间甲、乙类油品24191511.510

35、1212129丙类油品191511.5981210121010汽车灌油鹤管甲、乙类油品24191511.5101515151511丙类油品191511.5981512151212铁路油品装卸设施甲、乙类油品24191511.515881515151513丙类油品191511.5912881512151214油品装卸码头甲、乙类油品4737.53026.520151515151515202015丙类油品3326.522.522.515151215121512201516桶装油品库房甲、乙类油品24191511.5151212121215158815151217丙类油品191511.5912121

36、012101512881512121018隔油池150m3及以下24191511.51515102015201525202520151019150m3以上2822.519152020152520252030253025201520消防泵房、消房车库3326.522.51920121012101512151225202015202521露天变配电所变压器10kV及以下191515152015102010201020102010151015202210kV以上2923232330201530203020302030202010203023独立变配电间和中心控制室191511.511.5151210

37、15101510151015101210152024铁路机车走行线2419191920151220152015201520151510152025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点3326.526.526.530201530203020302040303020304026油罐车库2822.5191520151215122015201520151510152027围墙14.511.57.56810510515515555101028其他建筑物、构筑物24191511.5121210121015101510151212101515注1:序号1、2、3、4的油罐,系指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浮顶油

38、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油罐。对于储存乙B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序号1、2、3、4的距离应增加30;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油罐,序号4的距离可减少30。注2:储油区油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甲、乙、丙A类油品泵棚或露天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序号1、2、3、4的油罐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与其他序号的建筑物、构筑物间距以油泵外缘按本表油泵房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确定。丙B类油品露天泵可布置在丙B类油品罐组的防火堤内。注3:油罐间与高架油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注4: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

39、;油罐组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注5:四、五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注6:序号1、2、3、4储存甲、乙类油品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少于1000m3时,不应小于20m;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不应小于30m。储存丙类油品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500m3时,不应小于12m;当单罐容量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5m。其他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7号除外)至河(海)岸边距离不应小于10m。注7:仅用于卸车作业的甲、乙类油品铁路油品装卸线,本表距离可减少25。注8:与油品泵房相毗邻的

40、变配电间至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与油品泵房相同。注9:上述折减不得叠加。5.2.20燃机电厂用或燃煤电厂点火及助燃用的天然气,其接受站、门站、调压站等燃气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GB 50028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应单独布置;应布置在明火设备或散发火花设施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靠近锅炉房侧的厂区边缘地段;如为室内布置时,其泄压部位应避免面对人员集中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5.2.21大型自然通风冷却塔,在有多座冷却塔布置时不宜采用梅花形、菱形、三角形布置形式。机力通风冷却塔的长边,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平行,尚应注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混合供水的发电厂,冷却设施应布置在直流供水引水管网经过的地段。进、排水明渠宜引至厂区围墙外;当引入厂内时,应注意不影响厂内交通和管线布置。直接空冷器布置在A排外侧,平行于主厂房A排布置,宜避免布置在夏季盛行风向从炉后及侧后吹来的不利位置。空冷凝汽器主进风侧的迎风面宜垂直于夏季的盛行风向。同容量机组的主厂房连续扩建台数不宜超过4台。间接空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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